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信力是怎样一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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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公信力”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论范畴,是近年来理论与实践关注的一个热点、焦点问题。从食品安全问题、房价居高不下、学术与学历造假到司法、行政信任危机等一系列公共事件看,在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普遍存在着公信力拷问的问题。日益剧增的事实告诫我们,公信力已经成为当下社会亟待校正、修复的一个重大问题。而我们在公信力上的某些理论、观念和现实做法却南辕北辙地迷失了价值向度。本文的意图,仅仅在于表述对公信力概念的初步思考和意见。希冀通过文章的表达,提供一个交流的话题,引出关于公信力的卓见与力行。
  【关键词】 公信力 公众 价值评价
  【作者简介】 辛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一、公信力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吗?
  将“公信力”定义为“使公众信任的力量”,这是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给出的解释,以此书为证,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我们时代关于公信力基本观念的概括表达。无论如何,公信力是一个既定的社会问题存在着,作为大众话题被热议;而以往公信力的某些理论、观念的似是而非,现实做法的扑朔迷离,太过日久的积淀,使之迷失了价值向度,酿成了太过深重的公共信任危机而使得我们不能自醒、自为,这是社会进步中文明的失落!
  然而,“使公众信任的力量”是仅仅停留在使信者(信息的主体)对受信者(信息的客体)作用的维度上看公信力,由此把它看成仅仅是一种信息的客观活动,或者看成不过是掌握在使信者手里,对受信者作用的力量和属性;由此理解和实践公信力,必然将公信力看成是少数人对作为多数人的公众的控制、影响力,公信力的砝码落在使信者一边,研究公信力自然要从使信者所具有的特质、属性等方面做出考察和诠释,提升公信力也自然要从改善使信者的特质、属性入手。这是我们积淀日久的公信力传统观念,也是我们实践中习惯了的行为方式。如诸多的“诽谤领导罪”,就是这一传统和习惯在当下社会生活中的典型产物。事实上,无论以怎样的手段和方式对公众进行控制、影响,在公信力认识上都可以说是无知的,在效果上都可能是徒劳无益的。
  因此,将公信力定义为“使公众信任的力量”,也许有多种注释,但上述注释方法是显而易见的。从这种态度和方法诠释公信力,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都有相当高的认同度。在学理上,我们可以把这种态度和方法称之为“属性说”。在西方近代权威理论研究和现代大众媒介公信力研究与实践中,都曾经历过这一认知阶段,从使信者的角度,将使信者作为公信力的主体,不仅不能在理论上整体考察公信力、把握公信力的关键,而且使信者为公信力得以提升所付出的实践努力往往南辕北辙、差强人意。原因在于忽视了公信力是一个广泛性的社会关系范畴,一个价值和评价关系的范畴,整体的、基本的属性,看不到公信力所包含的主客体关系的全部结构和关键点。
  二、公信力是一种价值评价
  从价值论看,公信力是一种价值评价。评价,是一定价值关系主体对这一价值关系的现实结果或可能后果的意识。或者换一种说法:人们对自己价值关系的现实结果或可能后果的认识,以各种精神活动的方式表达出来,就是评价。评价是包含了对客体意识和主体自我意识统一的意识形式,是知识与态度的结合。
  首先,公信力是一种在广泛主体参与基础上的社会评价。以价值论看,评价是一种态度的表达。“态度”有肯定和否定两种性质,有来自当事人即作为价值主体又同时是评价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来自旁观者的社会评价;由于价值与评价活动具有鲜明的主体性特征,主体是多元的、历史的和变化的。
