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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天宁模式”是少年法庭发展的主流方向,也将是未来中国少年法院试点的雏形。从二十年司法实践看,常州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以综合审判和全面保护为着力点,始终保持稳步推进态势,形成了符合常州法院实际的经验做法和有益启示。少年法庭工作的积累,为常州法院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综合庭建设的蓬勃成长,必将在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和审判体系的征途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少年法庭;综合审判;全面维权
[中图分类号]D917 2
[文献标识码]A
早在1988年初,常州法院就成立了少年案件合议庭,当年12月,全省第一次少年法庭工作经验交流会在武进召开。1991年8月,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了被誉之为“天宁模式”的首家独立建制的综合性少年案件审判庭。二十年来,常州法院的少年法庭工作尤其是少年法庭机构建设始终保持着稳步发展的良好势头,以综合庭建设为主线,以综合审判和全面保护为着力点,推广“天宁模式”,形成了符合常州法院实际的经验做法和有益启示。
一、综合庭建设的实践
(一)围绕建立稳定成熟的少年审判队伍目标,加强少年法庭机构队伍建设
建立机构是关键。1988年,常州中院试点少年案件合议庭的同时,立即在中院成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各基层法院也均加强了少年法庭的指导工作。进入新世纪以来,法院领导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沟通协调,进一步取得了党委、政府对少年法庭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新一届常州中院党组更是把综合性少年法庭机构建设列入主要议事日程,率先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并明确了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受案范围和工作职责。
稳定队伍是基础。多年来,全市法院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特点,注意舍得将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热爱少年法庭工作并具有务实工作作风的复合型业务骨干,选调充实到少年审判队伍中,充分考虑年龄层次、专业学历、性别差异,以培养一批“法官妈妈”、“知心姐姐”、“法官叔叔”为核心的少年审判知名法官为平台,造就一支政治责任感强、业务精、热爱少年庭工作的少年审判队伍。
建章立制是保障。为规范少年审判的工作流程,常州法院在深入调研、广泛论证的基础上,适时提出相关的工作意见。近年来,天宁、武进等法院专门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审判工作的意见》、《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流程规则》、《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流程规则》等规范性意见,指导少年法庭法官规范司法行为,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08年6月,常州中院结合实际,又制订出台了今后三年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少年法庭的发展方向。
(二)突出综合审判和全面保护“天宁模式”,夯实少年法庭工作机制建设
不断探索完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在全力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上下功夫。一是寓教于审,教育贯穿始终。少年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抓好庭前、庭审、庭后三个环节,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全面教育。开展庭前社会调查,全面了解被告人的家庭、成长情况,针对被告人的特点,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讲求庭审艺术,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同时,查找犯罪根源,找准教育的突破口;宣判后及时梳理总结,分析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所处刑罚的根据,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教育。二是惩教结合,正确恰当量刑。切实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科学确定适用刑罚的程序和结果,少年法庭法官普遍做到在指导思想上树立—个“帮”字,在处罚方式上注重一个“准”字,在确定刑罚时体现一个“宽”字。在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和性质的同时,全面衡量案情,结合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和社区环境,力求选准最有利于其改造的刑种和刑期。三是延伸帮教,多方协同挽救。要求对每一个少年犯都建立回访考察档案,对于服刑少年犯,采用结对帮教、信函联系等形式,结合定期回访,不断勉励他们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对于缓刑少年犯,及时确定帮教单位,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帮教措施;对刑释少年尤其是刑释前夕,重点加强对其的法制再教育。近年来,依靠法官灵活的教育方式和真诚的情感付出,常州地区被判处刑罚的少年犯重新犯罪率始终控制在1%以下。
