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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法律和社会条件下,仅靠“竞业禁止”,根本无法阻止自己的员工变成对手。
2009年10月,钓鱼台国宾馆,一场声势浩大的新产品发布仪式正在热烈进行。
发布会的主角,乃是深圳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电子)新推出的一款3G视讯互联网手机——E89EVDO智能商务手机。
同洲的高调却引起了一个同行的注意。
与同洲电子同处深圳,以手机业务为核心的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发现,同洲电子新发布的E89,竟然和自己的旗舰3G手机N900如出一辙!怎么会有这么巧的事?
很快,一个叫王国军的人进入了宇龙的视野。时任同洲电子通信事业部总经理的王国军2004年曾在宇龙担任市场总监,离职后于2007年加盟同洲电子,负责手机业务。王国军加入后,多名宇龙的手机研发人员被同洲电子挖角,如今又出现了宛如双胞胎的两款3G手机产品,宇龙怀疑,自己的商业机密被盗了。
宇龙随即向深圳市警方报案。经过数月观察,2010年1月19日,同洲电子的移动通信业务部门遭遇警方“突然袭击”。同洲电子一位员工回忆说,警察到来之后,迅速确定了“哪个人坐在哪个位置,主机在哪,服务器在哪,查封了相关资料,并带走了部分研发人员”。其中一名被警方调查的员工在宇龙至少工作了八年,是原宇龙手机软件部门的研发主管。
宇龙还披露了更多的细节。据称,在同洲E89的研发过程中,一位沈姓前宇龙员工每天将源代码等资料分发给研发人员使用,研发完成后又将这些资料回收或销毁。后来,为了提高效率,这一方式又改进为统一将源代码收回放在服务器中,每人根据不同权限来使用。
至此,宇龙与同洲电子的矛盾公开激化。宇龙直指同洲电子利用挖角窃取商业机密,而同洲电子则对宇龙的一切指控予以否认。双方均声称,正在北京进行的手机源代码鉴定可以证明自己的说法。
失效的竞业禁止
同洲电子是否真的窃取了宇龙的机密尚需司法机关作出裁决。然而,人们不禁要问,在3G手机研发这个把知识产权视作生命的行业,宇龙难道不对研发人员在同行间跳槽进行制约吗?
宇龙当然不是傻子。他们非常清楚研发人员手中那些源代码的价值,同样也明白行业内激烈竞争中潜藏的诱惑。为此,他们与众多研发人员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企图以此阻止源代码通过研发人员落入竞争对手手中。
然而,事实证明,竞业禁止条款并没能阻止研发骨干跳槽到与公司直接竞争的同洲电子。更有甚者,为了掩人耳目,部分跳槽的员工甚至在跳槽时“穿上了马甲”——改名换姓。据悉,在因涉嫌手机源代码泄露被警方监视居住的8名同洲员工中,4名研发骨干都在跳槽后使用了化名,竞业禁止沦为一纸空文。
事实上,同业挖角带来的商业秘密流失,一直是困扰众多企业的难题。同样在深圳的富士康和比亚迪,也曾为此闹得不可开交。2002年底,王传福曾造访富士康深圳总部,探讨双方合作。孰料此后不久,却传出了比亚迪自建手机业务部门,并从富士康大规模挖角的消息。郭台铭甚至为此愤而“三问巴菲特(当时持有比亚迪大量股票)”,并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比亚迪推上了深圳和香港的法庭。
除了知识产权,其他领域的商业秘密同样很难得到竞业禁止的保护。中国最大的电子元器件分销公司驰创电子董事长吴振洲就曾回忆,为防止自己培养的销售人员成为自己的对手,驰创从2001年就开始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然而,这一协议几乎毫无作用,公司为竞业禁止提供的补偿甚至反而成了对员工自立门户的鼓励。在那段艰难的岁月,驰创甚至成了行业的笑话,被戏称为“黄埔军校”。
法律之痒
竞业禁止之难,首先在于立法层面。我国并没有针对竞业禁止专门立法,各种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劳动法》第22条、第10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劳动合同法》以及部分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亦有相关条文。