  显然“公信力”不是个体的自我评价,甚至也不是特定群体成员共同持有的,而是以“公众”为主体的社会评价。通常,“公众”是指除自己之外的所有人(广义的),或者是除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交往的人或团体之外的人群(狭义的)。无论评价者是狭义还是广义的“公众”,对被评价者来说,都是社会评价。还有一种是来自团体内部成员的评价,有时候人们也习惯把它叫做公信力评价,如群众对领袖、市民对政府、下级对上级等的信任评价;但是,由于评价双方之间存在利益交集,它的客观性、公正性受到限制,它们还不是典型的公信力评价,更多地接近商业信用评价。因此,市民对政府、下级对上级的信任评价,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或者没有来自外部评价的中和,是不能提升到公信力的高度进行评价的。当然,外部评价如果没有公开透明,处于信息封闭的状态下,也不能有可靠的公信力评价。
  其次,公信力是在广泛主体参与基础上的一种综合性的意见体系。在公信力评价中,“态度”有肯定和否定两种基本性质,肯定意味着拥有公信力,否定意味着失去公信力。但是,公信力不是内容、形式简单的评价,有其复杂的主体结构、不同的价值立场和态度倾向。态度中有多数与少数,局内人、当事者与局外人、旁观者等主体差别,从而使态度呈现出复杂多样、多元差异的属性,在此基础上,公信力评价便有了多元、综合,包容、复合等特性。
  通常,一般人会将公信力评价理解为态度上的共识、一致性,公信力的最高程度也的确是寻求态度的共识、一致。但是,公信力更为重要的是关注众人的意见表达,侧重于公众以各自价值标准为尺度进行主体判断、表明态度,这意味着对特定事项的公信力评价中,可以有为公众普遍认同的尺度和态度,也意味着人们持有不同的或相反的意见,有不同的或相反的价值与评价尺度;既有共同的方面,也有不同的或相反的主张。如“公共舆论”作为公信力评价的形式,可以理解为相当数量的公众对某一事项具有共同的价值与评价尺度和态度;显然,公信力评价中,即使同一事项,并不意味着全体成员有一致的共识态度,而各自有不同的看法或意见,这也是“公众舆论”或“社会舆论”应有之含义。“公众舆论”既有共识、一致的方面,又有差异的、甚至冲突的方面。
  其三,公信力不仅仅作为意识形式,停留在心理或观念层面上,它还体现为一定的客观价值事实,是为公众所肯认的价值事实,这是公信力的外在形式。如果没有外在形式的确证,仅仅停留在心理或观念层面上,公信力就是抽象的、片面的,是不稳定和靠不住的。因此,公信力是主体态度和客观价值事实的统一。
  为公众所肯认的价值事实,是公信力的外在形式,是公信力实效的客观表现,这是公信力之“力”的含义之一。比如对法律以及执法机构的公信力、政府的公信力的肯认,是法律、政府一贯地做出了它们应当的作为,否则,公信力的肯定评价是无法建立起来的。满足公众需要的价值事实的持续发生,既是公信力的力证,又是公众持有的持续性的肯定态度形成的客观基础。没有持续性的肯认,公信力的肯定性评价就不可能建立、巩固起来,由此看,公信力强调立信,更重视守信。事实证明,立信容易,守信难。这意味着,无论个体还是组织,守信是重要的;一旦失信,回复它是困难的,医治它的成本是昂贵的。
  最后,公信力作为公众的社会评价,也是社会控制的重要形式,这是公信力之“力”的另一层含义,也许是最为重要的含义之一。因为,公信力作为价值范畴,归根到底是一个关系范畴,是人与人——公信力的主体与客体——的价值与评价关系的范畴,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范畴。只有到这个层次上,才能比较深刻地把握公信力的本质特征、它的存在基础、作用机理和价值实效等。
  公信力评价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力量,它推动着客体的作为朝向有利于公众普遍需要的价值向度上前进着。因为公众所肯认的价值事实具有的普遍社会效用,公信力所肯认的价值标准和评价尺度具有普适性。如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都是为人类普遍认同的维系和谐生活秩序的社会价值规范,是现代生活公信力评价所普遍肯认的价值尺度,它们作为普世价值、作为公众历史的心声,不断地转化为政府、法律以及其他社会公信力执行机构的目标和行为规范。
  可以说,公信力评价是掌握在公众手中控制社会的权力,属于“社会权力”。如在西方国家,通常说的新闻媒介、“社会舆论”是“第四种权力”,都是社会权力的形式;但“公信力评价” 、“社会舆论”等“社会权力”与立法、行政、司法等三种被国家机器掌握的权力不是并存的,不是作为对它们补充的第四种权力。在本质上,它是与上述三种国家(法律的、政府的)权力对峙的另一类权力,是民主时代公众掌握社会、掌握公信力执行者(机构或个体)的强制力。应该说,当下社会,社会权力的力量越来越大,如媒体、网络、学者等公众的不同组织形式和方式在立法、司法、公共决策、反腐败等方面的作用,仅仅视之为“参与”、“围观”,视之为“旁听者”或者是“麻烦的制造者”,都是不失当的或错误的看法和做法。当然,社会整体上对公信力评价的“权力”属性、地位、作用的认知是不够的,文化传统、制度安排和社会保障体系等还不足以使公众以社会权力主体的身份发挥作用。这只是时日问题,不是有没有、应该不应该的问题。公众在掌握这种权力的同时,也需要对公信力的维系做出应有的贡献,否则既是不公正的,也是对自身不负责任的。
