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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利益包装出的正义,迟早露馅。
车门骤关,老人受伤
刘阿姨年逾古稀,身体还算硬朗。退休以前,她在西安某小学做校长,工作很忙碌。退休后她依然停不下来,经常坐公交车到处走走逛逛。
2018年10月15日上午,刘阿姨刚刚来到潘家村公交车站,就有一辆224路公交车进站。刘阿姨紧紧跟随着前面的乘客上车。不料,她前脚才踏上车门处的台阶,“哐”的一声,车门就被司机关上了,刘阿姨的脸被两侧的车门夹在中间。还没来得及喊出来,司机看到车门没有关拢,又重新打开了车门,刘阿姨的眼镜瞬间掉到了车下。路边等车的人看到,赶紧为她捡起了眼镜。
刘阿姨的脸被车门夹得生疼,拿着自己的眼镜,又发现眼镜腿已经夹歪了,心里非常恼火。于是,她来到了司机身旁,责怪司机:“你那么着急干什么,都把我夹到门里了。”她一边说着,一边把自己的眼镜举到司机面前,“你看,把我的眼镜都弄成这样了”。司机看了看她,连说对不起。但是这副眼镜价值2000元,刘阿姨告诉了司机眼镜的价值后,没想到司机竟然什么话也没说,径直把车开到了路边,向所有乘客说:“我现在没法开车。”这下,车上的议论更加沸腾。
乘车男子出手伤人
公交车突然停在路边,车上的乘客纷纷按捺不住。“老太太你下车吧,我们还要上班呢。”“你下车处理你的事儿吧,不要影响我们出行。”几个年轻小伙子率先发难,难听话都涌向了刘阿姨。“现在的老人都变坏了,眼镜明明是自己弄坏的,还要讹诈司机。”不知道这句话被谁大声喊了出来,“就是,我看见她自己弄掉的眼镜腿。”刘阿姨非常愤怒,说:“这是司机的事情,我一定要找他处理,请你们理解。”
在这种情况下,“理解”成为无用的词,无法消解其他乘客的激动情绪。“快滚下车,老骗子。”又有人挤到司机座位旁边,写下了自己的电话号码。“到时候需要作证,给我打电话,我来跟警察说这个老太太讹钱。”他信誓旦旦地对司机说。随着僵持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的耐心被消磨殆尽,他们开始辱骂刘阿姨。刘阿姨面对这些指责,气得面红耳赤,但却无能为力。
一名七八十岁的老年男子,猛地站起来,气呼呼地冲到刘阿姨面前,紧紧抓住刘阿姨的领口:“你快给我下车!”刘阿姨拉住一旁的座椅,老年男子拽不动她,就用拳头捶打。刘阿姨紧紧捂住胸口。
此时,刘阿姨觉得头晕目眩,一屁股坐到旁边。后排的年轻女孩过来看了看她。“阿姨,您别着急。”刘阿姨难过地摸了摸脸,发现手上都是血,才知道自己的脸被车门夹得流血了。
“就应该打骗子。”“打得好!”老年男子在公交车上“正义联盟”的助威声中,又要踢刘阿姨,被年轻女孩制止。
查看监控还原真相
“他们都在骂我,司机也不出来帮我。”教书育人无数的刘阿姨此时无法跟一群人沟通,只能哭着给儿子打了电话。随后,公交车上的所有人被转移到另一辆车上。等刘阿姨儿子到场后,他们一起前往公交公司。
“我妈妈被车门夹伤,又在车上被人殴打,难道你们都不调看监控吗?”刘阿姨和儿子坚持要看监控录像,但是公交公司始终不配合。情急之下,他们拨打了110。
很快,警察来到公交公司调取了车辆监控。“我看了监控,非常生气,也为妈妈觉得委屈和心疼,车上的人不明真相就肆意诋毁,司机处事也非常不合适。”刘阿姨的儿子忿忿不平。
查看视频后,警方确认司机关门瞬间夹伤刘阿姨。后因等待时间较长,车内部分乘客非常激动,在视频监控中,明确看到有位七八十岁的男子对刘阿姨挥拳。冲突中,司机始终在驾驶座,没有进行干预。
“幸好我身体不错,如果因为这事产生了更严重的后果怎么办?”刘阿姨非常难过地说,“那么多人都以为我是在讹诈司机,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还有的人说自己可以证明我讹诈。他们看了监控视频,羞不羞愧?”
