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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没有文化的社会是无法生存的,文化既是人类社会各级区域系统的公共属性,同时也是该社会系统的重要构成要素。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狭义的文化专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文化是法律系统运行最重要的外部环境要素之一,是法律运行的基础和发展的动因。法律的发展文化变革和跨系统文化传播是紧密相关的。换句话说,法律必须以系统文化为基础,尊重其所在区域系统的族群文化特性,背离所在区域系统族群文化特性的法律就难以得到系统成员的尊重和执行,这种法律即使借助力量推广,要么是徒劳无功的,要么是成本巨大但只能取得暂时性效果的。本文主要诠释法律与文化的相互作用机制,有效地揭示法律与文化本身及其他社会文化现象之间的关联、互动关系,供商榷。
【关键词】法律;文化;作用
十八大报告指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必须推进文化大发展和大繁荣”。在这种背景下研究法律和文化的关系,会使法学领域的事业得到更进一步的拓展,也将让法律的解读手段更加丰富。
一、文化与法律的内涵
(一)什么是文化。词源en“文化”一词在西方来源于拉丁文cultura,原义是指农耕及对植物的培育。自15世纪以后,逐渐引申使用,把对人的品德和能力的培养也称之为文化。在中国的古籍中,“文”既指文字、文章、文采,又指礼乐制度、法律条文等。“化”是“教化”、“教行”的意思。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文化”是指以礼乐制度教化百姓。文化的要素主要包括:精神要素、语言和符号、规范体系和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等等。
(二)什么是法律。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是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文化同样也是法律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尽管法律经常被视为某种拥有奇特规则和怪异语言的独特领域,然而它实际上恰恰是某种文化用来表达其秩序观念的具体实现方式。
二、文化是法律的基础
我国5000多年的历史蕴育了光辉灿烂的中国文化。现代和传统的碰撞是每一个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过程中不可规避的现实问题。文化与法律,作为内在的行为规范和外在的行为规范,其社会价值和职能是一致的,都在于保障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人生理想,维护“人之所以群居和一”的社会生活秩序。因为“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是宗法伦理化的“人”,所以,“人”必须作为宗法链条之一,附着在宗法伦理网上面。换句话说,在一个“人”周围,必须具备典型的宗法家族环境,即慈的对象、孝的对象、友的对象、忠的对象等等,从而使“人”真正成为“人”。但是,表现为文化的宗法伦理规范,与国家制定的法律毕竟不尽相同,在我国尤为明显,其差别或联系主要表现在:
首先,文化是法律的本原。我国古代社会曾经历了漫长的父系家长制阶段。进入文明国家以后,宗法血缘纽带不仅没有被贫富划分的阶段对立所打破,反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被赋予了新的社会价值和政治价值。这就让具有长久传统的宗法行为规范始终发挥着实际有效的社会职能。同时,文化还不断被国家上升为法律,从而获得更高的权威。如在春秋战国时期,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法律的作用,只不过常常以行为习惯的形式出现而已;即使在新的地主阶级开始登上政治舞台的战国时期和秦代,某些文化的原则也被确立为法律制度,如“非公室告”即是证明;汉朝以后,文化的原则逐渐被法制化,这一过程直至唐律产生就停止了。
其次,文化高于法律。文化作为习惯性行为规范,其涉及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很多。可以说,在那些尚未有现成法律加以调节的社会生活领域,实际上是由文化来调节的。在文化不断法律化的形势之下,仍给文化留有极大空间。在国家政权和法律鞭长莫及的无数乡村,实际发挥作用的还是文化。有时文化还被赋予家法族规的形式。比如文化与法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像“复仇”问题,依国法则“杀人者死”,依文化则“父死,子不复仇,非子也”。在这种情况下,统治阶级就采取绕过立法程序而不采取法律明文规定的方法,听凭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灵活掌握。其实质,还是尊重文化的精神。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际上全靠法官依据文化的习惯与先例来创制和适用判例。即使在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仍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宽严,其依据就是“情理”,究其实质仍是文化。
第三,法律是维护文化的屏障。法律一方面把文化的伦理道德教条法典化,从而增强文化的权威。另外一方面是以强制力为后盾,强制人民接受文化的礼教。想要让人们具备宗法道德观念,光靠法律和刑罚是不够的。基本措施是“富而后教”,就是改善民众的生活条件,在此基础上进行教育。但是,社会上总是有一些不服从教育的顽固之人。对他们施以刑罚,不仅可以使他们改恶从善,还可以惩戒广大民众,使他们自觉地接受教化。
近代以来,我国一些学者坚持了一种片面的“法治”观念,将法律简单地等同于“国法”之治,并将文化当成法律的对立面加以摈弃,导致了既不能全面认识我们的法律传统,又不能正确认识西方法治的真精神。他们天真地认为,法治可以单纯依靠国家权力进行推进,而不是和社会心理、民族文化息息相通。如此一来,法律建设变成了国家权力场中的 “作秀”,而不是植根于民族文化的沃土之上。于是,中国的法治进程流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同流沙之上华美的大厦,难免有坍塌的危险。中华民族需要对其100多年来的法制现代化历程进行深刻地反省,在追求文化进步和法制昌明的道路上不能为文化激进主义所迷惑,也不能为文化保守主义所蒙蔽,需要以“中庸”的态度理性地认识中外文化的优劣短长,并且,始终不忘民族文化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在继承、借鉴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创新”,从而重铸中华法系的辉煌。 三、法律是文化发展的有力保障
文化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加快文化立法工作,制定并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现阶段,我国文化产业立法总体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文化产业的发展仍然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规定来保障。这就需要加快完善文化产业立法,为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文化有序进行。
