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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5日,杭州市人大正式立法项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公布并正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业主被禁止的行为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破坏房屋外貌.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擅自搭造建筑物;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损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