巴士公交公司在警察调看录像后表示,司机在此次事件中行为不当,造成矛盾升级,老人被打,已经责令其停职并进行安全教育。目前,刘阿姨要求追究伤人者责任,警方正在积极寻找。
面对着一位老太太,一群人都借着匡扶正义的名义,或辱骂或殴打。他们没有看到事情的真相,就人云亦云地进行了错误舆论指责,让刘阿姨受到了身体与心理伤害。他们都希望这个社会充满正义,但在一辆封闭的公交车上,向我们显示的却不是正义,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包装出的正义。如果没有监控录像,这帮所谓捍卫正义的人,是否会受到真正的惩罚呢?
[以案说法]
原新浪法务许丹认为,本案可以说是由日常事务引发,因人群磕磕碰碰产生冲突,具有典型性。从表面上看,公交车上的刘阿姨和其他乘客、司机三者没有任何关联,但他们之间却暗藏着相关性。首先,当刘阿姨上车时,就无形中与公交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可知,承运人是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也就是只要乘客发生伤亡就要承担责任,当然法律也提供了免责事由,即自身原因或故意的不算。本案中,刘阿姨不存在免責情形,故而承运人(司机所在的公交公司)应承担责任,更何况司机本身便有过错。再看《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从过错责任的角度,再次强调一旦司机(工作人员)由于执行任务(开车)而导致他人受伤的,公交公司则不可避免地要担责。
对于攻击刘阿姨的老者来说,无论发生口角的动机如何,向刘阿姨动手的法律事实已经存在,造成的伤害结果与司机并无意思联络,且并非两者共同原因造成刘阿姨的损伤,因而也不属于共同致损的情况,刘阿姨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则,即第6条第一款向伤人老者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赔偿。同车其他乘客不明真相,引发不当舆论指责,如果刘阿姨在当时的情况下出现心脏病突发等状况,这些乘客在法律上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车门骤关,老人受伤
刘阿姨年逾古稀,身体还算硬朗。退休以前,她在西安某小学做校长,工作很忙碌。退休后她依然停不下来,经常坐公交车到处走走逛逛。
2018年10月15日上午,刘阿姨刚刚来到潘家村公交车站,就有一辆224路公交车进站。刘阿姨紧紧跟随着前面的乘客上车。不料,她前脚才踏上车门处的台阶,“哐”的一声,车门就被司机关上了,刘阿姨的脸被两侧的车门夹在中间。还没来得及喊出来,司机看到车门没有关拢,又重新打开了车门,刘阿姨的眼镜瞬间掉到了车下。路边等车的人看到,赶紧为她捡起了眼镜。
刘阿姨的脸被车门夹得生疼,拿着自己的眼镜,又发现眼镜腿已经夹歪了,心里非常恼火。于是,她来到了司机身旁,责怪司机:“你那么着急干什么,都把我夹到门里了。”她一边说着,一边把自己的眼镜举到司机面前,“你看,把我的眼镜都弄成这样了”。司机看了看她,连说对不起。但是这副眼镜价值2000元,刘阿姨告诉了司机眼镜的价值后,没想到司机竟然什么话也没说,径直把车开到了路边,向所有乘客说:“我现在没法开车。”这下,车上的议论更加沸腾。
乘车男子出手伤人
公交车突然停在路边,车上的乘客纷纷按捺不住。“老太太你下车吧,我们还要上班呢。”“你下车处理你的事儿吧,不要影响我们出行。”几个年轻小伙子率先发难,难听话都涌向了刘阿姨。“现在的老人都变坏了,眼镜明明是自己弄坏的,还要讹诈司机。”不知道这句话被谁大声喊了出来,“就是,我看见她自己弄掉的眼镜腿。”刘阿姨非常愤怒,说:“这是司机的事情,我一定要找他处理,请你们理解。”
在这种情况下,“理解”成为无用的词,无法消解其他乘客的激动情绪。“快滚下车,老骗子。”又有人挤到司机座位旁边,写下了自己的电话号码。“到时候需要作证,给我打电话,我来跟警察说这个老太太讹钱。”他信誓旦旦地对司机说。随着僵持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的耐心被消磨殆尽,他们开始辱骂刘阿姨。刘阿姨面对这些指责,气得面红耳赤,但却无能为力。
