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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刑事审判程序对预断的“拒绝”,可分为事前防止和事后排除两种途径。正因如此,认为“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没有预断排除规则”的观点值得商榷。显而易见的是,对事前防止与事后排除的不同侧重,正是两种审判模式对待预断的区别之处。预断的作用机制,在心理学上可用“首因效应”来解释,从预断的发生、防止和排除三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十分必要,由此得以阐明两种审判模式拒绝预断的不同进路。并且从法制国家的程序设置来看,拒绝预断只是保障公正审判的诸多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