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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证遗嘱作为重要的遗嘱形式之一,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具有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优先效力和其他遗嘱形式不可撤销效力。作为遗嘱中的一种,一般遗嘱所具有的特征公证遗嘱都有,此外,公证遗嘱还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而且相对来说,公证遗嘱在生效、变更以及撤销的程序上,比其他遗嘱的要求更为严格。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关键词 公证 遗嘱 变更 撤销
作者简介:马军,山西天镇县公证处,公证处主任,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347
近几年来,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收入的逐渐增多以及社会关系的越发复杂等一系列因素造成了遗产纠纷的逐渐增多,伴随着遗产纠纷的逐渐增多,处理遗产的方式也越来越多。设立遗嘱能够帮助人们正确处理自己的财产,解决遗产的纠纷。本文对公证遗嘱的内涵和特征进行了概述,对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加以说明,对公证遗嘱的变更以及撤销程序作了细致地解释,以便更好地了解公证遗嘱,顺利实现财产的继承,切实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一、公证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公证遗嘱相对于其他的遗嘱类别,公证遗嘱不管是在形式上还是在程序上,要求都最为严格,更能彰显出它在保障遗嘱人真实意思方面的作用。是经过国家法律认证过的遗嘱,作为证明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最有力与最可靠的公证遗嘱。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公证遗嘱的公证应由国家认可的公证机关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见到在律师的见证下办理的遗嘱或者是在法律服务所进行的公证的办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说是公证遗嘱。我国的《继承法》中明确提出,律师和法律服务所相当于遗嘱的见证人.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只起到证明人的作用,在遗嘱的效力方面,他们的见证和证明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
(二)遗嘱人办理公证遗嘱坚持亲自进行的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事项我们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执行,为了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得以确保,公证人员不得办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遗嘱公证,如果遇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遗嘱公证时,公证人员应该适用回避原则,如果公证人员违背了回避原则,那么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三)公证遗嘱的变更必须再次进行公证
在当事人面临客观条件或者特殊原因情形下,对已经成立的公证遗嘱有变更和撤销意愿时,应该选用公证的方式:去公证处对变更后的遗嘱或者新订立的遗嘱再次进行公证,或者遗嘱人也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现实的处分,遗嘱人如果不采用公证形式去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或者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现实的处分,原来的公证遗嘱仍会发生法律效力,变动后的遗嘱不会产生实际法律效果。
二、公证遗嘱的效力
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指遗嘱人通过立遗嘱进行公证所要达到的目的。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条文可以得出,公证遗嘱具有证明效力、优先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以及其他遗嘱形式不可撤销的效力。
(一)公证遗嘱的证明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公证书最基本的效力就是证明效力,公证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能够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以及文书的真实性。遗嘱公证是指公证人员对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进行公证的活动,公证机关要对遗嘱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后,才能进行公证,并且出具公证书,由此证明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公证遗嘱具有证明力,且其证明力最强。
(二)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形式有多种,例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有些遗嘱人对我国继承法知识的欠缺,导致他们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可能会采取多种遗嘱形式,且多份遗嘱在内容上也各有差异。因此,如何认定这些各有差异的遗嘱的效力以及各个遗嘱之间效力的先后顺序就成为了继承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公证遗嘱的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到公证机关处对遗嘱进行公证,并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活动。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遗嘱人死亡后,继承人之间对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分配产生矛盾,认为分配不公而不去执行,这时办理遗嘱公证的公证机关凭借公证书去强制执行,因此,公证遗嘱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公证遗嘱具有其他遗嘱形式不可撤销的效力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遗嘱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自己所订立的遗嘱,在订立了多份相互矛盾的遗嘱时,应该以最后所订立的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之前还有其他遗嘱,那这些遗嘱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说遗嘱人订立了多份遗嘱,且多份遗嘱中公证遗嘱也包含在内,那么最后只能执行公证遗嘱。并且,遗嘱人订立的其他遗嘱都不能撤销公证遗嘱,从中看出公证遗嘱的重要性。因此,公证遗嘱具有其他遗嘱形式不可撤销的效力。
三、公证遗嘱的生效、变更与撤销
(一)公证遗嘱的生效
