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中国传统的诚信思想不仅对诚信概念作出了精辟的界定,而且认为诚信是做人的根本原则,强调信、义与善的结合。然而,由于中国传统诚信思想固有的历史局限性,因此,应辩证地分析中国传统诚信思想,正确地理解把握传统诚信思想的实质和内涵。
【关键词】传统文化 诚信思想 市场经济
我国是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加强对传统诚信思想内涵的深入诠释,深度挖掘民族传统诚信的理论价值,对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传统诚信思想的优秀内核
传统诚信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流传至今,为我们留下了丰富而又宝贵的精神遗产。
第一,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提出:“诚者,信也;信者,诚也。”也就是说,“诚”与“信”是同样的意思,就是做人要诚实、守信、诚恳,而不是弄虚作假、欺瞒诈骗。
我国古代的儒家思想,把诚信从各个方面进行定义。从哲学方面讲,“诚”即为真实;从道德方面讲,“诚”为诚实;从行为规范方面来看,“信”乃“诚”之外在表现。
第二,为后人树立了做人的根本原则。我国古代儒学家孟子,认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意思是说,修身是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根本,是治国的根本前提。这就说明了“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仅被认为是最高的道德规范,更是做人的根本道德原则。
第三,传统诚信强调信与义与善的结合。传统诚信强调“信”与“义”的结合,也就是讲求诚信的正当性。孟子在《孟子·离娄下》中提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他认为,机械的、形而上学的言必行、行必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诚信”,真正的诚信是要以“义”作为衡量标准的,也就是说“义”是衡量是否要守信的依据。要求人们在践行诚信道德时,不拘泥于“非义之信”,而是“义则诺”。《中庸》也讲,诚信就是“择善而固执者也”,意谓坚定执着地去行善才算做到诚信。北宋程颖、程颐讲:“能守善,斯可谓诚。”朱熹也讲:“实于为善,实于不为恶,便是诚。”都是强调诚信不能离开“善”和“义”,离开“善”和“义”就不是诚信。要求人们的行为“唯义是从”,这才是诚信的真精神。以义为信,则无论有约无约皆应遵循。传统诚信观强调义和善对诚信的制约和决定作用,这一思想是很深刻的。
传统诚信思想的局限性
任何思想都只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思想,它们都要受到历史条件和时代的限制。因此,中国传统诚信思想不可避免地具有时代的局限性。
中国传统诚信是一种等级主义诚信。中国传统诚信受封建仁义道德的钳制。众所周知,我国的传统诚信思想诞生在封建等级社会,带着很浓重的封建等级色彩。例如“自古忠孝难两全”,意思是说,如果履行了君与臣之间的诚信,那就要放弃履行父子之间的诚信。虽然说明了不论是君臣之间还是父子之间都要遵守诚信,但其言下之意是君臣之诚信凌驾于父子之诚信之上。又如我国传统诚信要求女子对其家人的诚信:“在家从父,父死从兄,出嫁从夫。”并且将这“三从”作为女子为人的信条,说明了女子在封建社会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其父、兄、夫都处于拥有支配权力的地位,充分地体现了中国封建传统诚信的不对等性。中国传统诚信还表现为人伦的身份等级性色彩。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以血缘和姻缘等亲属关系为纽带来形成社会关系网络,注重贵贱、亲疏、远近的差别次序,而作为维系这种社会关系的“诚信”也以人们之间的亲情或人情为纽带。只是熟人之间的“朋友有信”,在熟人社会中,诚信是根据和自己关系的远近亲疏来决定的,诚信有强弱程度的不同,与自己关系最亲密的人,诚信程度最高,依次次之。
中国传统诚信是一种目的主义诚信。在对诚信作用的认识上,中国传统诚信是把诚信作为一种目的而不是一种手段。由此,在古老的道德信条和关于诚信的故事中,诚信都是一种“至高无上的孤立”,诚信行为缺少功利要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不言利,君子谋道不谋食等等,都反映了那一社会的道德倾向。朋友之间、熟人之间只能尽义务,不能交换利益,否则就是势利小人。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告诫人们在行为选择上应该是“为诚信而诚信”的,却很少去思考和论述这样一个问题:“人为什么要诚信?”更加极端的是,传统的道德信条甚至要求人们将人的生命作为手段以实现诚信,例如有所谓“尾生与女子期于梁下,女子不来,水至不去,抱梁而死”的诚信故事被千古称颂,倒很少有人去思辨“生命和诚信何为目的何为手段?”所以,中国传统的诚信观实际上是一种目的主义的诚信观,是一种自我克制的义务主义诚信观。
