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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在校学生的恶性案件,在近些年来时有发生,也令学校、家长及学生深陷恐慌.为了有效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并充分救济受害学生的利益,《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