  三、关于“领导公信力”的一点思考
  领导活动是有组织的社会活动的重要方面,是关乎每一个组织成员利益的价值活动,相当于一般的社会管理活动,它的社会价值更为突出。领导目标的抉择、用人的尺度、效能的取得,都是价值问题,它们构成了领导公信力评价的基本内容。对领导公信力的肯定或否定,关乎组织成员对领导活动的参与程度和对领导者的服从程度,决定着自己对组织的贡献程度的关键因素。因此,现代社会,十分重视领导公信力评价问题。
  对领导活动以及领导公信力评价不是抽象的,无论肯定、否定,都与领导者密切相关,领导者作为公信力的评价对象,是其社会分工角色的必然。为此,首先要对“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两种社会角色的本质,以及他们在公信力评价中的地位做必要的辨析和厘清。
  “领导者”和“被领导者”是社会角色分工。这种分工属于纵向分工,就是通常说的上下级关系的分工,是一种命令与服从、控制与被控制的权力关系。它们的角色本质、关系和功能,是一种理性设计,服从效率的需要,有其自身的游戏规则,如马克斯·韦伯关于“理想行政组织理论”即“官僚制”理论所描述的某些行为规则。但是,无论领导活动还是作为分工角色的领导者和被领导者,都回避不了价值考量,它们本身都是价值活动。人们在赋予其活动价值预设并通过自己的行动实现其价值同时,又将它们作为对象进行着价值评价。但是,评价活动与作为对象性的领导活动自身有不同的规则,也就是说,作为领导活动中“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角色关系、主客体关系及其活动规则,并不成为评价活动中评价者与被评价者、公信力评价中的主客体关系及其规则,两者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甚至后者与前者活动是反向关系基础上进行的活动。将“公信力评价”、“社会舆论”等作为“社会权力”的形式,意味着在组织领导活动中,被领导者与领导者互为主客体关系,领导活动就是这种互为主体性、主体性之间中实现其职能的。
  正面地看,领导公信力显然是将“领导”以及“领导者”作为评价对象,在此前提下,公众作为评价主体,依据自己的价值标准与评价尺度对领导及领导者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当“公众”指作为组织成员的被领导者时,他们并不因为是领导者的下属,作为领导者指挥、控制的对象即作为“领导客体”而丧失其评价主体的资格。无论他们是否持有正确的价值标准和评价尺度,无论能否做出公允的价值评价结论,他们的价值和评价主体地位是不可剥夺的,这既是领导活动价值预设好了的,也是公信力本质规定性所明确的。
  反面来看,在我们“承继”和“流行”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制”文化传统氛围内,不仅对作为组织分工角色的被领导者在整个领导活动价值预设中的主体地位得不到根本保障,而且他们作为公信力评价主体的认同度、社会效力也是十分值得怀疑的。被领导者作为领导者的属下,在“等级制”文化传统和“官僚制”管理制序双管齐下的规训下,沦为“沉默的大多数”,明哲保身、敢怒不敢言、屈从与就范等。由此,被领导者的分工角色、身份关系,常常成为他们作为公信力评价主体的障碍;相应地,他们作为公信力评价和“社会权力”的主体意义是极其有限的。
  更有甚者,在这种文化传统和秩序熏染下,有人认为,让公众评价领导,这是领导者的廉明,是一种高尚的姿态,是将评价的权力让渡给公众,因此才有了将“公信力”定义为“使公众信任的力量”这样的表达,或者只是从公信力的评价对象而不是从公众的主体需要、期待和愿望出发进行描述。如认为司法的公信力不高,是公众对司法工作“不了解”甚至“误解”所致,是公众“不真实的感觉”。谈到媒介公信力,则主张是媒介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自身魅力”。凡此种种,显然不是在探究公信力的根基,至少不是以正确的态度和角度进行探究。
  公信力是一个内容丰富、结构复杂、意义广泛的哲学范畴,本文仅就上述一些具体内容做初步的分析和说明,更为细致和系统的考察有待共同探讨!
  
  责任编辑:周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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