公证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满足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一般与特殊之分。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如在要式行为中,必须符合法定方式,否则不成立;在实践合同中,除意思表示外,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公证遗嘱通常生效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证遗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在法律上,任何一项法律活动的开展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俗话说,程序是实体的保障,只有严格按程序来办理,才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公证遗嘱即是如此。公证遗嘱的办理大体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遗嘱人设立公证遗嘱,必须亲自带有关的身份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办理遗嘱公证的申请。若当事人因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出于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原则,公证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派特定人员去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辦理。 2.审查。当公证机关接受了遗嘱人的遗嘱公证申请后,应该马上对遗嘱内容和遗嘱人的自身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否真实以及遗嘱人是否具备订立遗嘱的相应条件。
3.公证。公证人员在全面审查遗嘱人的情况后,认定遗嘱人具备订立遗嘱的能力,遗嘱内容是真实的,且其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任何情节,出具由遗嘱人和公证人员共同签名的公证书进行证明,并加盖上公证机关的印章。
二是公证遗嘱的办理必须到指定的公证机关处进行。设立公证遗嘱,不能随随便便的到某一个机关或者某一个个人处进行公证,必须到指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这才是合法有效的。
三是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设立公证遗嘱,由于它的严格身份性,就像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所以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由遗嘱人自己到公证机关处进行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遗嘱人办理遗嘱的公证。
公证遗嘱的生效要件首先满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通常有以下三项:首先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最后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的规定。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必须满足特定的生效要件,例如,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以约定条件之成就为特别生效要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以该约定期限之到来为特别生效要件。
公证遗嘱作为遗嘱形式中的一种,因为遗嘱是死因行为,以遗嘱人死亡为生效要件,因此,公证遗嘱的生效也应以遗嘱人死亡为生效要件,即公证遗嘱的生效在遗嘱人死亡时即时生效。虽说公证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但公证遗嘱在订立的时候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公证遗嘱仍将归于无效。
(二)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遗嘱人不仅可以自由地订立遗嘱,而且可以自由地变更或者撤销已经设立的遗嘱,这就是遗嘱自由,遗嘱自由原则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也有所体现。
1.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概念。遗嘱的变更就是指遗嘱人对之前订立的遗嘱进行部分的修改或者变动,修改后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对原来所立的遗嘱全部取消,即遗嘱人将原先遗嘱中所涉及的遗嘱内容全部抛弃,使之前的遗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变更和撤销遗嘱与设立遗嘱一样,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变更和撤销遗嘱的条件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变更或撤销遗嘱,立遗嘱的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遗嘱人更改遗嘱的必要条件,虽然说遗嘱人在起初设立遗嘱时具备这项行为能力,但是之后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发生,丧失了遗嘱能力,如果在这段期间内遗嘱人对遗嘱进行了变动,那么就会导致被变更或撤销的遗嘱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也就是说之前的遗嘱仍然有效。
其次,遗嘱变更要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如果遗嘱人受到胁迫或者欺诈,不得不按照他人的真实想法去更改遗嘱,此时的遗嘱变动不会产生法律效果,原先遗嘱仍应有效。
再次,變更或者撤销遗嘱只发生在遗嘱人生存期间,同时,遗嘱人在生命存续期间对遗嘱的变动,也只能是遗嘱人自己作出,而不能由其他人代替遗嘱人去变动遗嘱。
3.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方式:
首先,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明示方式。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也就是说遗嘱人在变更、撤销遗嘱时必须明确声明。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遗嘱人另外立下一份新的遗嘱,并且在新的遗嘱中明确表示变更或撤销原来所立下的遗嘱;二是遗嘱人专门针对原来所立遗嘱的内容,明确声明对原来立下的遗嘱内容予以部分取消、修改或全部废弃。
其次,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遗嘱人虽然没有明确表达,但通过其行为推定遗嘱人有改变或废弃遗嘱的表示,并产生法律上的效果,这就是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推定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对遗嘱财产进行了事先处分,之后又通过自己的行为对该财产进行了现实的处分,从而发生遗嘱人自己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冲突,原来的遗嘱被推定为变更或撤销。二是如果遗嘱人在生前订立了遗嘱,之后又订立了与原遗嘱内容不符的遗嘱,一般判定之前订立的遗嘱将会无效。三是遗嘱人在遗嘱上写明废弃的意思或者故意涂改、毁坏遗嘱,应推定是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参考文献:
[1]朱光军.浅谈公证遗嘱.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1).
[2]潘浩.公证遗嘱的生效、变更与撤销.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10.
