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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并与现有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这些规定的发布也就为刑事案件证据的合法性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因此,坚持刑事案件的证据合法性是保证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