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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升任安徽副省长到东窗事发,只有短短的一年光景。在2008年新年到来之前,何闽旭,这位“流星副省长”终于为自己的贪婪领受了高昂的代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刚刚步入“知天命之年”的何闽旭是近几年来安徽政坛第四位落马的副省级干部,也是党的十七大以来第一位被公开审判的副省级高官——
“不杀头就是最大的宽大”
2007年12月27日下午,庄严的法庭内一片寂静,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正对何闽旭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52页的判决书,上百次受贿行为,在法官洪亮的声音中,一项项犯罪事实被认定,听到自以为能被认定的重大立功、自首情节都没有被认定,何闽旭的面色显得非常难看,喉结不断地蠕动,似乎有些紧张,直到听到最后“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他才长出了一口气。宣判后,何闽旭当庭表示不上诉。走进羁押室,何闽旭向工作人员要了一杯水,当有工作人员问他怎么看待判决结果时,他略显迟疑地说了一句“不杀头就是最大的宽大”。
这句话或许能反映出何闽旭的心态,从东窗事发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尽管情绪一度非常消沉和低迷,但何闽旭的认罪态度始终是积极的。
早在2006年6月23日采取“双规”措施前,中央纪委监察室已调查证实何闽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王某60万元人民币的问题,“双规”后何闽旭主动交代了其他问题。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21日立案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此案三次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07年9月30日,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12月5日上午9点,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2006年5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中共浙江省丽水地委组织部长、副书记、书记、中共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8410211.3元。
对于何闽旭检举他人受贿的重大立功问题,法院认为,何闽旭并没有提供检举对象行贿款来源的具体线索,不能认定何闽旭具有立功表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闽旭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何闽旭被审查期间能主动坦白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本人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其主动交代罪行为司法机关侦破有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故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00次受贿
从1999年调任到事发,何闽旭在池州呆了6年多,“很有感情”地称这里是他的“第三故乡”,但他对“第三故乡”表达感情的方式,却是打着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的幌子经营权力,大肆索贿受贿,把贪婪的欲望张扬到了极致。
在担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期间,1994年—1996年连续三个春节,何闽旭收受贿赂1.5万元;
1995年—1997年8月,何闽旭在担任中共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期间,收受或索取贿赂83261.2元;
初试牛刀尝到了甜头,到了池州,位高权重的何闽旭胃口越来越大,少则几万,多则上百万,无不照单全收。
2000年6月撤地建市之前,池州还是安徽省17个地市中唯一没有一寸高速公路和一寸铁路的城市。1999年,何闽旭来到池州,提出了“工业强市,融入长三角”的发展战略。为了更新观念,他先后三次召开解放思想大会,“举全市之力招商引资”从“如何对待外商、如何对待外资企业”等一系列“老”话题,一直讨论到“别人能不能来池州发财”,“能不能来池州发大财”的问题。何闽旭的观念带动了池州的发展,池州经济发展速度连续3年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经济排名往前挪了好几位。
但发展背后,问题和矛盾也在滋生,他的业绩和商业受贿密不可分。
在何闽旭受贿所得的841万余元中,有530多万元来自房地产商人,其中分17次收受了安徽一家房地产有限公司202万元贿款;分15次收受池州房地产商詹某贿款181.72万元……
在一次次肆无忌惮地收受贿赂过程中,何闽旭的贪欲越来越大,除了收受房地产商的好处,他还帮人安排工作、晋升职务、摆平争端……当然,这都是要有好处的,除了受贿,他也向别人索贿。2005年—2006年5月,在担任安徽省副省长时,他为安徽某矿业集团一煤矿矿长王某的女儿工作调动事宜提供帮助,并承诺为王某晋升某矿业集团副总经理提供帮助。此间,何闽旭两次向王某索取160万元。他的贪婪嘴脸让人震惊。
12年“边腐边升”病根在哪?