[3]许玉泉.遗嘱继承若干制度比较研究.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7.
[4]刘莹.浅谈公证遗嘱几点问题的思考.经济视野.2013(3).
关键词 公证 遗嘱 变更 撤销
作者简介:马军,山西天镇县公证处,公证处主任,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347
近几年来,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收入的逐渐增多以及社会关系的越发复杂等一系列因素造成了遗产纠纷的逐渐增多,伴随着遗产纠纷的逐渐增多,处理遗产的方式也越来越多。设立遗嘱能够帮助人们正确处理自己的财产,解决遗产的纠纷。本文对公证遗嘱的内涵和特征进行了概述,对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加以说明,对公证遗嘱的变更以及撤销程序作了细致地解释,以便更好地了解公证遗嘱,顺利实现财产的继承,切实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一、公证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公证遗嘱相对于其他的遗嘱类别,公证遗嘱不管是在形式上还是在程序上,要求都最为严格,更能彰显出它在保障遗嘱人真实意思方面的作用。是经过国家法律认证过的遗嘱,作为证明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最有力与最可靠的公证遗嘱。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公证遗嘱的公证应由国家认可的公证机关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见到在律师的见证下办理的遗嘱或者是在法律服务所进行的公证的办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说是公证遗嘱。我国的《继承法》中明确提出,律师和法律服务所相当于遗嘱的见证人.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只起到证明人的作用,在遗嘱的效力方面,他们的见证和证明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
(二)遗嘱人办理公证遗嘱坚持亲自进行的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事项我们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执行,为了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得以确保,公证人员不得办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遗嘱公证,如果遇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遗嘱公证时,公证人员应该适用回避原则,如果公证人员违背了回避原则,那么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三)公证遗嘱的变更必须再次进行公证
在当事人面临客观条件或者特殊原因情形下,对已经成立的公证遗嘱有变更和撤销意愿时,应该选用公证的方式:去公证处对变更后的遗嘱或者新订立的遗嘱再次进行公证,或者遗嘱人也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现实的处分,遗嘱人如果不采用公证形式去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或者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现实的处分,原来的公证遗嘱仍会发生法律效力,变动后的遗嘱不会产生实际法律效果。
二、公证遗嘱的效力
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指遗嘱人通过立遗嘱进行公证所要达到的目的。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条文可以得出,公证遗嘱具有证明效力、优先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以及其他遗嘱形式不可撤销的效力。
(一)公证遗嘱的证明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公证书最基本的效力就是证明效力,公证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能够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以及文书的真实性。遗嘱公证是指公证人员对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进行公证的活动,公证机关要对遗嘱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后,才能进行公证,并且出具公证书,由此证明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公证遗嘱具有证明力,且其证明力最强。
(二)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形式有多种,例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有些遗嘱人对我国继承法知识的欠缺,导致他们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可能会采取多种遗嘱形式,且多份遗嘱在内容上也各有差异。因此,如何认定这些各有差异的遗嘱的效力以及各个遗嘱之间效力的先后顺序就成为了继承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公证遗嘱的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到公证机关处对遗嘱进行公证,并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活动。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遗嘱人死亡后,继承人之间对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分配产生矛盾,认为分配不公而不去执行,这时办理遗嘱公证的公证机关凭借公证书去强制执行,因此,公证遗嘱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公证遗嘱具有其他遗嘱形式不可撤销的效力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遗嘱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自己所订立的遗嘱,在订立了多份相互矛盾的遗嘱时,应该以最后所订立的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之前还有其他遗嘱,那这些遗嘱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说遗嘱人订立了多份遗嘱,且多份遗嘱中公证遗嘱也包含在内,那么最后只能执行公证遗嘱。并且,遗嘱人订立的其他遗嘱都不能撤销公证遗嘱,从中看出公证遗嘱的重要性。因此,公证遗嘱具有其他遗嘱形式不可撤销的效力。
三、公证遗嘱的生效、变更与撤销
(一)公证遗嘱的生效