然而,众多的法律法规尽管给竞业禁止提供了依据,但却缺乏相关的实施细则。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这必然导致竞业禁止违约在执行上缺乏力度。
由于竞业禁止常常为劳动合同条款的一部分,而我国法律对惩罚性的合同违约金不予支持,因此,竞业禁止的违约金只能与实际损失挂钩,这就让企业很难提出具有足够威慑力的赔偿要求。
除了法律方面的原因,竞业禁止之难,更大程度上难在我们所面临的社会现实。由于中国目前仍处于经济高速增长和转型时期,许多行业增长迅猛,门槛却较低。蠢蠢欲动的资本,或是追求暴富的创业冲动,令部分掌握企业核心秘密的员工面临着巨大的诱惑。同时,由于缺乏成熟的社会诚信体系,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竞业禁止方面违约成本都相对较低,这才出现了宇龙员工用化名跳槽同洲电子之类的案例。
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和社会环境下,企业要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只能作为一个有限的补充。完善企业保密制度,增强企业凝聚力,才是真正有效的途径。例如,对于关键性的涉密岗位,可以设立按工龄累加的保密奖金;对入职的涉密员工,要充分掌握其职业经历,对离职者则要了解其离职后的基本动向。
让核心涉密员工持股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正是因为在2004年实行了全体员工分红持股制度,曾饱受“为自己培养竞争对手”之苦的驰创电子才彻底摆脱了“败血症”,再度走上了飞速发展之路。
编 辑 蓝唐兆
E-mail:ltz@caistv.com
链接:
竞业禁止:
企业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与员工订立离职后若干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即为“竞业禁止”。在竞业禁止期间,企业会给予员工一定补偿。从法律关系上看,这可以看作是企业商业秘密权与员工自由择业权的博弈。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员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其自主择业权,有回报地换取对企业诸如知识产权等商业秘密的保护。
2009年10月,钓鱼台国宾馆,一场声势浩大的新产品发布仪式正在热烈进行。
发布会的主角,乃是深圳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电子)新推出的一款3G视讯互联网手机——E89EVDO智能商务手机。
同洲的高调却引起了一个同行的注意。
与同洲电子同处深圳,以手机业务为核心的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发现,同洲电子新发布的E89,竟然和自己的旗舰3G手机N900如出一辙!怎么会有这么巧的事?
很快,一个叫王国军的人进入了宇龙的视野。时任同洲电子通信事业部总经理的王国军2004年曾在宇龙担任市场总监,离职后于2007年加盟同洲电子,负责手机业务。王国军加入后,多名宇龙的手机研发人员被同洲电子挖角,如今又出现了宛如双胞胎的两款3G手机产品,宇龙怀疑,自己的商业机密被盗了。
宇龙随即向深圳市警方报案。经过数月观察,2010年1月19日,同洲电子的移动通信业务部门遭遇警方“突然袭击”。同洲电子一位员工回忆说,警察到来之后,迅速确定了“哪个人坐在哪个位置,主机在哪,服务器在哪,查封了相关资料,并带走了部分研发人员”。其中一名被警方调查的员工在宇龙至少工作了八年,是原宇龙手机软件部门的研发主管。
宇龙还披露了更多的细节。据称,在同洲E89的研发过程中,一位沈姓前宇龙员工每天将源代码等资料分发给研发人员使用,研发完成后又将这些资料回收或销毁。后来,为了提高效率,这一方式又改进为统一将源代码收回放在服务器中,每人根据不同权限来使用。
至此,宇龙与同洲电子的矛盾公开激化。宇龙直指同洲电子利用挖角窃取商业机密,而同洲电子则对宇龙的一切指控予以否认。双方均声称,正在北京进行的手机源代码鉴定可以证明自己的说法。
失效的竞业禁止
同洲电子是否真的窃取了宇龙的机密尚需司法机关作出裁决。然而,人们不禁要问,在3G手机研发这个把知识产权视作生命的行业,宇龙难道不对研发人员在同行间跳槽进行制约吗?
