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姆方尖碑案例的法律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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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利奥·斯科瓦齐(Tullio Scovazzi)是意大利米兰比可卡大学(University of Milano-Bicocca)的国际法学教授。作为法律专家,他多次代表意大利政府参加了与国际海洋法、环境法、文化事务及人权问题等相关的国际谈判和会议。
  
  转移
  
  埃塞俄比亚的阿克苏姆(Axum或Aksum)城是数座大方尖碑(obelisk或stele)、王陵及古城堡的家乡。这些宏伟的遗迹可以追溯到公元1—13世纪,即代表古埃塞俄比亚文明的阿克苏姆王国的鼎盛时期。1980年,阿克苏姆城的文化财产被列入了UN—ESCO的《世界遗产名录》,因为它达到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所确定的要求,符合其标准(1)和标准(4)。
  1937年,在埃塞俄比亚遭意大利入侵及吞并(1935—1936年)之后,阿克苏姆的第二大方尖碑被转移。该方尖碑约有1,700年的历史,重150吨,高24米。转移工程是在考古学家于戈·莫内雷·德·维拉尔(Ugo Monneret de Villard)的协调下进行的,他由意大利殖民事务部指派,在埃塞俄比亚开展考古研究。当时这座方尖碑断成了五段,最重的带基座的一段还被截去了1米,以减轻分量避免拖车陷入泥沙中。方尖碑先沿陆路从阿克苏姆运至马萨瓦(Massawa),再由马萨瓦登船,一路克服艰难险阻到达那不勒斯。在抵达意大利后,人们对方尖碑进行了重新组装,用木钉将它的各个部件连接起来,并竖在了罗马原殖民事务部(如今的联合国粮农组织总部)门前的卡佩纳门广场。落成典礼于1937年10月31日举行,那天正是“向罗马进军”15周年纪念日。法西斯当局希望以此来炫耀对埃塞俄比亚的征服,其做法仿效以掠夺战利品而臭名昭著的罗马帝国。
  在转移方尖碑时,意大利是《陆战法规和惯例第二公约》(海牙,1899年7月29日)的缔约国。该公约《附则》规定,禁止抢劫(第47条)和掠夺历史古迹及艺术品(第56条)。但事实是1899年的公约只在两个或多个缔约国开战的情况下适用,而埃塞俄比亚并未签署该公约。不过,与意大利不同,埃塞俄比亚是《战争法规和惯例第四公约》(海牙,1907年10月18日)的缔约国,同时它批准了公约《附则》的第47条和第56条(其内容同1899年的公约《附则》相应条款)。这可以理解为,禁止在战时劫掠文化遗产的法规已经具有了国际习惯法的性质,特别是考虑到有数量众多的国家签署了这两份《公约》。1937年,埃塞俄比亚与意大利并非正式处于战争状态,这一点也是事实,但究其原因是因为前者已被后者单方面吞并了。不过,不管怎样,转移方尖碑的非法性质可以被视作如下事实的推论结果,即由意大利发动的对埃塞俄比亚的战争本身是非法的。1935年10月7日,国际联盟委员会批准了一份报告,指出意大利对埃塞俄比亚诉诸战争,无视《国际联盟盟约》第12条。之规定,国联据此对意大利采取了一系列制裁措施。
  
