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案件不宜先庭外和解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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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这表明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应当进行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抗诉.而实践中却存在这样一种做法,即基层法院的再审法官在审理检察机关抗诉启动的民事案件时,先动员当事人双方进行庭外和解,强制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再进行开庭审理.笔者认为再审法院的这种做法是不妥的,也与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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