(一)法律对文化的价值保障作用。我国法律体系所追求的诚信、公正、平等、责任等价值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所倡导的文化精神品质;未来我国法律价值观的优化、法律体系的完善一定也会与中国文化的发展相契合。我国法律体系能够有效地固化和体现社会的文化观念、文化制度,并指引人们从遵守服从法律到自觉尊崇公序良俗,形成道德文化氛围。因为法律对文化的保障功能是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得以实现为目的,所以可称之为价值保障,换言之,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弘扬与保障理应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取向。我们应制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应根据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和完善文化产业基本法律法规。把握我国文化产业的现状与发展总体趋势,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分别研究制定相应的文化产业布局和发展战略。发布新兴文化产业扶持计划,投入奖励基金,特别是对一些濒危门类的民族民间文化,制定保护标准和具体保护措施。大力推动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行文化产品研究、创作、开发、生产和销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保护。文化企业经营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在进入市场前,应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和软件登记,以获得法律保护并依法正确使用。
(二)法律对文化的制度保障作用。相比其他制度或规范而言,法律对文化关系的调整、保障功能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和优越性。
1、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调整的文化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文化行为关系。通过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在文化的实践活动领域发挥法律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能使人们的各种文化行为得到指引、评价、教育、预测,文化产业、文化事业得以有序、可持续发展,进而使整个社会的文化关系得以稳定,先进文化的发展得以促进。
2、文化的连续性或者延续性有时呈自然状态的代代传播,更多时候、更为重要的是经由人为、制度性地促使其延续。在国家保障文化发展的所有机制中,法律独有的制度权威和制度优势可以把国家意志、人民意志中对行为美丑荣辱、褒贬奖惩的文化认知和文化评价反映出来,并通过坚持不懈地推崇先进文化来有效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先进文化也由此得到延续。
3、从现实层面看,文化关系有必要通过制度及制度的强制性来加以调整。在所有社会规范和制度中,唯法律带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确立和保护人民的文化权益,制裁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恢复或建立正常的文化关系,这是法律的独特功能。
(三)法律对文化的手段保障
1、保障文化发展的法律建设。要进行文化产业的整体或区域规划立法,加强促进文化科技创新的立法,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产业的保护立法,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市场准入与退出的合理机制,确立以实现平等参与、公平自由竞争、规范有序的文化市场关系为目的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
2、保障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对文化生产关系各个环节、各个领域的依法管理,比如网络文化的依法建设、依法管理,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依法运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依法运作等。另一方面以确保国家文化安全、维护文化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文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文化行政管理效能为原则,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健全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法律建设。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实现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从法学的角度看,文化权益属于人权的范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我国已于本世纪初加入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且一直积极地履行着公约规定义务。我们党强调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性和实施路径,深刻反映了党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坚持,人权事业的发展尤其是人民文化权利的保护和发展因此将迈上一个更高的层次。
总之,法律和文化间是相互融合、相互影响的,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法律建设因此亦具有同步性。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为文化建设提供了优越的政治基础和法律环境,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历史任务无疑又给法律建设提出了更多更新要求,并且,呼唤着法制的保障。因此,在新历史时期,应加强文化和法律建设,进一步发挥法对文化的功能和作用,在更高的层面实现价值的保障,在中观层面实现制度型保障,在微观层面实现手段型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与变革,河南学刊2012,(02)
[2]从古代法文化看中国的“法治”、“德治”及“人治”.说法论坛,2012年.