中国传统诚信是一种单边主义诚信。中国传统诚信观念主要起源于社会主体孤立的道德内省和意识上的自我约束,认为诚信与否是一个人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所以为人行事取决于自己的道德良心,取决于主观判断和情感,信任那些自己喜欢、感激、尊敬的人,并作出承诺。凭直觉判断他人的道德人格,另外,在古代中国主流的意识形态中,诚信是一种单边的义务而不是一种双边义务,诚信是家长对孩子的要求,诚信是老师为学生设置的行为规范……,惟独没有人考虑到这样的问题:家长、老师如果对孩子、学生失信的时候,孩子、学生可以通过何种方法来索取家长、老师应该“交付”给自己的“诚信”?!这种起源上的不同,决定了中国传统诚信在底蕴上的单边主义诚信观。这种诚信观实际上是静态的和被动的。
传统诚信向现代诚信的转型
作为中国传统美德的诚信,在我国现代生活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如今的诚信与我国传统诚信有所不同。我国传统诚信是以其社会时代背景和统治者的意愿为基础的,当时的人际关系相对于现代社会比较固定,不会产生太大的变化。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无论从内涵还是从外延上来看,传统诚信都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因此,由传统诚信向现代诚信的转化就成为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现实而紧迫的任务。就传统诚信的现代化转型而言,应注意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辩证地对待我国诚信传统资源中合理的有生命力的因素。渊远流长的中华民族的诚信传统,不可能也不应当只剩下规则诚信。传统道德、道义之交、朋友有信,这些并不错,错的是在非朋友之间不讲法律、规则、合同要求的信。天人合一之诚、朋友之诚也不错,而且境界很高,错的是非朋友之间、功利朋友之间没有合同所要求的诚。最持久、最能经受挫折的道义之交、朋友之信,更是值得向往的,不当的是,把合同、法规与诚信完全对立起来,没有看到合同也有促进和保障诚信的作用。因此,问题是如何摆正位置。我们在主要致力于传统诚信的现代化转型中,同时注意传统诚信的局限性,尽可能保护和鼓励道德的诚信和认同的信任。因而在我们发展现代诚信时,注意不要将传统诚信的合理性和有生命力的东西也连根抛弃了。
与法律规范相协调。在现代社会,诚信不仅仅是道德问题,也需要法律的参与。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人治”的社会,并且我国古代的君王大都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较多,往往将道德看的比较重,大多是从道德方面对公民进行约束,对法律没有足够的重视。然而,现代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强调的是“法治”,并且诚信已以法律的形式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表达的是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要遵守的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表达的是丈夫与妻子之间的要遵守的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表达的是社会对未成年要遵守的诚信等等。诚信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应是对宪法、法律、法规、契约的尊重、恪守和履行。诚信要有法可依,就要对失信行为进行事先契约和事后惩罚相结合的双向规避,对失信行为惩治不力就会使社会守信成本加大,制度化的法律使得诚信由一个软性的文化概念提升为硬性的法律原则。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处于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就社会生活伦理层次而言,主要停留在日常生活伦理层面的道德观念,其适用范围有限,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应该说,这种“人格诚信”产生于以“血缘”为基础的自然经济社会,也曾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中适应了那种社会生活。但就总体而言,其约束力、约束范围有限,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因为,以“血缘”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和以“契约”为中介的市场经济,终究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经济。两种经济的游戏规则、道德理念也迥然不同。虽然两者都需要诚信作为伦理纽带,但各自的涵义及实践路径却不尽相同。我国传统诚信是在儒家思想上产生的,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探索,但它主要是针对比较有学识、有文化的人群,并不是一个针对于全社会的基本要求。所以对传统诚信做一个适合现代社会的诠释和论证,以适应现代社会需求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并且,在诠释与论证中要剔除其与现代社会所不相适应的部分,将其精华部分发扬光大,并以此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原则之一。(作者单位:大理学院)
