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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在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等问题,已对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极大影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文对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机理和参与调节的必然性进行了阐述,讨论了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个税改革方向。
一、引言
稅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最有效、最直接、最主要的形式,也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世界上各个国家普遍设置的一个税种,最早于18世纪产生于英国,到20世纪,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个人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属于第四大税种,有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和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也越来越显著。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以及社会财富分配相对集中现象,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隐患。于此,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
二、个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机理和参与调节的必然性
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由于在分配上是按照要素的质量和多少进行分配,往往会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从而影响社会协调和稳定,进而损害效率。为缓解收入分配的不均衡性,政府可以采取多种财经政策,而税收政策作为其中之一,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通过税收手段,不仅规范性强、形式简明,而且有相应的管理手段作保证。就调节个人收入的税种而言,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均有调节功效,不过比起其他税种,个人所得税最能有效调节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也最大。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直接对纳税人的货币收入征收,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制度,在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从而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税率征税。这有利于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践表明,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因其不易被转嫁,更能很好地发挥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故其在西方国家被称为“罗宾汉”。我国不少学者通过研究,也认为个人所得税政策工具对城镇居民收入不均等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
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个税参与收入分配调节具有其必然性。当前我国在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等问题,已经对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极大影响,治理收入分配不公势在必行。收入的再分配只能通过直接税来实现,作为一种主要的直接税,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最强,被广泛认为是可以矫正不够公平的初次分配的有效手段,要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严重不公的现实,必须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功能,以逐步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这也是市场经济下我国财政政策一直追求的一个目标。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1.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存在的问题。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迄今已有30多年的征收历史。30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累进税率等征收标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尤其是近年来对个税税法进行了三次较大的修订,将个税免征额从800 元逐步调增到1600 元、2000元和3500元,将工资薪金所得的9 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从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效果和社会反响看,个人所得税在居民的收入分配调节、促进社会公平、防止贫富差距扩大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历史短,与西方国家200多年征收历史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无论在制度设计还是征管等方面尚存在诸多不足,没能发挥出理想的调节效果,其主要问题如:个人所得税收入来源高度不均衡,工薪所得税负比重过大;征管信息缺失,隐性收入征管难,无法掌控高收入群体的多样化收入;资本所得未得到有效调节;公民的纳税意识薄弱;没能体现对弱势家庭的照顾等。这些问题表明,目前的个税改革已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亟需调整。
2.个税改革方向。首先,改革分类税制迫在眉睫。在2014年的全国两会上,财政部长楼继伟称:“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下一步要做的是把分项征收改成综合所得税,简单地提高起征点的做法并不公平,不能体现每个家庭的差异。”因此,要将提高起征点与综合所得税相结合,在改革综合所得税的基础上,一定程度上提高起征点才能真正惠及中低收入群体及就业率偏低的家庭。其次,合理设计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照顾各地区的差距可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根据生活费用指数的地区差异做调整,如一线城市可设置高些,其他城市可设置低一些。再次,非货币收入显性化。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以中低收入者为主,而对高收入者缺少必耍的监督和审查,富人阶层偷逃税现象严重。降低富人阶层偷逃税的最有效抬施,应是对他们収得的各种形式的收入重点进行监督,将其隐形收入显性化。这在很大程度上会有助于实现个人所得税由“工薪税”向“资本税”的转变。最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税征缴。每个家庭建立一个个人所得税纳税账户,以家庭成员人数设定起征点和累进税率,可避免家庭负担大,仍然要与家庭负担轻的纳税人缴纳一样的税额。这也是国外许多国家的做法。(作者单位为襄阳五中)
一、引言
稅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最有效、最直接、最主要的形式,也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世界上各个国家普遍设置的一个税种,最早于18世纪产生于英国,到20世纪,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个人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属于第四大税种,有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和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也越来越显著。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以及社会财富分配相对集中现象,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隐患。于此,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
二、个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机理和参与调节的必然性
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由于在分配上是按照要素的质量和多少进行分配,往往会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从而影响社会协调和稳定,进而损害效率。为缓解收入分配的不均衡性,政府可以采取多种财经政策,而税收政策作为其中之一,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通过税收手段,不仅规范性强、形式简明,而且有相应的管理手段作保证。就调节个人收入的税种而言,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均有调节功效,不过比起其他税种,个人所得税最能有效调节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也最大。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直接对纳税人的货币收入征收,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制度,在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从而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税率征税。这有利于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践表明,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因其不易被转嫁,更能很好地发挥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故其在西方国家被称为“罗宾汉”。我国不少学者通过研究,也认为个人所得税政策工具对城镇居民收入不均等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
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个税参与收入分配调节具有其必然性。当前我国在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等问题,已经对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极大影响,治理收入分配不公势在必行。收入的再分配只能通过直接税来实现,作为一种主要的直接税,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最强,被广泛认为是可以矫正不够公平的初次分配的有效手段,要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严重不公的现实,必须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功能,以逐步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这也是市场经济下我国财政政策一直追求的一个目标。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1.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存在的问题。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迄今已有30多年的征收历史。30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累进税率等征收标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尤其是近年来对个税税法进行了三次较大的修订,将个税免征额从800 元逐步调增到1600 元、2000元和3500元,将工资薪金所得的9 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从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效果和社会反响看,个人所得税在居民的收入分配调节、促进社会公平、防止贫富差距扩大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历史短,与西方国家200多年征收历史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无论在制度设计还是征管等方面尚存在诸多不足,没能发挥出理想的调节效果,其主要问题如:个人所得税收入来源高度不均衡,工薪所得税负比重过大;征管信息缺失,隐性收入征管难,无法掌控高收入群体的多样化收入;资本所得未得到有效调节;公民的纳税意识薄弱;没能体现对弱势家庭的照顾等。这些问题表明,目前的个税改革已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亟需调整。
2.个税改革方向。首先,改革分类税制迫在眉睫。在2014年的全国两会上,财政部长楼继伟称:“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下一步要做的是把分项征收改成综合所得税,简单地提高起征点的做法并不公平,不能体现每个家庭的差异。”因此,要将提高起征点与综合所得税相结合,在改革综合所得税的基础上,一定程度上提高起征点才能真正惠及中低收入群体及就业率偏低的家庭。其次,合理设计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照顾各地区的差距可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根据生活费用指数的地区差异做调整,如一线城市可设置高些,其他城市可设置低一些。再次,非货币收入显性化。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以中低收入者为主,而对高收入者缺少必耍的监督和审查,富人阶层偷逃税现象严重。降低富人阶层偷逃税的最有效抬施,应是对他们収得的各种形式的收入重点进行监督,将其隐形收入显性化。这在很大程度上会有助于实现个人所得税由“工薪税”向“资本税”的转变。最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税征缴。每个家庭建立一个个人所得税纳税账户,以家庭成员人数设定起征点和累进税率,可避免家庭负担大,仍然要与家庭负担轻的纳税人缴纳一样的税额。这也是国外许多国家的做法。(作者单位为襄阳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