一名七八十岁的老年男子,猛地站起来,气呼呼地冲到刘阿姨面前,紧紧抓住刘阿姨的领口:“你快给我下车!”刘阿姨拉住一旁的座椅,老年男子拽不动她,就用拳头捶打。刘阿姨紧紧捂住胸口。
此时,刘阿姨觉得头晕目眩,一屁股坐到旁边。后排的年轻女孩过来看了看她。“阿姨,您别着急。”刘阿姨难过地摸了摸脸,发现手上都是血,才知道自己的脸被车门夹得流血了。
“就应该打骗子。”“打得好!”老年男子在公交车上“正义联盟”的助威声中,又要踢刘阿姨,被年轻女孩制止。
查看监控还原真相
“他们都在骂我,司机也不出来帮我。”教书育人无数的刘阿姨此时无法跟一群人沟通,只能哭着给儿子打了电话。随后,公交车上的所有人被转移到另一辆车上。等刘阿姨儿子到场后,他们一起前往公交公司。
“我妈妈被车门夹伤,又在车上被人殴打,难道你们都不调看监控吗?”刘阿姨和儿子坚持要看监控录像,但是公交公司始终不配合。情急之下,他们拨打了110。
很快,警察来到公交公司调取了车辆监控。“我看了监控,非常生气,也为妈妈觉得委屈和心疼,车上的人不明真相就肆意诋毁,司机处事也非常不合适。”刘阿姨的儿子忿忿不平。
查看视频后,警方确认司机关门瞬间夹伤刘阿姨。后因等待时间较长,车内部分乘客非常激动,在视频监控中,明确看到有位七八十岁的男子对刘阿姨挥拳。冲突中,司机始终在驾驶座,没有进行干预。
“幸好我身体不错,如果因为这事产生了更严重的后果怎么办?”刘阿姨非常难过地说,“那么多人都以为我是在讹诈司机,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还有的人说自己可以证明我讹诈。他们看了监控视频,羞不羞愧?”
巴士公交公司在警察调看录像后表示,司机在此次事件中行为不当,造成矛盾升级,老人被打,已经责令其停职并进行安全教育。目前,刘阿姨要求追究伤人者责任,警方正在积极寻找。
面对着一位老太太,一群人都借着匡扶正义的名义,或辱骂或殴打。他们没有看到事情的真相,就人云亦云地进行了错误舆论指责,让刘阿姨受到了身体与心理伤害。他们都希望这个社会充满正义,但在一辆封闭的公交车上,向我们显示的却不是正义,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包装出的正义。如果没有监控录像,这帮所谓捍卫正义的人,是否会受到真正的惩罚呢?
[以案说法]
原新浪法务许丹认为,本案可以说是由日常事务引发,因人群磕磕碰碰产生冲突,具有典型性。从表面上看,公交车上的刘阿姨和其他乘客、司机三者没有任何关联,但他们之间却暗藏着相关性。首先,当刘阿姨上车时,就无形中与公交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可知,承运人是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也就是只要乘客发生伤亡就要承担责任,当然法律也提供了免责事由,即自身原因或故意的不算。本案中,刘阿姨不存在免責情形,故而承运人(司机所在的公交公司)应承担责任,更何况司机本身便有过错。再看《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从过错责任的角度,再次强调一旦司机(工作人员)由于执行任务(开车)而导致他人受伤的,公交公司则不可避免地要担责。
对于攻击刘阿姨的老者来说,无论发生口角的动机如何,向刘阿姨动手的法律事实已经存在,造成的伤害结果与司机并无意思联络,且并非两者共同原因造成刘阿姨的损伤,因而也不属于共同致损的情况,刘阿姨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则,即第6条第一款向伤人老者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赔偿。同车其他乘客不明真相,引发不当舆论指责,如果刘阿姨在当时的情况下出现心脏病突发等状况,这些乘客在法律上同样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