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试用期内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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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的权益受《劳动法》保护,在劳动权益被用人单位仪侵犯时,《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十分的重要,特别是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更是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所所形成劳动关系的开始,而目前不少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只在试用期过后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还不包括试用期,这显然是违法的。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就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期限是包括试用期的。但在实际上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存在种种不规范的现象,有的甚至以由“试用”为由在“试用期”上玩花招,故意设置‘各种陷阱,以逃避奉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他们在劳动合同内任意延长试用期或者多次确定试用期,或者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以便随时能够解除劳动者,达到低成本轮换试用劳动力的目的。这些发生在试用期内的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秩序。
  
  1试用期的内涵
  
  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工作的期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互相解而敬定的考察期,目的是为维护双方的权益,一般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这从用人单位化的角度度来讲,是用人单位可在试用期考察职工:所具备的基本本素质和品行,看其是否与劳动者职位相称,如果发现其不称职或不符合招工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者可以利用试用期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状况,看其工作条件和福利和待遇是否如何招工所说的,再检查自己是否适合目前的工作,是否对工作有兴趣并愿意长期从事此项工作。如果发现自己不适合此
  项上作或发现用人单位的情况与自己的希望不符,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这为维护
  劳资双方的权益都提供了保障。
  
  2法律对“试用期”及其劳动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
  
  为保护劳动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对“试用期”的期限,适用范围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享有的权益作了具体体的规定。
  2.1关于“试用期期限舰定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试川期不得超过三十人;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可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试用期长短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限规定。但可以少于上限规定.
  2.2关于“试用”期的的适用范围原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发【1996】354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这就是说,“试用期”仅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那种在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为由,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的做法是违法的行为。
  2.3我国法律法规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所享有的权益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①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试用期间劳动者由于熟练程度技术水平与熟练工人相比可能有差距,但只要劳动者在法定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劳动者工资。②享有社会保险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劳动合同制职工一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缴保险费。③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减少危害,不得以任何借口指挥违章作业或借故不予以保护。④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和休息日,如公休日、节假日以及婚丧假期。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为由,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若却因工作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⑤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有权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或提出诉讼。⑥根据有关法律舰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还应享有相应的应的医疗待遇的权利;在试用期若遇工伤,还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伤待遇。⑦享有除劳动合
  同的权利。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职业技能培训费用。
  
  3“试用期”内的侵权行为及原因分析
  
  3.1试用期内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试用期是劳动者获得一份工作后最初的不稳定阶段,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个考察时期。在这一特殊时期,劳动者的权益往往最容易受到侵犯,其最主要的表现如下:
  3.1.1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随意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舰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用人单位选择合适的职工,但在日常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条款而故意设计陷阱。如在职工试用期将届满时,故意以“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既不符合条什”中的“条件”作出解释或公布于众,使职工对不符合哪些“条件”不得而知,甚至有些单位还不发给劳动者报酬,不给予劳动者应有的待遇,使职工敢怒而不敢言。
  3.1.2试用期范围和长短不合法劳部发(1996)354号文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这是对试用期的试用的范围所作出的规定,但有些用人单位则对劳动者一年一签,且在原岗位工作的劳动者也划定试用期,这是不合法;同时,对试用期的长短,我国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但有些企业不按规定确定试用期的期限,其为了达到压低劳动者的报酬、低成本轮换使用劳动力的目的,常常设定超长的试用期,不论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论劳动合同期限是多长,一律设定六个月的试用期,甚至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也设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或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进行一次试用,即延长一倍试用期,这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4不过超过六个月”,上面的行为明显属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3.1.3借故特殊原因违法解除合同由于《劳动法》未对试用期中的特殊情况作解除之规定,仅在《劳动法》第25条中就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作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借故劳动者在试用期生病或非因工负伤不符合健康标准为由任意解除合同,这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上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中生病,用人单位虽能解除劳动合同,但也应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下而言的,而有的企业为逃避责任在劳动者医疗期未满时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有的企业则以女职工“三期”会影响工作为由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
  3.1.4试用期内劳动者享受不到相应的医疗待遇1989年7月8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改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指出,合蚓制工人在试用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为3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另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工病或者因工负伤不能够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在试用期内如果遇到工伤,劳动者还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在现实生生活中却并非如此,绝人多数劳动者是享受不到相应的工伤待遇,更别提什么医疗待遇。例如李某到一家酒店做试用工,在面点加工中左手臂被而机严重绞伤,事后,李某要求该酒店对他按工伤处理,承担他的全部医疗费和护理、变通等费用,该酒店经理以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工伤赔偿。本案例中该酒店经理
  的做法明显是错误的。李某虽然处于试用期,尽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与酒店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适用我国的《劳动法》。毫无疑问,李某在酒店因工受伤,应该确定为工伤,享受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规定范围内的各种待遇。如果因工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还应享受公残补助。而在现实生活活中,遇到这种情况,权益受到侵犯的劳动者总是很难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即使得到了,也是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才得到为数可怜的费用。
  3.1.5试用期内劳动肯无法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一般来说,试用期内工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确切地说,用人单位有权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若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工作。用人单位应确保做到,“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各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实际上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劳动成本,使用各种手段变相侵犯劳动者的权益,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例如某酒楼在员工守则中规定:“入职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其中上岗的前7天为试工,7天内若自动离职一律不发给薪酬。”试用期的长短且不论是否合法,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是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且在试工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T作,劳动者就有得到相应劳动报酬得权利,而上面这个案例中,试工期间,七天内自动离职的不发给工资,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比比皆是,只是手段不一,但最终部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3.2侵权行为的原因分析导致以上侵权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3.2.1用人单位受利益驱使而故意违法在劳动法的贯彻执行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减轻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故意违法。由于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待遇水平较转正后合同期限内的要低,用人单位的某些待遇,福利等可能享受不到,这些也是有关法律所允许的。于是,某些用人单位为节省大量的工资支出,廉价使用劳动力,减轻自己应当承担的给劳动者缴纳保险,发放福利等法定义务,常常选择在劳动者试用期即将届满时以在试用期内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后再行招聘,如此势必出现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3.2.2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受我围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在目前就业形势相对严峻,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可选择范围远大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可选范围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上岗心切的心理,对劳动者提出种种无理甚至违法的要求,再加上许多劳动者法制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这就更助长了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权行为的发生可能性。
  3.2.3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虽然对试用期的适用范围,试用期限和劳动者权益作了规定,但对“试用期”的文字表述缺乏科学性,使人们误认为“试用”就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劳动肯进行的考察,这样“试用”的双向性就被误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而的行为,造成劳动关系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另外,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录用条件的规定电不具体,大多只笼统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对录用条件如何确定,以及对劳动者是否符合条件的评判标准缺乏具体的规定,这就在法律上为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的幌子,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留下可利用的空间。
  
