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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许多学者针对连带债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倡导建立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但在德国和日本,连带债务案件一般按照普通共同诉讼处理。基于这种认识误区,有必要对国外共同诉讼理论进行更为细致的研究,精确地厘清其概念、范围及适用情形。通过对制度的厘清及比较分析,消除理论误区,为我国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