不断探索完善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工作机制,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上下功夫。自1991年11月天宁法院少年庭审理全国首例少年保护案件以来,我市少年法庭积极推广“天宁模式”,大胆实践,努力创新,逐步形成了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工作机制。一是坚持重点保护,在审判方法上求实效。工作中,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即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有利于父母子女关系融洽的角度出发,妥善审理好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及探视权纠纷等案件,重点保护好未成年人的抚养权、人身权、受教育权和受探视权。同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的保护,强调“亲和”,采用圆桌审判的方式,避免庭审对已经遭受权益侵害的未成年人带来“第二次伤害”;二是坚持优先保护,在人文关怀上求实效。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的“绿色通道”制度,对涉少民事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做到快收、快结、快执,确保审判迅速简约、便利高效;三是坚持有效保护,在权益实现上求实效。对涉少民事案件,现行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办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的,在判决或者调解中对未成年人一方的利益给予一定的倾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尤其是强化调解意识,做好调解工作,坚持多调少判,通过全面宣传法律法规,使义务主体明确责任;通过情理交融的教育疏导工作,使义务主体认清履行义务的重要性和及时性;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使情绪对立的双方消除隔阂。
不断探索完善少年法庭辅助体系工作机制,在全方位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上下功夫。全市法院少年法庭遵循“立足审判、前后延伸、主动配合、有效衔接、协调发展”的思路,切实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共同参与综合治理。首先,完善“司法一条龙”体系。全市法院少年法庭重视与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作,积极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网络,建立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的“快速通道”,保证侦查、起诉、审判的快速、高效,并在庭前调查、庭中教育、庭后考察等方面形成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矫治的合力。其次,完善“社会一条龙”体系。多年来,全市法院少年法庭以审判为中心,建立和完善配套工作体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密切配合,协同开展工作,特别是重视加强与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教育、文化、社区等方面的沟通协调,构建网络,齐抓共管,全力营造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在这一方面,值得进一步总结的是常州两级法院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注意适时引入心理疏导机制,与学校、家庭和 有关部门形成社会联动,保证审前判后有一个亲和、平稳的环境。
二、综合庭建设的启示
据不完全统计,二十年间,常州两级法院少年法庭已审理判决涉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5388人,有效地教育、感化和挽救了一批误入歧途的未成年犯,未成年人犯罪数在经历1993年至1995年、2004年至2006年两次增长高峰后,2007年出现了高位回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和在校生犯罪比例均低于前三年平均值;审结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抚育费、抚养关系、探视权和监护权等民事纠纷3444件(不包含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及时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案件的范围也不断拓宽。与此同时,全市法院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也卓有成效,少年案件审判队伍素质得到提升,目前,已有国家级1家,省级4家,市级3家。随着全市法院综合庭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与少年案件合议庭、少年刑事审判庭相比,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建设所带来的最直观感受是既有案件类型多样化,又促使法官的刑民皆通化。作为法院内设的综合性审判业务部门,其优势作用日益显现:一是少年案件受理规范,二是维权保护渠道畅通,三是宣传阵地稳固扎实。建设综合性少年庭,有利于形成科学的少年司法观念,有利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体系,有利于推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有利于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机遇和挑战并存,重任与使命在肩。尽管少年法庭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但要想真正完全建立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还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在此,我们提出一些建议:
完善组织立法。综合庭的建设,乃至少年法院的尝试,是顺应形势发展需求的,目前的法律对少年法庭的位置并未确定,应呼吁全国人大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将少年法庭的设置以及发展方向写进法律,并针对少年法院的出现而解决好与同级人大的关系问题。只有从立法源头上做起,少年法庭在人民法院改革、在司法制度健全的道路上才能愈加发挥其特殊的作用。
制定专门法律。如上所述,少年审判实践的经验已有不少,但就少年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如对成年犯与少年犯是否分案处理及量刑如何均衡,对未成年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理解,对犯罪动机、手段、社会影响的综合辨析等,还存在一定的困惑。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出台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刑事法律,具有可行性和实效性,也便于审判实践的运用和对少年犯的帮教改造。