【关键词】传统文化 诚信思想 市场经济
我国是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加强对传统诚信思想内涵的深入诠释,深度挖掘民族传统诚信的理论价值,对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传统诚信思想的优秀内核
传统诚信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流传至今,为我们留下了丰富而又宝贵的精神遗产。
第一,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提出:“诚者,信也;信者,诚也。”也就是说,“诚”与“信”是同样的意思,就是做人要诚实、守信、诚恳,而不是弄虚作假、欺瞒诈骗。
我国古代的儒家思想,把诚信从各个方面进行定义。从哲学方面讲,“诚”即为真实;从道德方面讲,“诚”为诚实;从行为规范方面来看,“信”乃“诚”之外在表现。
第二,为后人树立了做人的根本原则。我国古代儒学家孟子,认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意思是说,修身是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根本,是治国的根本前提。这就说明了“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仅被认为是最高的道德规范,更是做人的根本道德原则。
第三,传统诚信强调信与义与善的结合。传统诚信强调“信”与“义”的结合,也就是讲求诚信的正当性。孟子在《孟子·离娄下》中提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他认为,机械的、形而上学的言必行、行必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诚信”,真正的诚信是要以“义”作为衡量标准的,也就是说“义”是衡量是否要守信的依据。要求人们在践行诚信道德时,不拘泥于“非义之信”,而是“义则诺”。《中庸》也讲,诚信就是“择善而固执者也”,意谓坚定执着地去行善才算做到诚信。北宋程颖、程颐讲:“能守善,斯可谓诚。”朱熹也讲:“实于为善,实于不为恶,便是诚。”都是强调诚信不能离开“善”和“义”,离开“善”和“义”就不是诚信。要求人们的行为“唯义是从”,这才是诚信的真精神。以义为信,则无论有约无约皆应遵循。传统诚信观强调义和善对诚信的制约和决定作用,这一思想是很深刻的。
传统诚信思想的局限性
任何思想都只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思想,它们都要受到历史条件和时代的限制。因此,中国传统诚信思想不可避免地具有时代的局限性。
中国传统诚信是一种等级主义诚信。中国传统诚信受封建仁义道德的钳制。众所周知,我国的传统诚信思想诞生在封建等级社会,带着很浓重的封建等级色彩。例如“自古忠孝难两全”,意思是说,如果履行了君与臣之间的诚信,那就要放弃履行父子之间的诚信。虽然说明了不论是君臣之间还是父子之间都要遵守诚信,但其言下之意是君臣之诚信凌驾于父子之诚信之上。又如我国传统诚信要求女子对其家人的诚信:“在家从父,父死从兄,出嫁从夫。”并且将这“三从”作为女子为人的信条,说明了女子在封建社会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其父、兄、夫都处于拥有支配权力的地位,充分地体现了中国封建传统诚信的不对等性。中国传统诚信还表现为人伦的身份等级性色彩。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以血缘和姻缘等亲属关系为纽带来形成社会关系网络,注重贵贱、亲疏、远近的差别次序,而作为维系这种社会关系的“诚信”也以人们之间的亲情或人情为纽带。只是熟人之间的“朋友有信”,在熟人社会中,诚信是根据和自己关系的远近亲疏来决定的,诚信有强弱程度的不同,与自己关系最亲密的人,诚信程度最高,依次次之。
中国传统诚信是一种目的主义诚信。在对诚信作用的认识上,中国传统诚信是把诚信作为一种目的而不是一种手段。由此,在古老的道德信条和关于诚信的故事中,诚信都是一种“至高无上的孤立”,诚信行为缺少功利要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不言利,君子谋道不谋食等等,都反映了那一社会的道德倾向。朋友之间、熟人之间只能尽义务,不能交换利益,否则就是势利小人。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告诫人们在行为选择上应该是“为诚信而诚信”的,却很少去思考和论述这样一个问题:“人为什么要诚信?”更加极端的是,传统的道德信条甚至要求人们将人的生命作为手段以实现诚信,例如有所谓“尾生与女子期于梁下,女子不来,水至不去,抱梁而死”的诚信故事被千古称颂,倒很少有人去思辨“生命和诚信何为目的何为手段?”所以,中国传统的诚信观实际上是一种目的主义的诚信观,是一种自我克制的义务主义诚信观。
中国传统诚信是一种单边主义诚信。中国传统诚信观念主要起源于社会主体孤立的道德内省和意识上的自我约束,认为诚信与否是一个人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所以为人行事取决于自己的道德良心,取决于主观判断和情感,信任那些自己喜欢、感激、尊敬的人,并作出承诺。凭直觉判断他人的道德人格,另外,在古代中国主流的意识形态中,诚信是一种单边的义务而不是一种双边义务,诚信是家长对孩子的要求,诚信是老师为学生设置的行为规范……,惟独没有人考虑到这样的问题:家长、老师如果对孩子、学生失信的时候,孩子、学生可以通过何种方法来索取家长、老师应该“交付”给自己的“诚信”?!这种起源上的不同,决定了中国传统诚信在底蕴上的单边主义诚信观。这种诚信观实际上是静态的和被动的。