[3]孔孟的法律思想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4。
【关键词】法律;文化;作用
十八大报告指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必须推进文化大发展和大繁荣”。在这种背景下研究法律和文化的关系,会使法学领域的事业得到更进一步的拓展,也将让法律的解读手段更加丰富。
一、文化与法律的内涵
(一)什么是文化。词源en“文化”一词在西方来源于拉丁文cultura,原义是指农耕及对植物的培育。自15世纪以后,逐渐引申使用,把对人的品德和能力的培养也称之为文化。在中国的古籍中,“文”既指文字、文章、文采,又指礼乐制度、法律条文等。“化”是“教化”、“教行”的意思。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文化”是指以礼乐制度教化百姓。文化的要素主要包括:精神要素、语言和符号、规范体系和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等等。
(二)什么是法律。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是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文化同样也是法律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尽管法律经常被视为某种拥有奇特规则和怪异语言的独特领域,然而它实际上恰恰是某种文化用来表达其秩序观念的具体实现方式。
二、文化是法律的基础
我国5000多年的历史蕴育了光辉灿烂的中国文化。现代和传统的碰撞是每一个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过程中不可规避的现实问题。文化与法律,作为内在的行为规范和外在的行为规范,其社会价值和职能是一致的,都在于保障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人生理想,维护“人之所以群居和一”的社会生活秩序。因为“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是宗法伦理化的“人”,所以,“人”必须作为宗法链条之一,附着在宗法伦理网上面。换句话说,在一个“人”周围,必须具备典型的宗法家族环境,即慈的对象、孝的对象、友的对象、忠的对象等等,从而使“人”真正成为“人”。但是,表现为文化的宗法伦理规范,与国家制定的法律毕竟不尽相同,在我国尤为明显,其差别或联系主要表现在:
首先,文化是法律的本原。我国古代社会曾经历了漫长的父系家长制阶段。进入文明国家以后,宗法血缘纽带不仅没有被贫富划分的阶段对立所打破,反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被赋予了新的社会价值和政治价值。这就让具有长久传统的宗法行为规范始终发挥着实际有效的社会职能。同时,文化还不断被国家上升为法律,从而获得更高的权威。如在春秋战国时期,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法律的作用,只不过常常以行为习惯的形式出现而已;即使在新的地主阶级开始登上政治舞台的战国时期和秦代,某些文化的原则也被确立为法律制度,如“非公室告”即是证明;汉朝以后,文化的原则逐渐被法制化,这一过程直至唐律产生就停止了。
其次,文化高于法律。文化作为习惯性行为规范,其涉及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很多。可以说,在那些尚未有现成法律加以调节的社会生活领域,实际上是由文化来调节的。在文化不断法律化的形势之下,仍给文化留有极大空间。在国家政权和法律鞭长莫及的无数乡村,实际发挥作用的还是文化。有时文化还被赋予家法族规的形式。比如文化与法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像“复仇”问题,依国法则“杀人者死”,依文化则“父死,子不复仇,非子也”。在这种情况下,统治阶级就采取绕过立法程序而不采取法律明文规定的方法,听凭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灵活掌握。其实质,还是尊重文化的精神。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际上全靠法官依据文化的习惯与先例来创制和适用判例。即使在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仍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宽严,其依据就是“情理”,究其实质仍是文化。
第三,法律是维护文化的屏障。法律一方面把文化的伦理道德教条法典化,从而增强文化的权威。另外一方面是以强制力为后盾,强制人民接受文化的礼教。想要让人们具备宗法道德观念,光靠法律和刑罚是不够的。基本措施是“富而后教”,就是改善民众的生活条件,在此基础上进行教育。但是,社会上总是有一些不服从教育的顽固之人。对他们施以刑罚,不仅可以使他们改恶从善,还可以惩戒广大民众,使他们自觉地接受教化。
近代以来,我国一些学者坚持了一种片面的“法治”观念,将法律简单地等同于“国法”之治,并将文化当成法律的对立面加以摈弃,导致了既不能全面认识我们的法律传统,又不能正确认识西方法治的真精神。他们天真地认为,法治可以单纯依靠国家权力进行推进,而不是和社会心理、民族文化息息相通。如此一来,法律建设变成了国家权力场中的 “作秀”,而不是植根于民族文化的沃土之上。于是,中国的法治进程流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同流沙之上华美的大厦,难免有坍塌的危险。中华民族需要对其100多年来的法制现代化历程进行深刻地反省,在追求文化进步和法制昌明的道路上不能为文化激进主义所迷惑,也不能为文化保守主义所蒙蔽,需要以“中庸”的态度理性地认识中外文化的优劣短长,并且,始终不忘民族文化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在继承、借鉴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创新”,从而重铸中华法系的辉煌。 三、法律是文化发展的有力保障
文化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加快文化立法工作,制定并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现阶段,我国文化产业立法总体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文化产业的发展仍然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规定来保障。这就需要加快完善文化产业立法,为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文化有序进行。
