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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提出的,为生产产品、展示地理地形、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而创作的三维作品,纠正了现行著作权法中模型作品在立法上的错位,梳理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种类,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对于作品定位的混淆.但是修改法中将图形作品和立体作品并列,又以生产产品为目的,不利于立体作品的表达和保护,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