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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基金项目:此文为大理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名称《试析清代白族乡规民约中的哲学思想》,项目编号:KYQN2010-43。
作者简介:李冬莲(1979-),女,湖南岳阳,哲学硕士,云南大理学院教师,助教,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曾晓阳(1975-),男,江西赣州,法学博士,云南大理学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族文化。
摘 要:文章分别从倡导以“忠孝”为主的良善社会风气、惩戒恶俗淳美社会风气、化解民众矛盾、维护地方治安、息讼等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清代白族乡规民约对民众的教化作用,并对这种作用作出了客观的评价。
关键词:清代白族 乡规民约 民众教化
中图分类号:I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4)02(a)-0000-00
大理白族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的民族。早在汉朝时期就与中原地区有着比较频繁的文化交流。大理国亡之后,中原地区开始了对大理白族地区民众的管理和控制。汉文化开始大量传入,儒家的思想和汉族的礼仪典章制度不断深入到白族社会的各个阶层,而制定各种乡规民约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
从现在存世的碑刻看,白族制定乡规民约的习俗始于元明,盛行于清。白族的乡规民约涉及的范畴十分广泛,内容及其丰富。这些乡规民约从其内容来看,对教化当地民众,维持乡村安宁,维护政府统治起到了显而易见的作用。下面,笔者主要就清代乡规民约对当地民众的教化作用作一简要的概述。
1 倡导以“忠孝”为主的良善社会风气
一般来说,历代的乡规民约均从传统道德观念出发教化乡民,倡导什么事可以做,从而彰显道德,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风俗。
1.1 倡导孝悌人伦
立于道光二十一年(公元1841年)剑川沙溪乡蕨市坪村的《乡规碑》记载:“敦孝悌以重人伦:孝悌乃仁之本,能孝悌则不□犯上。如有不孝不悌者,乡长公□□□公禀。”该乡规明确要求乡民们孝顺父母,敬重兄长。剑川东岭乡新仁里村于光绪二十三年(公元1897年)立有10条乡规,其中第一条便是:“家常。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兴家之兆也。凡为子弟者,务须各务生理,出恭入敬。倘有不孝子弟,忏逆犯上,被父兄首出申言者,阖村重治。”而且在此乡规碑中还有云:“新仁里分三甲,里号新仁,何美称也?要书,顾名思义,各敦孝悌之行,共明礼尚之节。为父兄者,孰不欲子弟之敦孝悌而明礼让哉?”由此可知当时对孝悌之重视与倡导可见一斑。
1.2 倡导节俭
原立于鹤庆大街朱姓墙脚的《永禁籍用布匹碑记》(现保存于鹤庆县文化馆),刻于道光五年。在此碑记中详细记载:“为严禁奢华,以敦淳俭而垂永久。……本镇州迎春点验应用外,所有绅耆士庶兵民人等概不准籍用布匹,倘再仍前积习,一经查出,定行究罚。”而在蕨市坪乡规碑中记载:“凡所用犁耙器械,任随丢在甸内,失落一件者,拿获逐出境外。”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布匹和铁器在当时是比较少且难以得到的,因此会在乡规民约的碑刻中明确写明,反映清代白族乡民们的勤劳与俭朴。在新仁里乡规碑中则对乡民们办理婚丧事有明确地规定:“凡民有丧,不得群聚痛饮,乘醉闹丧。来丧家吊唁者,只许烟茶,不许设酒招待。”“办喜事人家,不得滥请人情。男六十以上,女七十以上者,方准另请;凡此年岁以下者,不得妄请妄去,违者重罚。”这两条都强调俭朴办事,反对铺张浪费。
