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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绿色矿山就是将绿色矿业的理念与实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矿山。
我国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以“坚持政府引导,落实企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搞好政策配套”为基本原则。在各级政府、行业协会、矿山企业协调配合与通力合作之下,“十一五”期间我国“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的战略口号,已经从地方先行试点,经过行业企业公约自律,发展到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建设的阶段,正在向“到2020年,全国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的目标稳步推进。
二、我国绿色矿山政策法规的建设历程
(一)绿色矿山试点的政策法规建设
1、《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08〕20号,2008年6月20日),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环境保护局共同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绿色矿山的具体含义。办法规定: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
确立了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的考核标准。办法明确规定在浙江省范围内在建、拟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具体的考核标准是从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闭坑矿区生态化五个方面来具体划定的。
明确了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的管理分工。办法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共同负责全省绿色矿山创建的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省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的管理工作。
鼓励和优惠政策。办法规定被命名为省级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可享受四项鼓励政策:可申请获得省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补助;在资源条件允许时,可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优先获得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的采矿权;可根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度,按比例提前返还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经依法申请和审批,可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政策。
2、《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8〕149号,2008年8月14日),由浙江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联合发布,主要是从财政政策上对绿色矿山企业进行支持与鼓励,办法规定: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矿山治理资金)来源于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主要用于“811”环境保护行动方案目标要求的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和“绿色矿山”创建项目
(二)行业自律性规范——《绿色矿山公约》
2008年,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同中国铝业公司、首钢矿业公司、山西大同煤业集团公司、江西铜业公司、中国黄金总公司、山东新汶矿业集团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冶金矿山协会、中国化工矿山协会等十一家矿山企业和行业协会共同倡导发起制定《绿色矿山公约》。
(三)国家级绿色矿山政策法规的建设
1、《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2008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并于2008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的规划和文件中明确提出发展绿色矿业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理念和要求,《规划》明确了矿山建设在资源利用效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区土地复垦等方面的要求,并确定了“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建立”的总体规划目标。
2、国家级建设绿色矿山指导意见
2010年8月13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意见提出要按《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要求,确定到2020年基本建立绿色矿山格局的基本目标任务;明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要求,通过开源节流、高效利用、创新体制机制,改变矿业发展方式,推动矿业经济发展向主要依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带动转变;力争用1—3年时间完成一批示范试点矿山建设工作,建立完善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研究形成配套绿色矿山建设的激励政策。
三、对我国绿色矿山政策法规的思考与建议
在绿色矿山相关政策的推动下,绿色矿山创建试点工作初见成效,目前浙江省已建成一批省级绿色矿山,这些矿山企业已经达到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等标准。目前,我国国家级绿色矿山的理念已在国家规划管理层面得以体现,需要进一步跟进的是如何将宏观的理念在国家政策法规上进行具体的体现。
(一)财税政策的支持
专项资金的支持。即加大国土资源调查、地勘基金、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向绿色矿山企业的倾斜和支持力度。
财政补贴的扶持。对于被认定为“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可以申请获得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的财政补贴。可以针对每个矿山的具体情况和各地方财政的差异不同,制定有针对性的补贴标准。
税费的减免。绿色矿山企业经依法申请和审批,可以申请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税费的减免。
出让金的缴纳优惠。对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绿色矿山企业,经批准,出让金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合同分期缴纳。
(二)资源配置制度的倾斜
在资源配置和矿业用地等方面向已被认定为“绿色矿山”的企业实行政策倾斜,依法优先配置资源和提供用地;在矿区矿产资源储量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绿色矿山企业还可以申请增加开采规模。
(三)申报制度的规范化
日前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快研究完善绿色矿山建设具体标准和办法”。目前国家级绿色矿山的准入的基本条件也已颁布,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就是绿色矿山的具体申报程序。绿色矿山的申报流程应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更重要的是要易于操作。
(四)绿色矿山管理制度的加强
对于已被命名为“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命名之后的管理工作也尤其重要。绿色矿山的理念应一直贯穿于企业运行的始终,而不能仅仅是为了取得“绿色矿山”一个称号,或是为了获取一定的优惠政策。一方面,要加强对绿色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照绿色矿山的准入条件不定期地对绿色矿山企业进行检查,督促其履行企业职责;另一方面,也要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对于被命名的绿色矿山出现违背“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理念的行为时,给予一定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取消其“绿色矿山”的命名。■
