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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86)市税一字第160号文《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自筹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83)财企字第250号文件规定,财政留给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应上缴而未上缴财政的所得,以充实总公司的资本,用于开发海洋石油,不准挪作他用。为了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