从1994年起至2006年落马,何闽旭受贿时间长达12年之久。
何闽旭的落马非常富有戏剧性,最早,中纪委调查组进驻池州调查的是何闽旭在“6·26”事件中的渎职问题——2006年6月26日,在池州市因汽车剐蹭引发的长达6个多小时的暴力事件中,有关工作人员想尽一切办法与何闽旭联系,却联系不上。何闽旭当时正在跟情妇鬼混,深夜接到电话后干脆把手机关了——这起渎职事件正是何闽旭“倒下”的起因。经济问题、生活腐化问题随之浮出水面。
何闽旭案似乎事发偶然,却又是必然。
何闽旭受贿案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受贿手段极为隐蔽。作为一名副省级干部,何闽旭深知自己行为的性质与严重性,所以在其索贿的同时,就已经想到给自己留一条后路。为了防备东窗事发,何闽旭一是索贿的同时写一张毫无意义的假借条或签一个掩盖真相的假协议。二是假借他人之手转收索贿款项。在大量收受他人贿赂的同时,为了满足自己及特定关系人不断膨胀的私欲,公然利用自己的职权,向他认为可以拿出钱来的有关人员索取贿赂,甚至一次就向被索贿人索取百万元人民币的巨额现金,而这些被索贿人有的事先并没有向何闽旭提出什么要求,有的甚至相互不认识,只是通过朋友介绍说其是何副省长而已。
(摘自《中国青年》2008.3)
刚刚步入“知天命之年”的何闽旭是近几年来安徽政坛第四位落马的副省级干部,也是党的十七大以来第一位被公开审判的副省级高官——
“不杀头就是最大的宽大”
2007年12月27日下午,庄严的法庭内一片寂静,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正对何闽旭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52页的判决书,上百次受贿行为,在法官洪亮的声音中,一项项犯罪事实被认定,听到自以为能被认定的重大立功、自首情节都没有被认定,何闽旭的面色显得非常难看,喉结不断地蠕动,似乎有些紧张,直到听到最后“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他才长出了一口气。宣判后,何闽旭当庭表示不上诉。走进羁押室,何闽旭向工作人员要了一杯水,当有工作人员问他怎么看待判决结果时,他略显迟疑地说了一句“不杀头就是最大的宽大”。
这句话或许能反映出何闽旭的心态,从东窗事发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尽管情绪一度非常消沉和低迷,但何闽旭的认罪态度始终是积极的。
早在2006年6月23日采取“双规”措施前,中央纪委监察室已调查证实何闽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王某60万元人民币的问题,“双规”后何闽旭主动交代了其他问题。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21日立案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此案三次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07年9月30日,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12月5日上午9点,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2006年5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中共浙江省丽水地委组织部长、副书记、书记、中共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8410211.3元。
对于何闽旭检举他人受贿的重大立功问题,法院认为,何闽旭并没有提供检举对象行贿款来源的具体线索,不能认定何闽旭具有立功表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闽旭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何闽旭被审查期间能主动坦白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本人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其主动交代罪行为司法机关侦破有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故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00次受贿
从1999年调任到事发,何闽旭在池州呆了6年多,“很有感情”地称这里是他的“第三故乡”,但他对“第三故乡”表达感情的方式,却是打着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的幌子经营权力,大肆索贿受贿,把贪婪的欲望张扬到了极致。
在担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期间,1994年—1996年连续三个春节,何闽旭收受贿赂1.5万元;
1995年—1997年8月,何闽旭在担任中共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期间,收受或索取贿赂83261.2元;
初试牛刀尝到了甜头,到了池州,位高权重的何闽旭胃口越来越大,少则几万,多则上百万,无不照单全收。
2000年6月撤地建市之前,池州还是安徽省17个地市中唯一没有一寸高速公路和一寸铁路的城市。1999年,何闽旭来到池州,提出了“工业强市,融入长三角”的发展战略。为了更新观念,他先后三次召开解放思想大会,“举全市之力招商引资”从“如何对待外商、如何对待外资企业”等一系列“老”话题,一直讨论到“别人能不能来池州发财”,“能不能来池州发大财”的问题。何闽旭的观念带动了池州的发展,池州经济发展速度连续3年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经济排名往前挪了好几位。
但发展背后,问题和矛盾也在滋生,他的业绩和商业受贿密不可分。
在何闽旭受贿所得的841万余元中,有530多万元来自房地产商人,其中分17次收受了安徽一家房地产有限公司202万元贿款;分15次收受池州房地产商詹某贿款181.72万元……
在一次次肆无忌惮地收受贿赂过程中,何闽旭的贪欲越来越大,除了收受房地产商的好处,他还帮人安排工作、晋升职务、摆平争端……当然,这都是要有好处的,除了受贿,他也向别人索贿。2005年—2006年5月,在担任安徽省副省长时,他为安徽某矿业集团一煤矿矿长王某的女儿工作调动事宜提供帮助,并承诺为王某晋升某矿业集团副总经理提供帮助。此间,何闽旭两次向王某索取160万元。他的贪婪嘴脸让人震惊。
12年“边腐边升”病根在哪?
从1994年起至2006年落马,何闽旭受贿时间长达12年之久。
何闽旭的落马非常富有戏剧性,最早,中纪委调查组进驻池州调查的是何闽旭在“6·26”事件中的渎职问题——2006年6月26日,在池州市因汽车剐蹭引发的长达6个多小时的暴力事件中,有关工作人员想尽一切办法与何闽旭联系,却联系不上。何闽旭当时正在跟情妇鬼混,深夜接到电话后干脆把手机关了——这起渎职事件正是何闽旭“倒下”的起因。经济问题、生活腐化问题随之浮出水面。
何闽旭案似乎事发偶然,却又是必然。
何闽旭受贿案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受贿手段极为隐蔽。作为一名副省级干部,何闽旭深知自己行为的性质与严重性,所以在其索贿的同时,就已经想到给自己留一条后路。为了防备东窗事发,何闽旭一是索贿的同时写一张毫无意义的假借条或签一个掩盖真相的假协议。二是假借他人之手转收索贿款项。在大量收受他人贿赂的同时,为了满足自己及特定关系人不断膨胀的私欲,公然利用自己的职权,向他认为可以拿出钱来的有关人员索取贿赂,甚至一次就向被索贿人索取百万元人民币的巨额现金,而这些被索贿人有的事先并没有向何闽旭提出什么要求,有的甚至相互不认识,只是通过朋友介绍说其是何副省长而已。
(摘自《中国青年》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