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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史所处理的文学与时间的关系,并不只是表现为"事件"与"过程"的自然相连.时间的意义之于文学,是在于它可以使后者进入一种"历史叙述"."史"之于"文学"在概念和结构上的主体性,一方面是其写作过程的"选择性"体现为"治史者"的主体能动性,另方面也同样关联着他对"史"这一概念的理解与运用.文学史的叙述对象是无数个事件,需要特别地对已有的"时间性"进行处理.所谓文学史的可能性或可信性,必得仰赖文学事件进入新的叙述时间,这一"时同"生成的内部结构,来自于文本之前的"史"的观念--历史哲学观念.它无形驾驭与控制着文学史在"语言"与"写作"中的生成.对于"治史者"来说,治"史"首先是一种对"历史原在"或"历史"真有其"真实"的"假定"认可,并承认这种"假定"在"事件"历史化过程中的可行性,从而使"史"成为一种写作的、思维的方式,而不是目标或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