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保障“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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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0万平方米
  今年成都将新建、改建、采购、租赁、配建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400万平方米,超过前三年保障性住房的两倍。
  · 2.8万元和5万元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2.2万元提高到2.8万元;经适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
  · 第3套房
  成都主城区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措施,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
  
  提高住房保障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政策……为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国八条”,2月15日,成都市城乡房管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地税局、金融办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据成都市房管局介绍,此举意在通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措施等方式,加大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力度,在满足居民家庭住有所居的刚性消费需求和居民家庭改善居住条件的合理消费需求的同时,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态势。
  
  规模——
  ▍今年新建400万平方米
  据成都市房管局介绍,近年来成都市逐步健全完善梯度化、多形式、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并确立了廉租住房保障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需建设、应保尽保”的总体目标。
  数据显示,2008年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26.5万平方米,2009年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55.5万平方米,2010年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100万平方米。
  而在2011年,成都市将新建、改建、采购、租赁、配建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达到400万平方米,超过前三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的两倍。在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中,廉租住房4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77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204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住房44万平方米。
  此外,在“十二五”期间,成都市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将达到2000万平方米,是“十一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量的5.6倍。
  
  标准——
  ▍廉租房:年收入标准提至2.8万 经适房:年收入标准提至5万元
  伴随着成都市综合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居民收入水平提升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成都适时上调住房保障补贴标准和保障对象准入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依据《实施意见》,2011年成都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2.2万元提高到2.8万元,调整后的廉租住房年收入准入线标准已占上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6%左右,在全国同等城市中处于较高水平。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这将使更多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与此同时,成都市将继续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仅包括成都市城乡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具有本市户籍的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还将缴纳一定期限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务工人员以及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就业的企业员工纳入保障范围。
  
  市场监管——
  ▍严格用地供应管理和预售价格管理
  捂盘惜售的禁止参与土地竞买;定价超高的将进行清算增值税;土地管理2年不开工收回土地使用权;房价管理报送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整;房源管理拿证10天内公开可售房源。
  为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成都将强化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对开发企业存在土地闲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将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与成都市土地竞买活动。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超过两年没有取得开工建设的,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严格税收征管,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在年内全面推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实施意见》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违规预售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防止出现不按期竣工或“烂尾楼”现象。
  成都将严格商品房预售价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时,必须在预售方案中据实按套报送预售价格,并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销售。报送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整,3个月后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报送并按规定重新公示。在新价格公示前,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报送价格的,将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不予合同备案。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在商品住房交易行为监管上。成都对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在10日内将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有房不售或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将采取暂停预售、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记入信用档案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金融机构按规定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工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另外,成都将根据国办发〔2011〕1号精神,按照目前的房价水平和经济发展目标,以及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2011年度全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
  
  住房限购——
  ▍成都户籍家庭暂停第3套房,外地户籍家庭暂停第2套房
  从2月15日起,成都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等主城区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措施。新购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二手住房时间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住房限购的对象,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主城区购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子女。
  在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不得向属于限购对象的购房人出售住房或提供中介服务。
  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前,应当核验购房人提供的《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与证明材料是否一致;在进行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应当先通过网签系统录入《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登记的家庭成员信息,经市房屋登记系统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区拥有住房的套数,系统提示不属于限购对象的,再继续完成网签手续,同时上传购房人签字的《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影印文档。经房管部门核实购房人属于限购对象不予办理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与购房人解除住房买卖合同、注销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的信息记录。
  (本刊综合报道)
  
  链 接
  证明造假不能办理房产证
  成都市房管局发出提醒,在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买住房的应注意三大事项。
  第一,购房人在新购住房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并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二,购房人要将《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及证明材料作为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和办理商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和权属登记的申请材料;
  第三,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承担住房买卖合同不能网上备案、不能办理权属登记、合同解除后的经济损失等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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