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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存在着大陆法、台湾法、香港普通法和澳门葡萄牙法四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传统中国、当代中国大陆以及香港的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 ,其中诉讼程序、律师作用、证据制度以及强制执行情况都有很大的不同。植根于大中国法中的本质问题是 ,一旦有可能 ,就渴望寻求保持意见的一致 ,而不是通过独立的审判寻求事项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