1.3 倡导敬老爱幼
在新仁里乡规碑中记载办喜事人家对于“至八十岁以上步履艰难者,差人送至于家,以明敬老之意”,在洱源县凤羽乡东北部的铁甲村,有一《乡规碑记》,此碑立于道光十五年(公元1835年),其第一条即是“见有卑幼凌辱长者,罚银十两。”立于大清光绪二十七年,在龙珠漾江河头桥门洞的北桥上有一《永远禁止碑》,其中有一条“一禁幼不孙弟,公罚银五钱。”这些都体现了白族对老人的尊敬,对幼小的爱护。
1.4 倡导互帮互助
新仁里乡规碑规定:“凡遇水火盗贼,闻声即趋;毕集其处,以明相应相救之意,如有置若罔闻,安眠在家,不出救应,为丧绝天良,阖村重罚”。这条乡规认为明知村邻亲友有急难而不相救,是缺德行为,除了道德谴责外,还要给予经济惩罚。
2 惩戒恶俗,淳美社会风气
2.1 禁赌
在清代白族的乡规民约中多有对赌博的禁止与惩罚性规定。例如在《新仁里乡规碑》中第三条规定:“士农工商,各有专业。近来子弟,好尚交游,接纳面生歹人,勾引良家子弟,潜匿赌博,为害非轻。此后若有犯者,以重干犯外,主客一律扭禀官治。”
2.2 禁盗
对于偷盗行为,在现存清代白族乡规民约中几乎都有或多或少的记载,包括偷盗的种类和处罚的力度等,这对营造淳朴民风,维护乡村安宁,起到了很大作用。在洱源铁甲村的《乡规碑记》中规定:“一查获偷盗园间田头空地小菜,罚银二两。”在剑川蕨市坪《乡规碑序》中也有对偷牲畜、偷菜者的惩罚规定。
2.3 禁砍伐树木
铁甲村的《乡规碑记》中有:“河边柳茨,绿御水灾,不利息在行砍伐,……一查获盗砍河埂松茨,罚银五两。”《新仁里乡规碑》则记载:“近有非时入山,肆行砍伐,害田亩而不顾,甚至盗砍面山,徒为已便,忍伐童松,实属昧良!此后如有故犯者,定即从重公罚。”立于大清咸丰七年,现存于鹤庆迎邑小学内的《永远告示碑》,专门针对乱砍乱伐作出了十分详细的说明与规定:“仰该村及附近邻村各民人知悉,所有迎邑村人培植松山,只准照前规采枝割叶,以供炊灶,不得肆行残害;至於成材树木毋许动用斧斤混行砍伐。示后,倘有故犯,定即提案重究,决不姑宽,禀之毋违。特示!”道光元年,鹤庆辛屯区南河乡的乡民则刻一碑,名为《护林厚民生碑记》,专门用以禁止砍伐,保护山林。还有乾隆四十八年,剑川金华山麓的《保护公山碑记》等。
2.4 禁妇女无耻肆恶 在洱源铁甲村的《乡规碑记》碑文开头就说“男人非不良也”云云,在碑文中则有:“一犯乡规,当即协同乡里搜寻失物,至男人虽不在家,预为票官存案,至男人回归,廪请差提究治。”女人偷了东西,要等她的男人回来才作追究,认为女人无说话的权利。在碑文中还明确规定:“纵放妇女无耻肆恶,罚银五两。”在蕨市坪乡规碑当中也有“女子四十岁以下,不得入寺门,拗者重罚”的规定。由以上的乡规民约内容足见当时“男尊女卑”思想的浓厚。
3 化解民众矛盾,调节乡民关系
在蕨市坪《乡规碑序》中有言:“笃宗族以昭雍睦……笃厚以一族之人,需厚待之,与之和睦□得,有□外人不□宗族即乡□□和睦,勿得结仇搆怨。”还有:“解仇忿以重生命:□□□□□杀仇追究村中子弟,不许□□□□以酒代醉□□□□□不遵者、先动手者即有理□□□。”这些规定对化解乡民之间的仇怨,调解乡民之间的关系都有着重要作用。
4 维护地方治安
在剑川东岭乡的新仁里乡规碑中就有凡遇水火盗贼,应闻声即起前往相救的规定。除此还有:“夜有事故,难免行走,但人静以后,不论男妇,出入必需执火。倘不执火暗行者,定系匪类。本乡人犯者,重罚;面生人犯,捆绑送官究治。”该条乡规规定夜间行路必须执火,否则视同匪类。表面看来过于苛刻,但对于防止匪盗,维护乡村秩序,不无裨益。
5 息讼
在传统社会,国人向来认为打官司是不道德的行为,往往提倡息讼、罢讼。这一点在清代白族乡规民约中也有体现。
