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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是对民事诉讼标的的一种建立在当事人和解基础上的处置程序与方法。通过执行和解,既能有效保证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高度的“意思自治”,维护权利的实现,确保义务的承担,又能低成本无对抗地实现法院判决指向的目标,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通过引进执行和解,恰当处理“检察机关介入、法院判决、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这三方的关系,可有效减少讼累,减轻检察机关办案负担,同时达到法院满意,公平正义得到充分维护的目的。
一、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的概念
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在与人民法院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为前提,本着依法办事、平等尊重、公平合理的原则,主持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内容再次进行协商,达到和解结案的一种办案方式。能够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内容进行再次协商,是民事案件当事人特有的一项权力,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过是当事人意志和意志分割的记载和调和书。换言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必须以当事人的权利终极处置为极限和前提。这不仅给执行和解提供了法理基础和可能,也无疑为我们设置了执行和解的范围。
二、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的范围
根据以上分析,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对一切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要求执行和解,但为了维护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稳定性,对没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当事人要求执行和解,检察机关不予干预,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便宜行事。除此之外,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的范围还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虽符合抗诉条件,但通过执行和解,变更当事人之间的部分利益,当事人能够自动履行的;
2、判决、裁定存在一定错误,经过执行和解的“微调”,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自动履行权利义务的;
3、当事人对于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申请抗诉,经过检察机关进行执行和解工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三、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的注意事项
目前,法律还没有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对此项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规定的空白、实践的积累给探索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为了使相关探索具有有益性和可操作性,少走甚至不走弯路,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的针对内容是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于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正确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予受理。对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抗诉、提出检察建议和进行执行和解等多种处理措施,抗诉则因其本身的对抗性和周期长以及检法两家认识的不一致等因素,往往达不到当事人期望的理想效果。而检察建议因为建议的柔弱性往往不能引起人民法院的应有重视。执行和解则由于载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事诉讼原则,使检察机关针对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错误和瑕疵更有监督的力度。
2、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的前置程序是与人民法院的良好沟通。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针对的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为了表达对法院的尊重以及对法制尊严的共同维护,检察机关在启动执行和解程序前,应充分做好与法院的沟通工作。沟通的形式以向法院送达《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告知书》为宜。具体告知内容应包括:案由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院判决、裁定以及调解结论、检察机关审查后结论及其依据和理由、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相关内容等。法院在没有切实依据的反对理由的情形下,应及时函复检察机关,支持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共同维护法制的权威。
3、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应在法院主导,检察机关监督之下进行。执行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是执行的深化和继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检法两家的共同认可后,通过对当事人权利的部分变更和调整,为最终确认和落实当事人的相关权益奠定了良好基础,圆满结案成为可能,法院主导、检察监督的结案模式使案件更有公信力和说服力,更具权威性。
四、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的程序设计
综上所述,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案件,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立案、审查、向当事人双方发放执行和解征求意见书、向法院送达《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告知书》、制作《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结案书》。需要说明的是,在发现当事人以执行和解为“技巧”,借故执行和解故意拖延执行时间,并无和解诚意的情况后,应立即终止和解程序,交由法院强制执行,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和而不解”,久拖不决。
总之,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是办理民事申诉案件的一道“减压阀”,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润滑剂”,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程序,既可充分表达意愿,又能有效实现权利,还可促进日后合作,司法机关既节省了诉讼成本,又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于人于己于国家于社会都是大有裨益的,因此,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应在探索中推广,在推广中逐步进入立法程序。
一、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的概念
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在与人民法院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为前提,本着依法办事、平等尊重、公平合理的原则,主持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内容再次进行协商,达到和解结案的一种办案方式。能够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内容进行再次协商,是民事案件当事人特有的一项权力,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过是当事人意志和意志分割的记载和调和书。换言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必须以当事人的权利终极处置为极限和前提。这不仅给执行和解提供了法理基础和可能,也无疑为我们设置了执行和解的范围。
二、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的范围
根据以上分析,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对一切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要求执行和解,但为了维护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稳定性,对没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当事人要求执行和解,检察机关不予干预,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便宜行事。除此之外,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的范围还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虽符合抗诉条件,但通过执行和解,变更当事人之间的部分利益,当事人能够自动履行的;
2、判决、裁定存在一定错误,经过执行和解的“微调”,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自动履行权利义务的;
3、当事人对于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申请抗诉,经过检察机关进行执行和解工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三、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的注意事项
目前,法律还没有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对此项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规定的空白、实践的积累给探索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为了使相关探索具有有益性和可操作性,少走甚至不走弯路,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的针对内容是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于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正确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予受理。对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抗诉、提出检察建议和进行执行和解等多种处理措施,抗诉则因其本身的对抗性和周期长以及检法两家认识的不一致等因素,往往达不到当事人期望的理想效果。而检察建议因为建议的柔弱性往往不能引起人民法院的应有重视。执行和解则由于载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事诉讼原则,使检察机关针对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错误和瑕疵更有监督的力度。
2、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的前置程序是与人民法院的良好沟通。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针对的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为了表达对法院的尊重以及对法制尊严的共同维护,检察机关在启动执行和解程序前,应充分做好与法院的沟通工作。沟通的形式以向法院送达《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告知书》为宜。具体告知内容应包括:案由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院判决、裁定以及调解结论、检察机关审查后结论及其依据和理由、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相关内容等。法院在没有切实依据的反对理由的情形下,应及时函复检察机关,支持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共同维护法制的权威。
3、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应在法院主导,检察机关监督之下进行。执行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是执行的深化和继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检法两家的共同认可后,通过对当事人权利的部分变更和调整,为最终确认和落实当事人的相关权益奠定了良好基础,圆满结案成为可能,法院主导、检察监督的结案模式使案件更有公信力和说服力,更具权威性。
四、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的程序设计
综上所述,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案件,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立案、审查、向当事人双方发放执行和解征求意见书、向法院送达《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告知书》、制作《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结案书》。需要说明的是,在发现当事人以执行和解为“技巧”,借故执行和解故意拖延执行时间,并无和解诚意的情况后,应立即终止和解程序,交由法院强制执行,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和而不解”,久拖不决。
总之,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是办理民事申诉案件的一道“减压阀”,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润滑剂”,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程序,既可充分表达意愿,又能有效实现权利,还可促进日后合作,司法机关既节省了诉讼成本,又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于人于己于国家于社会都是大有裨益的,因此,民事行政检察执行和解应在探索中推广,在推广中逐步进入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