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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动机与效果是伦理学中关于道德评价的重要概念,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进行道德评价必须正确处理好动机与效果的关系。本文结合新闻传播活动的特点,试探讨动机与效果的关系模式和道德评价的标准,并以“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为例,尝试对其中记者的采访报道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新闻传播;道德评价;动机;效果
媒体为了商业利益炮制虚假新闻固然有违职业道德,但媒体为了披露事实真相而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又应如何评价?媒体维护公众知情权是其负责任的体现,但媒体用非正当手段获取事实真相的行为又该如何看待呢?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新闻传播活动错综复杂。评价新闻传播活动是否符合道德规范,是看媒体报道新闻事件的动机,还是看报道活动实际达到的效果呢?如何正确评价新闻传播活动,处理好动机与效果的关系至关重要。
一、道德评价中的动机与效果
伦理学中关于道德评价有一对重要概念,是道德行为过程的两个方面,即动机与效果。动机是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效果是行为结束时的客观后果。因此动机构成道德行为的起点,效果则是行为的终点;动机总要指向并转化为效果,效果也总是一定动机的直接或者间接的产物。①
历史上,对于行为善恶评价的问题,一直存在着动机论与效果论两种对立的观点。先秦儒家的主要代表孟子是动机论的最早代表。他把动机与效果对立起来,只强调动机对于道德评价的作用,否认以效果来评价行为。汉代的董仲舒继承了孟子的思想,他明确提出“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的主张,认为一个人行为的善恶,主要看他是否出于善良的动机,而不在于功利效果。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德国哲学家康德是动机论最著名的代表。他认为善良意志之所以是善良的,并不是因为它引起或者产生好的后果,只是因为它的活动致力于善。绝对的效果论者则认为无论主体做出某一行为的动机如何,行为的善恶应完全取决于行为的效果。英国的功利主义者边沁和密尔是效果论的最著名代表。边沁认为一个人的动机如何,与行为是否道德无关,道德的价值不存在于主观领域之中,而只存在于客观事实之中,存在于行为的效果之中。他们认为对道德行为进行评价,可以只考虑效果,不考虑动机。
无论是动机论还是效果论,都存在很大的缺陷。因为任何一方的观点都只关注了道德行为过程中的某一个方面,而忽视了具有重要影响的另一个方面。由动机善恶与效果善恶可以推出动机与效果之间存在着四种关系:善的动机带来善的效果、善的动机导致恶的效果、恶的动机带来善的效果、恶的动机导致恶的效果。在第一和第四种情况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判断行为的善恶。道德评价的疑虑和争议存在于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中,即对于“好心办坏事”和“歪打正着”的行为应如何进行评价呢?如果仅以动机来评价,“好心”办的事即便伤害了别人也可以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虽然动机不纯但给别人带来了益处的行为依然是不道德的行为。或者仅以效果论来评价行为都会不可避免的导致道德评价上的困惑。因此,在道德评价中应当辩证地看待动机与效果,以达到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在动机和效果的善恶分别确定之后,对行为作善恶的判断,结合动机和效果而又着重于动机的善恶,显然是较为合理和公正的。②如果动机是善的,那么行为的善恶应当用效果进行检验,且应当分析恶的效果是由于对客观条件把握不当引起的,还是因为缺乏道德责任感而引起的。如果动机是恶的,也能办出一些“事与愿违”的好事来。因此一个良好的客观效果,并不能只由行为者高尚的道德动机而形成,而是同一个人的经验、知识、工作能力以及其它客观条件分不开的。③
二、新闻道德评价中的动机与效果