在《新仁里乡规碑》中有一条:“争颂。鼠牙誉角,何人无之?近有牙眦,小奋辄侵官、请讼师、占原告,骎骎得意。此后有大小事故,先由村内公处。如不合者,方许侵官。否则阖村不齿!”在蕨市坪乡规碑序中也有“息巫告以全善良”的规定。
由以上关于清代白族乡规民约的简要概述,我们可以看出,乡规民约不仅在思想上有很强的教化作用,而且在行为上更是有较强的规范和约束作用,而后者又进一步强化了前者,从而使统治者实现其对民众的统治作用,达到天下太平的目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乡规民约在大理白族地区对民众教化作用的重要性。
当然,我们必须一分为二地来看待传统乡规民约对民众的教化作用。这其中有的显然是好的,例如:孝敬父母、尊老爱幼、提倡节俭、严禁赌博偷盗等,这些对于维护乡村良好的社会秩序,惩恶扬善,建立一个积极向上的社会道德体系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其中当然也有不好的,例如“男尊女卑”的思想。其中也有些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当代已显得不恰当。
对于清代白族乡规民约对民众的教化作用,我们需要从多角度来审视和评议,从而吸取好的经验为当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 李菊贤,谢潇.试论白族古代乡规民约碑的文化价值[J/OL].http://d.g.wanfangdata.com.cn/Conference_6278160.aspx.
[2]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白族社会历史调查.4[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6):100,102.
[3] 张了,张锡禄.鹤庆碑刻辑录[M].大理白族自治州南诏史研究会印:大理州文化局内部资料,100-103,355.
[4] 龚友德.白族哲学思想史[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176,179,232,230.
作者简介:李冬莲(1979-),女,湖南岳阳,哲学硕士,云南大理学院教师,助教,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曾晓阳(1975-),男,江西赣州,法学博士,云南大理学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族文化。
摘 要:文章分别从倡导以“忠孝”为主的良善社会风气、惩戒恶俗淳美社会风气、化解民众矛盾、维护地方治安、息讼等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清代白族乡规民约对民众的教化作用,并对这种作用作出了客观的评价。
关键词:清代白族 乡规民约 民众教化
中图分类号:I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4)02(a)-0000-00
大理白族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的民族。早在汉朝时期就与中原地区有着比较频繁的文化交流。大理国亡之后,中原地区开始了对大理白族地区民众的管理和控制。汉文化开始大量传入,儒家的思想和汉族的礼仪典章制度不断深入到白族社会的各个阶层,而制定各种乡规民约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
从现在存世的碑刻看,白族制定乡规民约的习俗始于元明,盛行于清。白族的乡规民约涉及的范畴十分广泛,内容及其丰富。这些乡规民约从其内容来看,对教化当地民众,维持乡村安宁,维护政府统治起到了显而易见的作用。下面,笔者主要就清代乡规民约对当地民众的教化作用作一简要的概述。
1 倡导以“忠孝”为主的良善社会风气
