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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世纪的中国和日本有着基本相同的历史经历,都曾受到西方列强的入侵。在民族危机日益加深的同时,两国都实行了法制改革,但两国的命运却截然不同。本文从不同方面,分析了两国法制改革成败的原因,并展望了未来中国法制改革的走向。
关键词:法律移植;效果不同;原因随着历史的发展,到了19实际中期,中日两国都受到了西方列强的侵略,经过一段时间的抗争,两国到最后都与西方列强签定了不平等条约。逐渐丧失了国家的部分主权。中日两国统治阶层,面对国内日益高涨的救亡图存的呼声,被迫实行变法。于是,日本在1868年的时候,开始了“明治维新”运动,开始了脱亚入欧的步伐。开始了大规模的至上而下的法制改革,最终摆脱了被压迫,被奴役的命运,走上了独立富强的发展道路。基于日本变法成功的激励,晚清政府中的先进分子开始借鉴日本变法成功的模式,开始了历史上著名的“戊戌变法”,但最后以变法失败而告终。
清末的法制近代化为什么会失败?日本的法制近代化为什么会成功?这个现象值得人们深思。综合各种原因,笔者认为中日两国变法的成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两国经济基础的不同,决定了两国法制的差异性。
中日两国政治制度的改革,法制的发展,同样受制于两国经济的发展状况。古代中国一直以自给自足的小农家庭经济为主。特别是自汉代以来,统治阶级更加推崇重农抑商的土地政策,竭力保护地主阶层的利益,所以即使到了清末,地主经济依然强大。虽然在清末法制改革时,晚清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适应时局的发展,兴办过一些民族企业,但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人事权,财政权基本上由清政府控制,不可避免的出现挪用资本,任意侵吞企业财产的腐败现象。此时的晚清政府所推行的法律制度,是在没有动摇其经济基础之上进行的,不仅没有成就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发展,反而对资本主义采取了抑制和高压政策。反观明治维新时期的日本,同样也实行“重农抑商”的土地政策,极力保护地主阶级的利益,但地主所拥有的土地基本是固定的,再加上,日本实行比较森严的等级制度,其国内的阶级流动性较差,所以地主阶级的封闭性很强,导致整个阶层力量的削弱。特别是在明治维新之后,统治阶级大力扶持资本主义经济,政府通过立法,在贸易,税收等领域进行大刀阔虎的改革,有力地刺激了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
二,两国文化的不同,决定了中日两国法制的差异性。
固守本土文化的观念,日益模糊了统治者的视线,严重地阻碍了清朝统治者对外来文化的吸收。即使到清朝末年,清政府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不得已开始引进西方的法律文化制度,但也始终坚持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所以,中国古代儒家文化的根深蒂固的影响,是阻碍西方先进法律在中国广泛传播的因素之一。反观日本,为了生存和发展,日本渴望了解外部世界,吸收世界先进文化,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日本逐渐形成了善于学习的民族特性。在汉唐时期,日本派遣唐使前来学习博大精深的汉唐文化,在明治维新时期,日本面对西方列强的入侵,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身的统治地位,逐渐挽回日益丧失的国家主权,免于亡国灭种的危险,其内在的善于学习的民族特性再次被唤醒,从而积极地向欧美国家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政治法律文化,努力革除弊病,积极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法律方面的改革,促进了国家的兴旺繁荣。
三,人为因素的影响,决定了中日两国法制的差异性。
19世纪后期,中日两国经历了类似的被压迫,被奴役的民族命运。在中国,清政府的统治大权一直是满族掌控着。但康乾盛世之后的满清皇族逐渐成为了当时社会腐朽,保守势力的代表。他们格守着“宁肯忘国,不肯变法”的封建腐朽思想,对外割地赔款,俯首称臣,出卖国家主权和领土。对内血腥镇压变法革新势力。在矛盾日益尖锐的处境和内外交困的形式下,满族统治者眼看统治难以维持之下,才被迫答应下诏变法。但变法的根本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恢复被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摆脱西方列强欺压和宰割的局面,重新建立统治基础。另一方面,清朝统治者出于狭隘的自身利益考虑,在君权至上的框架下,采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改革逻辑。在不动摇封建统治之根基的情况下,进行形式上的变法和改革。反观日本,日本在面对深重灾难的民族危机之下,断然决定推翻幕府统治,铲除屈从于外国势力的根基,积极地推进改革,富国强兵。维新改革派除了狠抓科学技术方面的革新,积极派遣通晓西学,具有资产阶级思想的先进学者,技术官员等人才到西方国家考察学习,归国之后在维新政府担任要职。同时,维新改革派还十分重视法律制度的革新。日本的明治维新运动是一次成功的政治经济改革,在日本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中日两国法律移植的不同效果证明,从本国国情出发选择制度,制定法律,牺牲统治阶级的自身所得利益,是改革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选择。突破狭隘利益的束缚,勇于改革,敢于改革,是国家复兴道路上不可回避的话题。(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陈鹏生 中日法律文化近代化之若干比较 中国法学 1992年
[2]杨鸿烈 中国法律发达史 上海商务印书馆 2002年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7年