(一)法律对文化的价值保障作用。我国法律体系所追求的诚信、公正、平等、责任等价值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所倡导的文化精神品质;未来我国法律价值观的优化、法律体系的完善一定也会与中国文化的发展相契合。我国法律体系能够有效地固化和体现社会的文化观念、文化制度,并指引人们从遵守服从法律到自觉尊崇公序良俗,形成道德文化氛围。因为法律对文化的保障功能是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得以实现为目的,所以可称之为价值保障,换言之,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弘扬与保障理应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取向。我们应制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应根据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和完善文化产业基本法律法规。把握我国文化产业的现状与发展总体趋势,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分别研究制定相应的文化产业布局和发展战略。发布新兴文化产业扶持计划,投入奖励基金,特别是对一些濒危门类的民族民间文化,制定保护标准和具体保护措施。大力推动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行文化产品研究、创作、开发、生产和销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保护。文化企业经营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在进入市场前,应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和软件登记,以获得法律保护并依法正确使用。
(二)法律对文化的制度保障作用。相比其他制度或规范而言,法律对文化关系的调整、保障功能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和优越性。
1、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调整的文化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文化行为关系。通过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在文化的实践活动领域发挥法律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能使人们的各种文化行为得到指引、评价、教育、预测,文化产业、文化事业得以有序、可持续发展,进而使整个社会的文化关系得以稳定,先进文化的发展得以促进。
2、文化的连续性或者延续性有时呈自然状态的代代传播,更多时候、更为重要的是经由人为、制度性地促使其延续。在国家保障文化发展的所有机制中,法律独有的制度权威和制度优势可以把国家意志、人民意志中对行为美丑荣辱、褒贬奖惩的文化认知和文化评价反映出来,并通过坚持不懈地推崇先进文化来有效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先进文化也由此得到延续。
3、从现实层面看,文化关系有必要通过制度及制度的强制性来加以调整。在所有社会规范和制度中,唯法律带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确立和保护人民的文化权益,制裁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恢复或建立正常的文化关系,这是法律的独特功能。
(三)法律对文化的手段保障
1、保障文化发展的法律建设。要进行文化产业的整体或区域规划立法,加强促进文化科技创新的立法,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产业的保护立法,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市场准入与退出的合理机制,确立以实现平等参与、公平自由竞争、规范有序的文化市场关系为目的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
2、保障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对文化生产关系各个环节、各个领域的依法管理,比如网络文化的依法建设、依法管理,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依法运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依法运作等。另一方面以确保国家文化安全、维护文化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文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文化行政管理效能为原则,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健全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法律建设。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实现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从法学的角度看,文化权益属于人权的范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我国已于本世纪初加入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且一直积极地履行着公约规定义务。我们党强调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性和实施路径,深刻反映了党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坚持,人权事业的发展尤其是人民文化权利的保护和发展因此将迈上一个更高的层次。
总之,法律和文化间是相互融合、相互影响的,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法律建设因此亦具有同步性。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为文化建设提供了优越的政治基础和法律环境,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历史任务无疑又给法律建设提出了更多更新要求,并且,呼唤着法制的保障。因此,在新历史时期,应加强文化和法律建设,进一步发挥法对文化的功能和作用,在更高的层面实现价值的保障,在中观层面实现制度型保障,在微观层面实现手段型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与变革,河南学刊2012,(02)
[2]从古代法文化看中国的“法治”、“德治”及“人治”.说法论坛,2012年.
[3]孔孟的法律思想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