一般来说,历代的乡规民约均从传统道德观念出发教化乡民,倡导什么事可以做,从而彰显道德,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风俗。
1.1 倡导孝悌人伦
立于道光二十一年(公元1841年)剑川沙溪乡蕨市坪村的《乡规碑》记载:“敦孝悌以重人伦:孝悌乃仁之本,能孝悌则不□犯上。如有不孝不悌者,乡长公□□□公禀。”该乡规明确要求乡民们孝顺父母,敬重兄长。剑川东岭乡新仁里村于光绪二十三年(公元1897年)立有10条乡规,其中第一条便是:“家常。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兴家之兆也。凡为子弟者,务须各务生理,出恭入敬。倘有不孝子弟,忏逆犯上,被父兄首出申言者,阖村重治。”而且在此乡规碑中还有云:“新仁里分三甲,里号新仁,何美称也?要书,顾名思义,各敦孝悌之行,共明礼尚之节。为父兄者,孰不欲子弟之敦孝悌而明礼让哉?”由此可知当时对孝悌之重视与倡导可见一斑。
1.2 倡导节俭
原立于鹤庆大街朱姓墙脚的《永禁籍用布匹碑记》(现保存于鹤庆县文化馆),刻于道光五年。在此碑记中详细记载:“为严禁奢华,以敦淳俭而垂永久。……本镇州迎春点验应用外,所有绅耆士庶兵民人等概不准籍用布匹,倘再仍前积习,一经查出,定行究罚。”而在蕨市坪乡规碑中记载:“凡所用犁耙器械,任随丢在甸内,失落一件者,拿获逐出境外。”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布匹和铁器在当时是比较少且难以得到的,因此会在乡规民约的碑刻中明确写明,反映清代白族乡民们的勤劳与俭朴。在新仁里乡规碑中则对乡民们办理婚丧事有明确地规定:“凡民有丧,不得群聚痛饮,乘醉闹丧。来丧家吊唁者,只许烟茶,不许设酒招待。”“办喜事人家,不得滥请人情。男六十以上,女七十以上者,方准另请;凡此年岁以下者,不得妄请妄去,违者重罚。”这两条都强调俭朴办事,反对铺张浪费。
1.3 倡导敬老爱幼
在新仁里乡规碑中记载办喜事人家对于“至八十岁以上步履艰难者,差人送至于家,以明敬老之意”,在洱源县凤羽乡东北部的铁甲村,有一《乡规碑记》,此碑立于道光十五年(公元1835年),其第一条即是“见有卑幼凌辱长者,罚银十两。”立于大清光绪二十七年,在龙珠漾江河头桥门洞的北桥上有一《永远禁止碑》,其中有一条“一禁幼不孙弟,公罚银五钱。”这些都体现了白族对老人的尊敬,对幼小的爱护。
1.4 倡导互帮互助
新仁里乡规碑规定:“凡遇水火盗贼,闻声即趋;毕集其处,以明相应相救之意,如有置若罔闻,安眠在家,不出救应,为丧绝天良,阖村重罚”。这条乡规认为明知村邻亲友有急难而不相救,是缺德行为,除了道德谴责外,还要给予经济惩罚。
2 惩戒恶俗,淳美社会风气
2.1 禁赌
在清代白族的乡规民约中多有对赌博的禁止与惩罚性规定。例如在《新仁里乡规碑》中第三条规定:“士农工商,各有专业。近来子弟,好尚交游,接纳面生歹人,勾引良家子弟,潜匿赌博,为害非轻。此后若有犯者,以重干犯外,主客一律扭禀官治。”
2.2 禁盗
对于偷盗行为,在现存清代白族乡规民约中几乎都有或多或少的记载,包括偷盗的种类和处罚的力度等,这对营造淳朴民风,维护乡村安宁,起到了很大作用。在洱源铁甲村的《乡规碑记》中规定:“一查获偷盗园间田头空地小菜,罚银二两。”在剑川蕨市坪《乡规碑序》中也有对偷牲畜、偷菜者的惩罚规定。
2.3 禁砍伐树木
铁甲村的《乡规碑记》中有:“河边柳茨,绿御水灾,不利息在行砍伐,……一查获盗砍河埂松茨,罚银五两。”《新仁里乡规碑》则记载:“近有非时入山,肆行砍伐,害田亩而不顾,甚至盗砍面山,徒为已便,忍伐童松,实属昧良!此后如有故犯者,定即从重公罚。”立于大清咸丰七年,现存于鹤庆迎邑小学内的《永远告示碑》,专门针对乱砍乱伐作出了十分详细的说明与规定:“仰该村及附近邻村各民人知悉,所有迎邑村人培植松山,只准照前规采枝割叶,以供炊灶,不得肆行残害;至於成材树木毋许动用斧斤混行砍伐。示后,倘有故犯,定即提案重究,决不姑宽,禀之毋违。特示!”道光元年,鹤庆辛屯区南河乡的乡民则刻一碑,名为《护林厚民生碑记》,专门用以禁止砍伐,保护山林。还有乾隆四十八年,剑川金华山麓的《保护公山碑记》等。