[4]展恒舉:《中国近代法制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年
[5]华友根 《董康的法制活动与思想 》上海书店出版社 2011年1月版
关键词:法律移植;效果不同;原因随着历史的发展,到了19实际中期,中日两国都受到了西方列强的侵略,经过一段时间的抗争,两国到最后都与西方列强签定了不平等条约。逐渐丧失了国家的部分主权。中日两国统治阶层,面对国内日益高涨的救亡图存的呼声,被迫实行变法。于是,日本在1868年的时候,开始了“明治维新”运动,开始了脱亚入欧的步伐。开始了大规模的至上而下的法制改革,最终摆脱了被压迫,被奴役的命运,走上了独立富强的发展道路。基于日本变法成功的激励,晚清政府中的先进分子开始借鉴日本变法成功的模式,开始了历史上著名的“戊戌变法”,但最后以变法失败而告终。
清末的法制近代化为什么会失败?日本的法制近代化为什么会成功?这个现象值得人们深思。综合各种原因,笔者认为中日两国变法的成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两国经济基础的不同,决定了两国法制的差异性。
中日两国政治制度的改革,法制的发展,同样受制于两国经济的发展状况。古代中国一直以自给自足的小农家庭经济为主。特别是自汉代以来,统治阶级更加推崇重农抑商的土地政策,竭力保护地主阶层的利益,所以即使到了清末,地主经济依然强大。虽然在清末法制改革时,晚清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适应时局的发展,兴办过一些民族企业,但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人事权,财政权基本上由清政府控制,不可避免的出现挪用资本,任意侵吞企业财产的腐败现象。此时的晚清政府所推行的法律制度,是在没有动摇其经济基础之上进行的,不仅没有成就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发展,反而对资本主义采取了抑制和高压政策。反观明治维新时期的日本,同样也实行“重农抑商”的土地政策,极力保护地主阶级的利益,但地主所拥有的土地基本是固定的,再加上,日本实行比较森严的等级制度,其国内的阶级流动性较差,所以地主阶级的封闭性很强,导致整个阶层力量的削弱。特别是在明治维新之后,统治阶级大力扶持资本主义经济,政府通过立法,在贸易,税收等领域进行大刀阔虎的改革,有力地刺激了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
二,两国文化的不同,决定了中日两国法制的差异性。
固守本土文化的观念,日益模糊了统治者的视线,严重地阻碍了清朝统治者对外来文化的吸收。即使到清朝末年,清政府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不得已开始引进西方的法律文化制度,但也始终坚持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所以,中国古代儒家文化的根深蒂固的影响,是阻碍西方先进法律在中国广泛传播的因素之一。反观日本,为了生存和发展,日本渴望了解外部世界,吸收世界先进文化,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日本逐渐形成了善于学习的民族特性。在汉唐时期,日本派遣唐使前来学习博大精深的汉唐文化,在明治维新时期,日本面对西方列强的入侵,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身的统治地位,逐渐挽回日益丧失的国家主权,免于亡国灭种的危险,其内在的善于学习的民族特性再次被唤醒,从而积极地向欧美国家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政治法律文化,努力革除弊病,积极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法律方面的改革,促进了国家的兴旺繁荣。
三,人为因素的影响,决定了中日两国法制的差异性。
19世纪后期,中日两国经历了类似的被压迫,被奴役的民族命运。在中国,清政府的统治大权一直是满族掌控着。但康乾盛世之后的满清皇族逐渐成为了当时社会腐朽,保守势力的代表。他们格守着“宁肯忘国,不肯变法”的封建腐朽思想,对外割地赔款,俯首称臣,出卖国家主权和领土。对内血腥镇压变法革新势力。在矛盾日益尖锐的处境和内外交困的形式下,满族统治者眼看统治难以维持之下,才被迫答应下诏变法。但变法的根本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恢复被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摆脱西方列强欺压和宰割的局面,重新建立统治基础。另一方面,清朝统治者出于狭隘的自身利益考虑,在君权至上的框架下,采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改革逻辑。在不动摇封建统治之根基的情况下,进行形式上的变法和改革。反观日本,日本在面对深重灾难的民族危机之下,断然决定推翻幕府统治,铲除屈从于外国势力的根基,积极地推进改革,富国强兵。维新改革派除了狠抓科学技术方面的革新,积极派遣通晓西学,具有资产阶级思想的先进学者,技术官员等人才到西方国家考察学习,归国之后在维新政府担任要职。同时,维新改革派还十分重视法律制度的革新。日本的明治维新运动是一次成功的政治经济改革,在日本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中日两国法律移植的不同效果证明,从本国国情出发选择制度,制定法律,牺牲统治阶级的自身所得利益,是改革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选择。突破狭隘利益的束缚,勇于改革,敢于改革,是国家复兴道路上不可回避的话题。(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陈鹏生 中日法律文化近代化之若干比较 中国法学 1992年
[2]杨鸿烈 中国法律发达史 上海商务印书馆 2002年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7年
[4]展恒舉:《中国近代法制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年
[5]华友根 《董康的法制活动与思想 》上海书店出版社 201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