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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国认证函[2002]40号)收悉。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申请费。是认证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