宇龙当然不是傻子。他们非常清楚研发人员手中那些源代码的价值,同样也明白行业内激烈竞争中潜藏的诱惑。为此,他们与众多研发人员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企图以此阻止源代码通过研发人员落入竞争对手手中。
然而,事实证明,竞业禁止条款并没能阻止研发骨干跳槽到与公司直接竞争的同洲电子。更有甚者,为了掩人耳目,部分跳槽的员工甚至在跳槽时“穿上了马甲”——改名换姓。据悉,在因涉嫌手机源代码泄露被警方监视居住的8名同洲员工中,4名研发骨干都在跳槽后使用了化名,竞业禁止沦为一纸空文。
事实上,同业挖角带来的商业秘密流失,一直是困扰众多企业的难题。同样在深圳的富士康和比亚迪,也曾为此闹得不可开交。2002年底,王传福曾造访富士康深圳总部,探讨双方合作。孰料此后不久,却传出了比亚迪自建手机业务部门,并从富士康大规模挖角的消息。郭台铭甚至为此愤而“三问巴菲特(当时持有比亚迪大量股票)”,并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比亚迪推上了深圳和香港的法庭。
除了知识产权,其他领域的商业秘密同样很难得到竞业禁止的保护。中国最大的电子元器件分销公司驰创电子董事长吴振洲就曾回忆,为防止自己培养的销售人员成为自己的对手,驰创从2001年就开始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然而,这一协议几乎毫无作用,公司为竞业禁止提供的补偿甚至反而成了对员工自立门户的鼓励。在那段艰难的岁月,驰创甚至成了行业的笑话,被戏称为“黄埔军校”。
法律之痒
竞业禁止之难,首先在于立法层面。我国并没有针对竞业禁止专门立法,各种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劳动法》第22条、第10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劳动合同法》以及部分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亦有相关条文。
然而,众多的法律法规尽管给竞业禁止提供了依据,但却缺乏相关的实施细则。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这必然导致竞业禁止违约在执行上缺乏力度。
由于竞业禁止常常为劳动合同条款的一部分,而我国法律对惩罚性的合同违约金不予支持,因此,竞业禁止的违约金只能与实际损失挂钩,这就让企业很难提出具有足够威慑力的赔偿要求。
除了法律方面的原因,竞业禁止之难,更大程度上难在我们所面临的社会现实。由于中国目前仍处于经济高速增长和转型时期,许多行业增长迅猛,门槛却较低。蠢蠢欲动的资本,或是追求暴富的创业冲动,令部分掌握企业核心秘密的员工面临着巨大的诱惑。同时,由于缺乏成熟的社会诚信体系,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竞业禁止方面违约成本都相对较低,这才出现了宇龙员工用化名跳槽同洲电子之类的案例。
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和社会环境下,企业要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只能作为一个有限的补充。完善企业保密制度,增强企业凝聚力,才是真正有效的途径。例如,对于关键性的涉密岗位,可以设立按工龄累加的保密奖金;对入职的涉密员工,要充分掌握其职业经历,对离职者则要了解其离职后的基本动向。
让核心涉密员工持股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正是因为在2004年实行了全体员工分红持股制度,曾饱受“为自己培养竞争对手”之苦的驰创电子才彻底摆脱了“败血症”,再度走上了飞速发展之路。
编 辑 蓝唐兆
E-mail:ltz@cais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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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
企业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与员工订立离职后若干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即为“竞业禁止”。在竞业禁止期间,企业会给予员工一定补偿。从法律关系上看,这可以看作是企业商业秘密权与员工自由择业权的博弈。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员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其自主择业权,有回报地换取对企业诸如知识产权等商业秘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