公证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满足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一般与特殊之分。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如在要式行为中,必须符合法定方式,否则不成立;在实践合同中,除意思表示外,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公证遗嘱通常生效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证遗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在法律上,任何一项法律活动的开展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俗话说,程序是实体的保障,只有严格按程序来办理,才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公证遗嘱即是如此。公证遗嘱的办理大体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遗嘱人设立公证遗嘱,必须亲自带有关的身份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办理遗嘱公证的申请。若当事人因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出于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原则,公证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派特定人员去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辦理。 2.审查。当公证机关接受了遗嘱人的遗嘱公证申请后,应该马上对遗嘱内容和遗嘱人的自身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否真实以及遗嘱人是否具备订立遗嘱的相应条件。
3.公证。公证人员在全面审查遗嘱人的情况后,认定遗嘱人具备订立遗嘱的能力,遗嘱内容是真实的,且其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任何情节,出具由遗嘱人和公证人员共同签名的公证书进行证明,并加盖上公证机关的印章。
二是公证遗嘱的办理必须到指定的公证机关处进行。设立公证遗嘱,不能随随便便的到某一个机关或者某一个个人处进行公证,必须到指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这才是合法有效的。
三是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设立公证遗嘱,由于它的严格身份性,就像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所以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由遗嘱人自己到公证机关处进行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遗嘱人办理遗嘱的公证。
公证遗嘱的生效要件首先满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通常有以下三项:首先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最后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的规定。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必须满足特定的生效要件,例如,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以约定条件之成就为特别生效要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以该约定期限之到来为特别生效要件。
公证遗嘱作为遗嘱形式中的一种,因为遗嘱是死因行为,以遗嘱人死亡为生效要件,因此,公证遗嘱的生效也应以遗嘱人死亡为生效要件,即公证遗嘱的生效在遗嘱人死亡时即时生效。虽说公证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但公证遗嘱在订立的时候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公证遗嘱仍将归于无效。
(二)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遗嘱人不仅可以自由地订立遗嘱,而且可以自由地变更或者撤销已经设立的遗嘱,这就是遗嘱自由,遗嘱自由原则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也有所体现。
1.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概念。遗嘱的变更就是指遗嘱人对之前订立的遗嘱进行部分的修改或者变动,修改后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对原来所立的遗嘱全部取消,即遗嘱人将原先遗嘱中所涉及的遗嘱内容全部抛弃,使之前的遗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变更和撤销遗嘱与设立遗嘱一样,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变更和撤销遗嘱的条件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变更或撤销遗嘱,立遗嘱的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遗嘱人更改遗嘱的必要条件,虽然说遗嘱人在起初设立遗嘱时具备这项行为能力,但是之后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发生,丧失了遗嘱能力,如果在这段期间内遗嘱人对遗嘱进行了变动,那么就会导致被变更或撤销的遗嘱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也就是说之前的遗嘱仍然有效。
其次,遗嘱变更要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如果遗嘱人受到胁迫或者欺诈,不得不按照他人的真实想法去更改遗嘱,此时的遗嘱变动不会产生法律效果,原先遗嘱仍应有效。
再次,變更或者撤销遗嘱只发生在遗嘱人生存期间,同时,遗嘱人在生命存续期间对遗嘱的变动,也只能是遗嘱人自己作出,而不能由其他人代替遗嘱人去变动遗嘱。
3.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方式:
首先,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明示方式。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也就是说遗嘱人在变更、撤销遗嘱时必须明确声明。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遗嘱人另外立下一份新的遗嘱,并且在新的遗嘱中明确表示变更或撤销原来所立下的遗嘱;二是遗嘱人专门针对原来所立遗嘱的内容,明确声明对原来立下的遗嘱内容予以部分取消、修改或全部废弃。
其次,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遗嘱人虽然没有明确表达,但通过其行为推定遗嘱人有改变或废弃遗嘱的表示,并产生法律上的效果,这就是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推定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对遗嘱财产进行了事先处分,之后又通过自己的行为对该财产进行了现实的处分,从而发生遗嘱人自己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冲突,原来的遗嘱被推定为变更或撤销。二是如果遗嘱人在生前订立了遗嘱,之后又订立了与原遗嘱内容不符的遗嘱,一般判定之前订立的遗嘱将会无效。三是遗嘱人在遗嘱上写明废弃的意思或者故意涂改、毁坏遗嘱,应推定是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参考文献:
[1]朱光军.浅谈公证遗嘱.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1).
[2]潘浩.公证遗嘱的生效、变更与撤销.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10.
[3]许玉泉.遗嘱继承若干制度比较研究.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7.
[4]刘莹.浅谈公证遗嘱几点问题的思考.经济视野.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