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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盗窃犯罪多利用数字技术瑕疵或管理漏洞作案。其盗窃对象除了财物外,还包括财产性利益。考量盗窃犯罪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应以能够支配某标的物作为"占有"的构成要义。鉴于数字时代盗窃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为避免刑罚出现畸重,量刑时应适用刑法总则及分则相关法条,考虑适用特殊减轻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