传统诚信向现代诚信的转型
作为中国传统美德的诚信,在我国现代生活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如今的诚信与我国传统诚信有所不同。我国传统诚信是以其社会时代背景和统治者的意愿为基础的,当时的人际关系相对于现代社会比较固定,不会产生太大的变化。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无论从内涵还是从外延上来看,传统诚信都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因此,由传统诚信向现代诚信的转化就成为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现实而紧迫的任务。就传统诚信的现代化转型而言,应注意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辩证地对待我国诚信传统资源中合理的有生命力的因素。渊远流长的中华民族的诚信传统,不可能也不应当只剩下规则诚信。传统道德、道义之交、朋友有信,这些并不错,错的是在非朋友之间不讲法律、规则、合同要求的信。天人合一之诚、朋友之诚也不错,而且境界很高,错的是非朋友之间、功利朋友之间没有合同所要求的诚。最持久、最能经受挫折的道义之交、朋友之信,更是值得向往的,不当的是,把合同、法规与诚信完全对立起来,没有看到合同也有促进和保障诚信的作用。因此,问题是如何摆正位置。我们在主要致力于传统诚信的现代化转型中,同时注意传统诚信的局限性,尽可能保护和鼓励道德的诚信和认同的信任。因而在我们发展现代诚信时,注意不要将传统诚信的合理性和有生命力的东西也连根抛弃了。
与法律规范相协调。在现代社会,诚信不仅仅是道德问题,也需要法律的参与。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人治”的社会,并且我国古代的君王大都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较多,往往将道德看的比较重,大多是从道德方面对公民进行约束,对法律没有足够的重视。然而,现代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强调的是“法治”,并且诚信已以法律的形式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表达的是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要遵守的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表达的是丈夫与妻子之间的要遵守的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表达的是社会对未成年要遵守的诚信等等。诚信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应是对宪法、法律、法规、契约的尊重、恪守和履行。诚信要有法可依,就要对失信行为进行事先契约和事后惩罚相结合的双向规避,对失信行为惩治不力就会使社会守信成本加大,制度化的法律使得诚信由一个软性的文化概念提升为硬性的法律原则。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处于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就社会生活伦理层次而言,主要停留在日常生活伦理层面的道德观念,其适用范围有限,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应该说,这种“人格诚信”产生于以“血缘”为基础的自然经济社会,也曾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中适应了那种社会生活。但就总体而言,其约束力、约束范围有限,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因为,以“血缘”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和以“契约”为中介的市场经济,终究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经济。两种经济的游戏规则、道德理念也迥然不同。虽然两者都需要诚信作为伦理纽带,但各自的涵义及实践路径却不尽相同。我国传统诚信是在儒家思想上产生的,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探索,但它主要是针对比较有学识、有文化的人群,并不是一个针对于全社会的基本要求。所以对传统诚信做一个适合现代社会的诠释和论证,以适应现代社会需求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并且,在诠释与论证中要剔除其与现代社会所不相适应的部分,将其精华部分发扬光大,并以此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原则之一。(作者单位:大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