加强人才储备。在审判力量方面,目前从事少年审判的队伍尚不够壮大,年龄层次分布不够合理,综合知识掌握不够全面。为此,在法院招录干警或引进人才时应注意对少年审判人员的配备,在外出提升培训时应注意对少年审判骨干的培养。在司法协作方面,呼吁公安、检察、监狱等机关建立专门的侦查、监督、帮教体系,设立未成年人案件侦查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室、未成年人案件调查科等,并在相应部门配备经验丰富的人才。在社会储备方面,可以本着防范于未燃的原则,首先是在高等院校设置专门的未成年法律课程,其次是在妇联、团委等部门做好陪审员的选任培养和人才接替,第三是与医院或心理咨询机构联手挖掘培育专门的心理辅导人才,第四是在学校、社区或者帮教成长基地保证帮教矫正人员的配备到位。
[关键词]少年法庭;综合审判;全面维权
[中图分类号]D917 2
[文献标识码]A
早在1988年初,常州法院就成立了少年案件合议庭,当年12月,全省第一次少年法庭工作经验交流会在武进召开。1991年8月,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了被誉之为“天宁模式”的首家独立建制的综合性少年案件审判庭。二十年来,常州法院的少年法庭工作尤其是少年法庭机构建设始终保持着稳步发展的良好势头,以综合庭建设为主线,以综合审判和全面保护为着力点,推广“天宁模式”,形成了符合常州法院实际的经验做法和有益启示。
一、综合庭建设的实践
(一)围绕建立稳定成熟的少年审判队伍目标,加强少年法庭机构队伍建设
建立机构是关键。1988年,常州中院试点少年案件合议庭的同时,立即在中院成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各基层法院也均加强了少年法庭的指导工作。进入新世纪以来,法院领导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沟通协调,进一步取得了党委、政府对少年法庭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新一届常州中院党组更是把综合性少年法庭机构建设列入主要议事日程,率先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并明确了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受案范围和工作职责。
稳定队伍是基础。多年来,全市法院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特点,注意舍得将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热爱少年法庭工作并具有务实工作作风的复合型业务骨干,选调充实到少年审判队伍中,充分考虑年龄层次、专业学历、性别差异,以培养一批“法官妈妈”、“知心姐姐”、“法官叔叔”为核心的少年审判知名法官为平台,造就一支政治责任感强、业务精、热爱少年庭工作的少年审判队伍。
建章立制是保障。为规范少年审判的工作流程,常州法院在深入调研、广泛论证的基础上,适时提出相关的工作意见。近年来,天宁、武进等法院专门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审判工作的意见》、《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流程规则》、《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流程规则》等规范性意见,指导少年法庭法官规范司法行为,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08年6月,常州中院结合实际,又制订出台了今后三年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少年法庭的发展方向。
(二)突出综合审判和全面保护“天宁模式”,夯实少年法庭工作机制建设
不断探索完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在全力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上下功夫。一是寓教于审,教育贯穿始终。少年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抓好庭前、庭审、庭后三个环节,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全面教育。开展庭前社会调查,全面了解被告人的家庭、成长情况,针对被告人的特点,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讲求庭审艺术,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同时,查找犯罪根源,找准教育的突破口;宣判后及时梳理总结,分析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所处刑罚的根据,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教育。二是惩教结合,正确恰当量刑。切实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科学确定适用刑罚的程序和结果,少年法庭法官普遍做到在指导思想上树立—个“帮”字,在处罚方式上注重一个“准”字,在确定刑罚时体现一个“宽”字。在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和性质的同时,全面衡量案情,结合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和社区环境,力求选准最有利于其改造的刑种和刑期。三是延伸帮教,多方协同挽救。要求对每一个少年犯都建立回访考察档案,对于服刑少年犯,采用结对帮教、信函联系等形式,结合定期回访,不断勉励他们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对于缓刑少年犯,及时确定帮教单位,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帮教措施;对刑释少年尤其是刑释前夕,重点加强对其的法制再教育。近年来,依靠法官灵活的教育方式和真诚的情感付出,常州地区被判处刑罚的少年犯重新犯罪率始终控制在1%以下。
不断探索完善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工作机制,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上下功夫。自1991年11月天宁法院少年庭审理全国首例少年保护案件以来,我市少年法庭积极推广“天宁模式”,大胆实践,努力创新,逐步形成了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工作机制。一是坚持重点保护,在审判方法上求实效。工作中,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即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有利于父母子女关系融洽的角度出发,妥善审理好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及探视权纠纷等案件,重点保护好未成年人的抚养权、人身权、受教育权和受探视权。同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的保护,强调“亲和”,采用圆桌审判的方式,避免庭审对已经遭受权益侵害的未成年人带来“第二次伤害”;二是坚持优先保护,在人文关怀上求实效。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的“绿色通道”制度,对涉少民事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做到快收、快结、快执,确保审判迅速简约、便利高效;三是坚持有效保护,在权益实现上求实效。对涉少民事案件,现行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办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的,在判决或者调解中对未成年人一方的利益给予一定的倾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尤其是强化调解意识,做好调解工作,坚持多调少判,通过全面宣传法律法规,使义务主体明确责任;通过情理交融的教育疏导工作,使义务主体认清履行义务的重要性和及时性;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使情绪对立的双方消除隔阂。
