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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证据交换制度虽然早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使用,但由于《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规的缺失,使该制度的实施缺乏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在第133条增加了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相关内容,虽然没有就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规则作出规定,但也可以说是从源头上解决上述问题的一次尝试,只是立法对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认识却存在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