(李慧,1976年生,黑龙江人,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国土资源政策法规)
我国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以“坚持政府引导,落实企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搞好政策配套”为基本原则。在各级政府、行业协会、矿山企业协调配合与通力合作之下,“十一五”期间我国“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的战略口号,已经从地方先行试点,经过行业企业公约自律,发展到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建设的阶段,正在向“到2020年,全国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的目标稳步推进。
二、我国绿色矿山政策法规的建设历程
(一)绿色矿山试点的政策法规建设
1、《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08〕20号,2008年6月20日),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环境保护局共同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绿色矿山的具体含义。办法规定: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
确立了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的考核标准。办法明确规定在浙江省范围内在建、拟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具体的考核标准是从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闭坑矿区生态化五个方面来具体划定的。
明确了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的管理分工。办法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共同负责全省绿色矿山创建的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省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的管理工作。
鼓励和优惠政策。办法规定被命名为省级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可享受四项鼓励政策:可申请获得省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补助;在资源条件允许时,可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优先获得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的采矿权;可根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度,按比例提前返还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经依法申请和审批,可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政策。
2、《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8〕149号,2008年8月14日),由浙江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联合发布,主要是从财政政策上对绿色矿山企业进行支持与鼓励,办法规定: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矿山治理资金)来源于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主要用于“811”环境保护行动方案目标要求的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和“绿色矿山”创建项目
(二)行业自律性规范——《绿色矿山公约》
2008年,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同中国铝业公司、首钢矿业公司、山西大同煤业集团公司、江西铜业公司、中国黄金总公司、山东新汶矿业集团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冶金矿山协会、中国化工矿山协会等十一家矿山企业和行业协会共同倡导发起制定《绿色矿山公约》。
(三)国家级绿色矿山政策法规的建设
1、《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2008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并于2008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的规划和文件中明确提出发展绿色矿业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理念和要求,《规划》明确了矿山建设在资源利用效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区土地复垦等方面的要求,并确定了“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建立”的总体规划目标。
2、国家级建设绿色矿山指导意见
2010年8月13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意见提出要按《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要求,确定到2020年基本建立绿色矿山格局的基本目标任务;明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要求,通过开源节流、高效利用、创新体制机制,改变矿业发展方式,推动矿业经济发展向主要依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带动转变;力争用1—3年时间完成一批示范试点矿山建设工作,建立完善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研究形成配套绿色矿山建设的激励政策。
三、对我国绿色矿山政策法规的思考与建议
在绿色矿山相关政策的推动下,绿色矿山创建试点工作初见成效,目前浙江省已建成一批省级绿色矿山,这些矿山企业已经达到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等标准。目前,我国国家级绿色矿山的理念已在国家规划管理层面得以体现,需要进一步跟进的是如何将宏观的理念在国家政策法规上进行具体的体现。
(一)财税政策的支持
专项资金的支持。即加大国土资源调查、地勘基金、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向绿色矿山企业的倾斜和支持力度。
财政补贴的扶持。对于被认定为“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可以申请获得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的财政补贴。可以针对每个矿山的具体情况和各地方财政的差异不同,制定有针对性的补贴标准。
税费的减免。绿色矿山企业经依法申请和审批,可以申请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税费的减免。
出让金的缴纳优惠。对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绿色矿山企业,经批准,出让金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合同分期缴纳。
(二)资源配置制度的倾斜
在资源配置和矿业用地等方面向已被认定为“绿色矿山”的企业实行政策倾斜,依法优先配置资源和提供用地;在矿区矿产资源储量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绿色矿山企业还可以申请增加开采规模。
(三)申报制度的规范化
日前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快研究完善绿色矿山建设具体标准和办法”。目前国家级绿色矿山的准入的基本条件也已颁布,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就是绿色矿山的具体申报程序。绿色矿山的申报流程应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更重要的是要易于操作。
(四)绿色矿山管理制度的加强
对于已被命名为“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命名之后的管理工作也尤其重要。绿色矿山的理念应一直贯穿于企业运行的始终,而不能仅仅是为了取得“绿色矿山”一个称号,或是为了获取一定的优惠政策。一方面,要加强对绿色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照绿色矿山的准入条件不定期地对绿色矿山企业进行检查,督促其履行企业职责;另一方面,也要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对于被命名的绿色矿山出现违背“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理念的行为时,给予一定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取消其“绿色矿山”的命名。■
(李慧,1976年生,黑龙江人,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国土资源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