  交还/归还/返还
  
  1947年2月10日,意大利与反法西斯同盟国在巴黎缔结了《和平条约》,其中第37条规定:“在条约生效后18个月内,意大利须交还属埃塞俄比亚或其国民所有的、自1935年10月3日后被转移出埃塞俄比亚的全部艺术品、宗教器物、档案和具有历史价值的物品。”而在阿克苏姆方尖碑这一问题上,意大利并未履约。
  1956年3月5日,埃塞俄比亚和意大利就由《和平条约》产生的经济、财政问题及经济合作事宜在亚的斯亚贝巴(Addis Ababa)签署了一项协议,其中的《附则三》规定:
  “意大利政府承诺,将现在位于罗马并由意大利政府确认须归还埃塞俄比亚的阿克苏姆大方尖碑拆卸、搬离,并以f.o.bv方式从那不勒斯运往埃塞俄比亚。上述拆卸、搬离及以f.o.b.方式从那不勒斯发运的工作须在《协议》及其所含此《附则三》生效后6个月内完成;须由意大利政府出资,后者须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上述以f.o.b.方式从那不勒斯装运至埃塞俄比亚的方尖碑得到恰当的加固和包装,保存其现有状况,只能移除并非出自埃塞俄比亚、为竖立在罗马而安装的基座或脚柱,此类拆除须经下文所提及的埃塞俄比亚官方同意,且是为运至埃塞俄比亚而必须拆除的,此外须保证上述方尖碑免费且无任何障碍地从意大利运出,所需船只可由埃塞俄比亚王国政府选择。缔约国双方须各指派一名官员,他们在进行拆卸和必要的移除、截除、加固、包装、从那不勒斯以f.o.b.方式运出等活动时必须到场。两方官员在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指定技术人员协助其工作。”
  此协议《附则三》所规定的义务,意大利仍旧没有履行。
  1997年3月4日,埃塞俄比亚和意大利“在现有条约的基础上”签署了一份联合声明。两国都宣称“承认阿克苏姆方尖碑对于埃塞俄比亚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并“充分认识到归还方尖碑对于促进两国友谊具有积极作用”。根据联合声明,“意大利代表团肯定了返还方尖碑对埃塞俄比亚人民及政府具有的重要意义。埃塞俄比亚代表团高度赞赏意大利为归还方尖碑至阿克苏姆所下的决心。这一举措的深远影响将使得两国及两国人民之间重建的友谊更加稳固。”联合声明规定,“方尖碑返还埃塞俄比亚计划的各步骤都须在当年(即1997年)实施”,这些步骤包括:“对方尖碑进行结构勘察,清洗方尖碑,为整个作业制定详细计划,拆卸并运送方尖碑至埃塞俄比亚,安排好重新竖立方尖碑的地点,在阿克苏姆地质公园内重新竖立方尖碑”;最后由“埃塞俄比亚向意大利赠送一件礼物,以纪念方尖碑的回归,同时见证意大利与埃塞俄比亚之间的友谊”。联合声明签订之后,意大利再次爽约。
  2004年11月18日,埃塞俄比亚和意大利就阿克苏姆方尖碑的归还和移交问题达成谅解备忘录,重申先前诸条约所规定的职责,并进一步确认“在UNESCO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框架下,依据所阐明的原则提升埃塞俄比亚历史与文化遗产价值的重要性。”两国还表示同意运送方尖碑的执行方案(见2004年11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商定记录),并特别说明:“意大利政府须将阿克苏姆方尖碑的三个组件由意大利运往埃塞俄比亚。意大利政府还须保证从费米齐诺(Fiumieino)机场空运阿克苏姆方尖碑的二三个组件至阿克苏姆机场的任务须在最高级别的安保条件下进行”(第1条);“意大利政府须负责所有关于从阿克苏姆机场卸载方尖碑三大组件的操作”(第2条);“意大利政府承诺出资在阿克苏姆地质公园修复并重新竖立方尖碑,由UNESCO实施,由意大利专家会同埃方提供技术支持”(第4条)。
  意大利践行了备忘录所规定的职责。2005年4月,方尖碑被拆卸为三块并送还至阿克苏姆,存放于离其原址不远处。高达4,736,033美元的项目预算由意大利提供。2005年,UNESCO世界遗产委员会赞 扬了“埃塞俄比亚与意大利之间的合作,这最终促成方尖碑的回归,提升了阿克苏姆的价值”,并表示欢迎“UNESCO与埃、意两缔约国间的二三方合作,共同筹备重新竖立方尖碑”。
  尽管迟了15年,但如今方尖碑回归的重要意义在于,归还文物的义务终于得到了履行。去细究准确的用词也没有什么必要了:“交还(restore)”一同出现在1947年的《和平条约》中,1956年的《协议》及1997年的联合声明都使用了“归还(restitution)”,而1997年的联合声明还提到了“返还(return)”。真正重要的是这样一个设定,即原本不该被转移的文化遗产必须物归原主。
  在此还是最好不提过去在意大利公共及私人圈子里所有那些为延迟“交还/归还/返还”而做的可疑辩白。令人费解的是意大利,这么一个可以堂堂正正以自身灿烂的文化遗产为傲的国家,竟不能明白阿克苏姆方尖碑是埃塞俄比亚人民的文化、宗教乃至身份的象征。最终,意大利承担起了物归原主的职责,并将方尖碑所在位置恢复到原先的模样。准确地说,意大利还同意将原址修得更好。1937年,方尖碑是横陈地面的,碎成了五段,如今它已在原址重展雄风,这可以视作为一拖再拖的“交还/归还/返还”所作的一种补偿。
  
  重新竖立
  
  重新竖立方尖碑的工作由意大利以向UN-ESCO捐出巨额预算的形式全部资助。起先计划有一些延误,因为UNESCO内部规程发生了改变,要求正式签订合同,这份合同最终于2007年6月在UNESCO世界遗产中心与一家意大利建筑公司之间签订。重竖方尖碑的操作本身非常复杂,且无先例,花费数月时间才告完工。方尖碑在原址上的揭幕仪式于2008年9月4日举行。这个难忘的日子具有极为重要的象征意义,不仅对于埃塞俄比亚及整个非洲是如此,而且对于意大利也是如此。
  
