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危机及其侵权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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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将从大数据时代下隐私危机的形成逻辑入手,提出调整侵权标准,确认行为主体、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的应对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隐私危机;侵权法应对
  真假混杂的信息已经遍布了整个互联网,人们有意无意的进行信息加工、传播的活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人们的隐私危机逐渐加重,法律如何应对已经出现的危机,将成为近几年相关学者的研究热题。
  一、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危机的形成逻辑
  (一)大数据时代增强了个人信息的搜集能力
  大数据的出现,使得人类活动不再透明,任何互联网的活动都会被记录下来。包括浏览痕迹都能作为数据信息被整合起来。似乎人类再谈隐私,已经变得遥远而陌生,了解一个人的全部信息,变得简单而又快捷。这是因为信息化的时代,大多数用户不加区分的就将自己的信息泄露给他人,无形中通过网络实现多次转载使用,极容易引起隐私侵权的纠纷。滥用信息的案例已经逐年递增,甚至网络上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信息倒卖团伙,一些黑客通过网络盗取运营商的敏感信息,或者经过处理以后专卖给需要的机构实现盈利,而这些运营商却没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维权。
  (二)数据分析加重了维权难度
  事实上,数据的抓取、分析已经形成完整的链条,只要获取中间任何环节的信息,就能在数据库中实现匹配,做出概率判断,推断出未知的事实。可以说,信息在这个过程中变得更加透明。目前很多公司都通过大数据的手段,对用户进行精准画像,向用户推送信息变得更加人性化。很多用户在使用相关软件时,都必须点击同意信息的获取权限,才能进行使用,但自身的信息被用在何处,是大多数用户都不清楚的。国内的相关案例已经非常多。例如2016年,舟山某教育机构2000多名的学生信息被泄露,虽然想要进行维权,但是无法确定起诉的对象,更缺乏有说服力的证据,最后只能不了了之,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1]。
  (三)反向身份识别技术推波助澜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数据使用者必须隐藏用户的真实姓名等信息。例如在医学中常常需要搜集大量的患者信息进行研究,按照法律规定,患者的年龄、性别、姓名等信息是被隐藏的,但实际上,反向身份识别可以根据出生地和日期就确定大多数人的信息,这就使法律的效用无法充分发挥。
  二、侵权法应对隐私危机的措施
  (一)调整侵权标准
  法律应该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保护公民的信息隐私权,但是不代表所有的信息泄露都要得到惩罚,大数据时代下,信息使用方式越来越多元,侵权形式也变得更加复杂,侵权行为是否能够被确定,还与信息拥有者的权益是否应该得到保障有关系,如果只是为了赔偿而维权,那法律将没有存在的意义。
  因此大数据时代下的法律应该重新对侵权行为划定范围。例如我国最多的隐私危机就是电信诈骗,电信诈骗的受害者往往会有大量的经济损失,严重者还会造成生命损失,即便追回财物,也会对社会失去信任,这对社会来说是加重了信任成本,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对于这种行为,也应该算作是由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关的网络运营商如果有参与,也要追究其侵犯隐私的法律责任。
  (二)确定侵权行为主体
  首先,侵权行为中,可以区分成一次传播和二次传播。大多数情况下,互联网获取用户的信息完成一次搜集,再通过网络对用户信息进行二次传播,这个过程中,显然后者更容易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很多时候,虽然用户可以控制互联网的一次获取信息,但是无法控制二次传播。因此,法律在判定侵权主体时,应该将信息的实际使用者作为责任主体承当民事责任。而实际的情况是,二次传播的媒介是隐秘性极强的互联网,寻找直接的侵权主体变得更加困难。
  比如,在使用某些自主购票软件时,必须先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使用。而注册过程中并不能确认注册人员与注册信息是否匹配,一旦个人信息被不法之徒利用,就容易造成更大的损失。而个人信息究竟流向哪里不能完全确定。因此,第三方注册平台虽有责任,但不能作为主要责任人。法律应该执行相应的监督审查义务,首先问责平台负责人,督促平台进行改进和完善,预防更大的经济损失。
  (三)确定构成要件
  在确定构成要件时,需要通过过错推定来确定个人信息泄露的整个链条机构,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更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主观中并未存在恶意,并非故意将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泄露时,就需要通过适当的惩罚,提醒社会成员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他人信息。不可否认的是,大数据时代下盈利模式对部分社会成员的确造成了较大的诱惑,而法律必须要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促进社会科技的发展和创新,要在个人信息的安全与社会进步之间做出利益的权衡。因此,法律在主观方面的判断上,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对于损害方面,也应该划分清楚属于何种侵害,例如隐私权、名誉权或一般人格权侵害引起的经济损失。进一步完善由大数据因素所导致的各项具体权利遭受损害的责任认定方式。
  (四)确定具体的责任形式
  在确定具体的责任形式时,需要明确,无论何种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都要归于侵害某一项具体的权利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下的信息储存和传播呈现循环的模式,不能明确具体的头部和尾部。因此传统侵权法采用的数人侵权责任理论仍然适用于现在大多数侵权行为的案例。本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提高违法成本,也就是提高赔偿的金额来约束侵权人的行为。当然,前提依然是,行为主体主观意愿中存在恶意[2]。
  三、结论
  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侵权防不胜防,真正被起訴且受理的侵权案例并不多,要想一夜之间解决隐私危机也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隐私危机一定会有更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程啸.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J].中国社会科学,2018(03): 102-122+207-208.
  [2]徐明.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危机及其侵权法应对[J].中国法学,2017 (01):13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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