新闻道德评价就是评价主体运用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新闻传播行为、新闻道德主体的德性进行道德判断。新闻传播活动中传播者的善良动机包括客观公正的报道新闻事实、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发挥媒体的社会功能。当然也有部分传播者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歪曲事件真相进行不实报道。从效果来看,大多数新闻报道给公众带来了真实丰富的社会信息,当然也有一些新闻报道欺骗愚弄公众,使公众受到误导。新闻传播活动中传播者的动机和传播行为的效果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乱象,对它们进行道德评价需要正确处理动机与效果的关系。结合上文所述,对新闻传播行为的道德评价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1、有善的动机并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追求善的效果的做法是最值得提倡的。新闻工作者应该时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客观、真实、公正、全面地报道新闻事件,正确引导舆论。
2、善的动机导致了恶的效果,并不能认定行为就是不道德的。如果恶的效果是因为在目前客观条件下无法预见的,或是虽然可以预见但是无法避免的,我们依然可以认为这个行为是善的。但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小伤害或者缺乏道德责任感,则这个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是善的。这种情况是记者最常经历的,也是最容易引起公众的争议的。因为从动机上来看,绝大多数记者的新闻活动往往都是有着良好的动机,但良好的动机并不一定得到良好的效果,有时会走向反面。④
3、恶的动机一般情况下导致恶的效果,有时可能出现“歪打正着”的善的效果。在新闻道德评价中,这样的行为都应该尽量被避免。因为媒体及媒体从业者的社会责任决定了他们应当遵循诚实、善良、人道的原则。如果为了达到善的效果不择手段的话,则必然违背了这些原则,即便达到了善的效果也不应该受到鼓励。有些传播者常以传播的信息有益于社会公众为“外衣”掩饰谋求私利的动机,这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不道德的。
三、“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案例介绍
2011年10月23日晚上,深圳联防队员杨喜利手持钢管、警棍闯进王娟的家中,一通乱砸后,对她进行长达一个小时的毒打和强奸。她的丈夫杨武则躲在几米外,不敢做声,眼睁睁看着妻子遭此横祸,一个小时后才悄悄报警。犯罪嫌疑人杨喜利涉嫌强奸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报道这条新闻,多家媒体的记者找到杨武家,用摄像机、相机、话筒和录音笔将杨武及王娟团团围住,一遍又一遍地向他们逼问事件的经过,尽管《南方都市报》此前的报道已经描述了受害人王娟的精神状态,称她“自事发后一直躺在家中不愿见人,也不愿与人对话,不吃不喝,精神失常,还时常撞墙”,并有自杀行为,但蜂拥而至的媒体依然找上门,一直逼问到王娟用被子捂住脸,杨武痛哭流涕地下跪哀求。在这些饱受伤害、内心脆弱的受害人面前,媒体的强势将他们的尊严和隐私狠狠践踏。
【关键词】新闻传播;道德评价;动机;效果
媒体为了商业利益炮制虚假新闻固然有违职业道德,但媒体为了披露事实真相而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又应如何评价?媒体维护公众知情权是其负责任的体现,但媒体用非正当手段获取事实真相的行为又该如何看待呢?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新闻传播活动错综复杂。评价新闻传播活动是否符合道德规范,是看媒体报道新闻事件的动机,还是看报道活动实际达到的效果呢?如何正确评价新闻传播活动,处理好动机与效果的关系至关重要。
一、道德评价中的动机与效果
伦理学中关于道德评价有一对重要概念,是道德行为过程的两个方面,即动机与效果。动机是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效果是行为结束时的客观后果。因此动机构成道德行为的起点,效果则是行为的终点;动机总要指向并转化为效果,效果也总是一定动机的直接或者间接的产物。①
历史上,对于行为善恶评价的问题,一直存在着动机论与效果论两种对立的观点。先秦儒家的主要代表孟子是动机论的最早代表。他把动机与效果对立起来,只强调动机对于道德评价的作用,否认以效果来评价行为。汉代的董仲舒继承了孟子的思想,他明确提出“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的主张,认为一个人行为的善恶,主要看他是否出于善良的动机,而不在于功利效果。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德国哲学家康德是动机论最著名的代表。他认为善良意志之所以是善良的,并不是因为它引起或者产生好的后果,只是因为它的活动致力于善。绝对的效果论者则认为无论主体做出某一行为的动机如何,行为的善恶应完全取决于行为的效果。英国的功利主义者边沁和密尔是效果论的最著名代表。边沁认为一个人的动机如何,与行为是否道德无关,道德的价值不存在于主观领域之中,而只存在于客观事实之中,存在于行为的效果之中。他们认为对道德行为进行评价,可以只考虑效果,不考虑动机。