  文化遗产领域里的新准则
  对阿克苏姆方尖碑的交还、归还或返还虽姗姗来迟,但终究完璧归赵,这个故事有其自身特点。不过,在当前的文化遗产领域内,一系列新的准则正日渐形成,而方尖碑的回归可以作为其中的一个判例。目前国际上归还或返还文化财产的行动依据的是《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及其《议定书》(the Convention forthe Protection of Culmr-al Property in Event Of Armed Conflict and its Proto—col,海牙,1954年)、《UNESCO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the UNESCO Convention on the Means of Pro—hibiting and Preventing the Illicit Import,Export and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Cultural Property,巴黎,1970年)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之返还国际公约》(the UNIDROIT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turn of Stolen or Illegally Exported Cultural Objects,罗马,1995年)。这些法律手段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它们可以用来解决某些文化财产问题,却把另一些问题排除在外。再者,与其他条约类似,他们不能约束非缔约国,因而无法逆向运用。文化财产的返还或归还问题也是联合国大会决议的主题。然而现行文化遗产领域内的国际法应该在更宽泛的准则下加以理解,而这些准则如今正在实际操作中得以逐步发展。《1970年公约》的第2条已包括了“文化遗产原属国非流失化准则”
  1、本《公约》缔约国确认,对文化财产所有权的非法进口、出口和转让是造成此类财产原属国的文化遗产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国际间合作是保护每个国家文化财产、消除因上述非法行为所激起的冤仇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2、为此目的,缔约国须作出承诺,以一切所能支配的手段反对以上行径,尤其要消除其动机,制止目前的不法行为,并促成必要的赔偿活动。
  非流失化准则除其他功能外,可特别应用于文化财产非法流通的情况。助长此类流通的是盘踞在某些国家的无良艺术商人及掮客,他们以在他国进行个人或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为生。他们所侵害的不但是流失国的文化遗产,而且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有遗产,对此《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之返还国际公约》的导言做了严正声明,缔约国于其中表示“深切关注文物非法交易以及由此经常带来的无可挽回的损失,这既是对文物本身的损失,也造成了对相关国家、民族、部落或其他社群的文化遗产的损害,同时也侵害了所有人民的遗产,而掠夺考古遗址以及由此导致的考古学、史学及科学资料的不可替代的损失尤其如此”。
  当文化财产原属国因政治、军事或经济力量薄弱而造成其文化财产转移时,非流失化准则可以发挥更有力的作用。在此情形下,该准则可以与一条类似准则结合起来并因此得到强化,后者指涉的便是“不乘他国力量虚弱之际攫取其文化财产”,联合国安理会于2003年5月22日表决通过的1483号决议案(2003)也可视作与此有关,该决议认为,联合国所有成员国:
  都应该采取适当措施推动伊拉克文化财产及其他在考古学、史学、文化、稀有科学及宗教上具有重大意义的物品安全回归伊拉克国有机构,这些文物指1990年8月6日661号决议(1990)批准通过以来被非法从伊拉克国家博物馆、国家图书馆及其他伊拉克收藏部门转移的。措施包括颁布禁令,阻止此类文物及有被非法转移之嫌疑的物品的交易或转让;呼吁UN-ESCO、国际刑警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适时为本节内容的实施提供帮助。(第7款)
  第三条可以援引的准则是“对文化遗址完整性的保存”。这反映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约》第5条第3款里,后者规定,假如财产原属国能够确认文物从其领土上的转移特别严重地损害了“一件复杂文物的完整性”,那么该国法庭或其他主管当局可要求责成归还非法出口的文物。
  如果对文化财产的国际转移控制能够循着现行管理危险物质的路径(其表述在《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中,巴塞尔,1989年3月22日)发展,那么在未来控制住文化财产的转移就并非不可能。而且,在对危险废料的控制管理中发现,国际转移多为单向的,危险废料从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前者利用后者的弱势牟取利益。为了对付此类不光彩的做法,巴塞尔《公约》建立了一套新的管理体制,其基础是禁止秘密转移,在可能受到损害的国家(在废料管理问题上指的是进口国)明确表示同意之前禁止转移,在可能受到损害的国家没有能力以环保方式处理废料的情况下(利用进口国的弱势牟取利益)禁止转移,以及若转移为非法,出口国负有追回废料的义务。
  将类似的理念用于管理文化财产的转移(它基本上也是单向的,不过与危险物质的转移相反,是从发展中国家转移至发达国家),将会产生如下的结果:禁止秘密转移,在可能受到损害的国家(在文化财产管理问题上指的是出口国)明确表示同意之前禁止转移,在可能受到损害的国家没有能力保证对其文化遗产加以适当保护的情况下(利用出口国的弱势牟取利益)禁止转移;以及若转移为非法,进口国负有归还文化财产的义务。此类准则将为未来文化财产的国际转移提供不少启示。
  
  (韦清琦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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