  4“试用期”内劳动权益保护措施
  
  通过对以上侵权行为及原因的分析,要切实保护好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而采取措施:
  4.1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首先,应进步科学界定“试用期”的含义,或直接将其改为“试工期”,这样试用期的双层含义就进一步明确化了,对用人单位可理解为是在考察职工是否胜任,对劳动者可理解为在考察工作是否适应,这样更能从形式上体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相互平等关系,更易于人们理解“试片”的真正含义,使劳动省增强自信心,树立平等意识。其次,应将“试用合同”无效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劳动法》不承认劳动合同签订前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的效力,但这种规定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示,而是隐含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_,法的明确性特征也没有得到体现。因此,有必要对《劳动法》有关条款加以补充,即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单独签订的试用合同无效。这样,一方面使劳动者易于掌握劳动法的规定而避免掉进用人单位的试用陷阱,另一方而也使用人单位避免在劳动法的试用期条款上作文章。
  4.2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试用期首先,应对劳动法律法规中父于试用期限的规定进行具体化。现行《劳动法》虽然规定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此舰定过于简单,缺乏严密性。根据此规定,不论劳动合同的期限多长,用人单位都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最长6个月,可这种行为显然侵犯了劳动合法权益,违背了了公平原则。对《劳动力法》此规定之不足,国家有关部门及此地力政府不得不以规章,地方性法规术加以弥补。这些规章,地方性法规虽然行之有效,但毕竟小具有行政法规效力,其具体规定也不统一,小易被人们所了解和掌握。因此,应制订一个具有行政法规性的《劳动合同条例》对试用期限问题做出具体的统的规定。其次,应对劳动法律法规关关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问题的规定期内的考核内容及评分原则也必须事先告诉劳动者,并让其签字认同:建立劳动者信息调查制度,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权利对劳动者的背景情况进行调查,劳动者如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兄,则“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系列的规定都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行政法规来作出硬性的规定,这对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任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4.3进一步加人劳动监督力度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针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各种侵权行为开展劳动监察工作,不断加人劳动监察范围和对象在做好群众举报受理监察的同时,加大主动巡查监察和专项监察力度,严厉处罚利用“试用期”渔利、盘剥劳动者的不法行为,使劳动者真正享受到劳有所得,劳有所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各种侵权为的发生。
  4.4进步加强法制宣传,不断增强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对用人单位来说,应当充分认识到:加强对劳动山关系的保护,不仅是自己对国家、社会和广人劳动者应尽义务,同时也足促进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什。近年来我国社会大量的劳动用工事实表明: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如果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能吸引大量优秀的员工到该单位从业,从而从根本上促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为现代社会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上就足人才的竞争。反之,如果企业忽视或者轻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企业优秀的员工会流失,甚至还会出现招工难的尴尬局而,前两年的某段时期内我国沿海地所出现的民荒,不能不说就是个很好的例证。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只有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法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从而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才能从根本上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5充分开拓和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强化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形式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更科学化、规范化。即把工会履行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在企业内部形成劳资抗衡机制。特别是要通过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将劳动关系的大部分内容确定于集体合同内,加强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提高劳动者通过集体力量抗衡企业借格式化条款滥用权利的意识,促进劳资市场健康有序的展和劳动合同的更加健全和完善。
  
  5结语
  
  通过对以上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化劳动权益的分析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事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在试用期内得到保护的仅仅是用人单位的权益,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我国目前要切实加强劳动者试用期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必须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加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以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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