不断探索完善少年法庭辅助体系工作机制,在全方位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上下功夫。全市法院少年法庭遵循“立足审判、前后延伸、主动配合、有效衔接、协调发展”的思路,切实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共同参与综合治理。首先,完善“司法一条龙”体系。全市法院少年法庭重视与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作,积极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网络,建立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的“快速通道”,保证侦查、起诉、审判的快速、高效,并在庭前调查、庭中教育、庭后考察等方面形成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矫治的合力。其次,完善“社会一条龙”体系。多年来,全市法院少年法庭以审判为中心,建立和完善配套工作体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密切配合,协同开展工作,特别是重视加强与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教育、文化、社区等方面的沟通协调,构建网络,齐抓共管,全力营造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在这一方面,值得进一步总结的是常州两级法院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注意适时引入心理疏导机制,与学校、家庭和 有关部门形成社会联动,保证审前判后有一个亲和、平稳的环境。
二、综合庭建设的启示
据不完全统计,二十年间,常州两级法院少年法庭已审理判决涉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5388人,有效地教育、感化和挽救了一批误入歧途的未成年犯,未成年人犯罪数在经历1993年至1995年、2004年至2006年两次增长高峰后,2007年出现了高位回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和在校生犯罪比例均低于前三年平均值;审结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抚育费、抚养关系、探视权和监护权等民事纠纷3444件(不包含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及时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案件的范围也不断拓宽。与此同时,全市法院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也卓有成效,少年案件审判队伍素质得到提升,目前,已有国家级1家,省级4家,市级3家。随着全市法院综合庭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与少年案件合议庭、少年刑事审判庭相比,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建设所带来的最直观感受是既有案件类型多样化,又促使法官的刑民皆通化。作为法院内设的综合性审判业务部门,其优势作用日益显现:一是少年案件受理规范,二是维权保护渠道畅通,三是宣传阵地稳固扎实。建设综合性少年庭,有利于形成科学的少年司法观念,有利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体系,有利于推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有利于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机遇和挑战并存,重任与使命在肩。尽管少年法庭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但要想真正完全建立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还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在此,我们提出一些建议:
完善组织立法。综合庭的建设,乃至少年法院的尝试,是顺应形势发展需求的,目前的法律对少年法庭的位置并未确定,应呼吁全国人大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将少年法庭的设置以及发展方向写进法律,并针对少年法院的出现而解决好与同级人大的关系问题。只有从立法源头上做起,少年法庭在人民法院改革、在司法制度健全的道路上才能愈加发挥其特殊的作用。
制定专门法律。如上所述,少年审判实践的经验已有不少,但就少年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如对成年犯与少年犯是否分案处理及量刑如何均衡,对未成年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理解,对犯罪动机、手段、社会影响的综合辨析等,还存在一定的困惑。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出台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刑事法律,具有可行性和实效性,也便于审判实践的运用和对少年犯的帮教改造。
加强人才储备。在审判力量方面,目前从事少年审判的队伍尚不够壮大,年龄层次分布不够合理,综合知识掌握不够全面。为此,在法院招录干警或引进人才时应注意对少年审判人员的配备,在外出提升培训时应注意对少年审判骨干的培养。在司法协作方面,呼吁公安、检察、监狱等机关建立专门的侦查、监督、帮教体系,设立未成年人案件侦查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室、未成年人案件调查科等,并在相应部门配备经验丰富的人才。在社会储备方面,可以本着防范于未燃的原则,首先是在高等院校设置专门的未成年法律课程,其次是在妇联、团委等部门做好陪审员的选任培养和人才接替,第三是与医院或心理咨询机构联手挖掘培育专门的心理辅导人才,第四是在学校、社区或者帮教成长基地保证帮教矫正人员的配备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