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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教基[2009]11号各区县教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为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本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9年第5次书记主任办公会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会议审定,现就2009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