无论是动机论还是效果论,都存在很大的缺陷。因为任何一方的观点都只关注了道德行为过程中的某一个方面,而忽视了具有重要影响的另一个方面。由动机善恶与效果善恶可以推出动机与效果之间存在着四种关系:善的动机带来善的效果、善的动机导致恶的效果、恶的动机带来善的效果、恶的动机导致恶的效果。在第一和第四种情况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判断行为的善恶。道德评价的疑虑和争议存在于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中,即对于“好心办坏事”和“歪打正着”的行为应如何进行评价呢?如果仅以动机来评价,“好心”办的事即便伤害了别人也可以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虽然动机不纯但给别人带来了益处的行为依然是不道德的行为。或者仅以效果论来评价行为都会不可避免的导致道德评价上的困惑。因此,在道德评价中应当辩证地看待动机与效果,以达到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在动机和效果的善恶分别确定之后,对行为作善恶的判断,结合动机和效果而又着重于动机的善恶,显然是较为合理和公正的。②如果动机是善的,那么行为的善恶应当用效果进行检验,且应当分析恶的效果是由于对客观条件把握不当引起的,还是因为缺乏道德责任感而引起的。如果动机是恶的,也能办出一些“事与愿违”的好事来。因此一个良好的客观效果,并不能只由行为者高尚的道德动机而形成,而是同一个人的经验、知识、工作能力以及其它客观条件分不开的。③
二、新闻道德评价中的动机与效果
新闻道德评价就是评价主体运用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新闻传播行为、新闻道德主体的德性进行道德判断。新闻传播活动中传播者的善良动机包括客观公正的报道新闻事实、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发挥媒体的社会功能。当然也有部分传播者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歪曲事件真相进行不实报道。从效果来看,大多数新闻报道给公众带来了真实丰富的社会信息,当然也有一些新闻报道欺骗愚弄公众,使公众受到误导。新闻传播活动中传播者的动机和传播行为的效果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乱象,对它们进行道德评价需要正确处理动机与效果的关系。结合上文所述,对新闻传播行为的道德评价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1、有善的动机并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追求善的效果的做法是最值得提倡的。新闻工作者应该时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客观、真实、公正、全面地报道新闻事件,正确引导舆论。
2、善的动机导致了恶的效果,并不能认定行为就是不道德的。如果恶的效果是因为在目前客观条件下无法预见的,或是虽然可以预见但是无法避免的,我们依然可以认为这个行为是善的。但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小伤害或者缺乏道德责任感,则这个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是善的。这种情况是记者最常经历的,也是最容易引起公众的争议的。因为从动机上来看,绝大多数记者的新闻活动往往都是有着良好的动机,但良好的动机并不一定得到良好的效果,有时会走向反面。④
3、恶的动机一般情况下导致恶的效果,有时可能出现“歪打正着”的善的效果。在新闻道德评价中,这样的行为都应该尽量被避免。因为媒体及媒体从业者的社会责任决定了他们应当遵循诚实、善良、人道的原则。如果为了达到善的效果不择手段的话,则必然违背了这些原则,即便达到了善的效果也不应该受到鼓励。有些传播者常以传播的信息有益于社会公众为“外衣”掩饰谋求私利的动机,这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不道德的。
三、“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案例介绍
2011年10月23日晚上,深圳联防队员杨喜利手持钢管、警棍闯进王娟的家中,一通乱砸后,对她进行长达一个小时的毒打和强奸。她的丈夫杨武则躲在几米外,不敢做声,眼睁睁看着妻子遭此横祸,一个小时后才悄悄报警。犯罪嫌疑人杨喜利涉嫌强奸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报道这条新闻,多家媒体的记者找到杨武家,用摄像机、相机、话筒和录音笔将杨武及王娟团团围住,一遍又一遍地向他们逼问事件的经过,尽管《南方都市报》此前的报道已经描述了受害人王娟的精神状态,称她“自事发后一直躺在家中不愿见人,也不愿与人对话,不吃不喝,精神失常,还时常撞墙”,并有自杀行为,但蜂拥而至的媒体依然找上门,一直逼问到王娟用被子捂住脸,杨武痛哭流涕地下跪哀求。在这些饱受伤害、内心脆弱的受害人面前,媒体的强势将他们的尊严和隐私狠狠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