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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主流观点认为罪刑法定之“法”是指刑法,但在理论及刑法司法实践中往往忽视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导致刑法理论的龃龉不舍及实践中出现一些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判决。究其原因是没有正确认识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融合性及我国社会秩序的内在需求。基于我国刑事立法及我国司法实践,罪刑法定之“法”应包括刑法的所有相关规范。这将有助于理解我国的罪刑法定是实质的而非形式的,及证明我国犯罪成立理论是立体的而非“平面耦合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