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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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的所必须重视及解决的问题。社会管理的多元化发展,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法律监督;社会管理创新;职能
  社会管理创新是应对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也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的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如何深刻认识检察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关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联系
  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责无旁贷的。一方面,检察机关本身即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其执法办案活动便是广义的社会管理活动。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其在监督部分社会管理活动的同时成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纽带作用。
  (一)我国法律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目标一致
  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是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加强和改进既有的社会管理手段,健全社会管理体系,不断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最终构建一个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法治社会。
  法律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在目标的建构上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保持社会的公正与公平、维护公共利益、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转是法律的天然属性,然而得不到执行和遵守的法律只能是一纸空文。法律监督的实质便是权力之间的约束,最终达到保障法律实施、实现法律内含秩序和正义的目的,因此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便是法律监督所追求的目标。一方面,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纠正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通过对公权力的制约,保证权力的规范行使,发挥其在管理社会事务方面的正常职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二)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影响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开展
  社会管理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健全法制、实现法治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我们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点之一。一方面,检察机关行使职能本身就是在参与社会管理。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法律的社会性决定了法律本身就具有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无论是公诉部门追诉犯罪还是反贪部门查处职务犯罪,都是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维护了社会的秩序,而参与社区矫正、协助维护重点地区的治安管理、控申部门接待信访等的过程更是在直接的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称职与否直接影响公众对公权力,甚至对社会公正与否的评价,继而影响社会管理的开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内在品质和价值追求,更是社会管理力求达到的一种良好的社会状态,是人民群众期望和信心之所在。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来源于活生生的现实,来源于对每一个具体案件的感受。[1]因此,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加强对个案的监督,实现司法公正,把公民对公正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处理中,是实现社会公正,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三)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国检察机关在新时期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
  社会管理自始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转型期的到来,社会管理难度的加大,我们迫切需要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有效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理应充分发挥能动作用,积极承担社会管理创新的社会责任。由此,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正是党中央总结政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新时期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正如上文所述,社会管理早已走进检察工作之中,而随着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社会公众更加主动的关注司法决策的结果,更加迫切地想要参与司法决策的过程,检察机关需要充分认识自身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对社会管理的影响,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之中。因此,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新领域,更是其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原则
  (一)依法参与原则
  依法参与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准则。一方面,建立完善法律体系,实现法治社会是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若不能坚持依法参与原则,便是违背了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初衷,适得其反。另一方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维护法制是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一切职能的延伸都应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因此,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去解决社会管理的现实问题,不能擅自突破法律规定盲目扩大参与领域、为了创新而创新。
  (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原则
  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检察官承担着作为法律守护人的光荣使命,既要追诉犯罪,又要保护受压迫者,要援助一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人民。”如果检察机关履行职能仅仅是为了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追究,只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打击犯罪,而不注重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检察机关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和价值。[2]因此,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一方面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大对公权力监督的力度,最大限度的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另一反面要处理好保证案件质量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合理行使侦查、批捕、起诉等权力,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
  (三)有限参与原则
  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司法的谦抑性原则,在检察职能和法律监督触角延伸的范围、方式等方面应持有谨慎、自制的态度,不应片面强调延伸的广泛性和主动性。[3]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是其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必须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强化检察职能。搞好服务建设,延伸检察职能决不能弱化法定职责,要延伸有度,有所为有所不为。要通过执法办案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这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四)服务基层原则
  社会生活最终是由基层所造就的,影响社会发展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往往也是从基层发生和发展的,正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如何解决好基层问题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课题。因此,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应该更多的关注基层,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将检察力量向基层倾斜,我们的工作重心在乡村、在社区。检察机关送法下乡、送法近社区,进行法律宣传,接受法律咨询以及变接访为主动下访、接访,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基层的和谐与稳定带来的将是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三、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
  (一)加强法治建设,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方面,检察机关履行职能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制度保障。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改革的结果也是改革的过程,其创新本身就是周而复始没有终点的,一次社会管理创新的结束又是下一次社会管理创新的开始。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体制,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检察机关在履行自己法定职能的同时,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的形成和不断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促进和监督制约的作用。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有必要创造一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维护司法公正,只有在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下,社会的自我调节与管理,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目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机遇期,但也是各种矛盾凸显的特殊时期,各种新问题包括农村城市化改革、贫富差距拉大、贪污腐败及犯罪率上升等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问题无不考验着我们社会管理的能力。而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本质上所有检察业务工作本身都是在化解社会矛盾,反贪部门查处贪腐、侦监部门批准逮捕、公诉部门支持起诉,无不是在维护社会公正。而其查处的贪污腐败和各类犯罪行为都是群众所关注和不满的焦点,都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化解了社会矛盾的隐患。除此之外,检察机关也直接参与各种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控告申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对外的窗口,接受群众的举报、申诉及控告,通过与各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配合与协作,回应社会诉求,在监督法律执行的同时也保证了群众反映诉求渠道的畅通。而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及时有效的沟通是避免矛盾深化的必要前提,检察机关所实行的“检力下沉”、“窗口前移”等就是深入基层,有效沟通的有效举措,使社会矛盾得以早发现、早处理、早化解。
  (三)为民排忧解难,解决举报申诉瓶颈障碍
  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必须有一个畅通的民众反映诉求的渠道,在新时期各种因改革发展而带来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凸显的情况下,如何能够建立科学规范的信访长效机制,使民众及时、合理、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诉求,既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也是我们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所要致力解决的问题。控告申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的重点工作。作为检察机关联系社会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控申部门为民众开辟了一条新的反映诉求的“绿色通道”。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与政府的信访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构建了一个完善的信访网络。二者既有分工也有协作,一方面控申部门主要负责涉检涉法的举报控告及申诉,保护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解难释疑,引导群众依法、合理上访;另一方面,控申部门的设立拓宽了群众诉求的渠道,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也能够及时流转,这样既方便了群众的举报申诉又减轻了信访部门的接访压力。
  注释:
  [1] 邱学强:《论检察体制改革》,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2] 郝银钟:《中国检察权研究》,载《刑事法评论》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页
  [3] 王田海:《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14期,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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