2.4 禁妇女无耻肆恶 在洱源铁甲村的《乡规碑记》碑文开头就说“男人非不良也”云云,在碑文中则有:“一犯乡规,当即协同乡里搜寻失物,至男人虽不在家,预为票官存案,至男人回归,廪请差提究治。”女人偷了东西,要等她的男人回来才作追究,认为女人无说话的权利。在碑文中还明确规定:“纵放妇女无耻肆恶,罚银五两。”在蕨市坪乡规碑当中也有“女子四十岁以下,不得入寺门,拗者重罚”的规定。由以上的乡规民约内容足见当时“男尊女卑”思想的浓厚。
3 化解民众矛盾,调节乡民关系
在蕨市坪《乡规碑序》中有言:“笃宗族以昭雍睦……笃厚以一族之人,需厚待之,与之和睦□得,有□外人不□宗族即乡□□和睦,勿得结仇搆怨。”还有:“解仇忿以重生命:□□□□□杀仇追究村中子弟,不许□□□□以酒代醉□□□□□不遵者、先动手者即有理□□□。”这些规定对化解乡民之间的仇怨,调解乡民之间的关系都有着重要作用。
4 维护地方治安
在剑川东岭乡的新仁里乡规碑中就有凡遇水火盗贼,应闻声即起前往相救的规定。除此还有:“夜有事故,难免行走,但人静以后,不论男妇,出入必需执火。倘不执火暗行者,定系匪类。本乡人犯者,重罚;面生人犯,捆绑送官究治。”该条乡规规定夜间行路必须执火,否则视同匪类。表面看来过于苛刻,但对于防止匪盗,维护乡村秩序,不无裨益。
5 息讼
在传统社会,国人向来认为打官司是不道德的行为,往往提倡息讼、罢讼。这一点在清代白族乡规民约中也有体现。
在《新仁里乡规碑》中有一条:“争颂。鼠牙誉角,何人无之?近有牙眦,小奋辄侵官、请讼师、占原告,骎骎得意。此后有大小事故,先由村内公处。如不合者,方许侵官。否则阖村不齿!”在蕨市坪乡规碑序中也有“息巫告以全善良”的规定。
由以上关于清代白族乡规民约的简要概述,我们可以看出,乡规民约不仅在思想上有很强的教化作用,而且在行为上更是有较强的规范和约束作用,而后者又进一步强化了前者,从而使统治者实现其对民众的统治作用,达到天下太平的目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乡规民约在大理白族地区对民众教化作用的重要性。
当然,我们必须一分为二地来看待传统乡规民约对民众的教化作用。这其中有的显然是好的,例如:孝敬父母、尊老爱幼、提倡节俭、严禁赌博偷盗等,这些对于维护乡村良好的社会秩序,惩恶扬善,建立一个积极向上的社会道德体系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其中当然也有不好的,例如“男尊女卑”的思想。其中也有些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当代已显得不恰当。
对于清代白族乡规民约对民众的教化作用,我们需要从多角度来审视和评议,从而吸取好的经验为当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 李菊贤,谢潇.试论白族古代乡规民约碑的文化价值[J/OL].http://d.g.wanfangdata.com.cn/Conference_6278160.aspx.
[2]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白族社会历史调查.4[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6):100,102.
[3] 张了,张锡禄.鹤庆碑刻辑录[M].大理白族自治州南诏史研究会印:大理州文化局内部资料,100-103,355.
[4] 龚友德.白族哲学思想史[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176,179,23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