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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遭上司两次强奸
“电影真不错……”2009年7月12日晚11点多,唐巧与闺中密友谢虹刚从成都春熙路的电影院出来,手机就响了起来。电话是老板王鹏打来的,他在电话中约唐巧吃宵夜,顺便谈谈工作。
深更半夜谈工作?唐巧虽然觉得有些奇怪,但老板第一次约自己,她不好意思拒绝,便和谢虹约好每隔半小时就给她打一次电话。
“喝点啤酒吧!”菜上来后,王鹏不容商量地说。怕老板不高兴,唐巧只好点头同意。喝酒的过程中,王鹏说他将唐巧当成亲妹妹,过一会就送她回去。
喝了几杯啤酒后,唐巧感到已有醉意,便起身说想回家。王鹏开车送唐巧回家时,一边有一句没一句地闲聊,一边有意识地将手搭在唐巧肩上腿上。当车行至电子科技大学后门的沙河公园时,王鹏突然将车停了下来,将唐巧抱住,开始进一步侵犯她。唐巧惊恐万分,拼命用手挡在胸口,并打开车门想要逃跑,王鹏却一把将她抱住,然后将她按倒在草地上,挣扎的过程中唐巧咬了王鹏的右下脸一口,王鹏却不管不顾,撕开了她的连衣裙……
在这个过程中,唐巧呼救了一声,但由于当时周围没人,便没再喊救命了。实际上,她当时的心情很矛盾,既想别人救她,又怕别人知道她被强奸而丢人。
事后,唐巧见自己的连衣裙被撕破了,衣不蔽体,便又躲回到王鹏的车上。见唐巧一直在哭,王鹏便说,自己是真心喜欢她,还说回去后就和老婆离婚,之后便将她送回了她与谢虹合租的宿舍。
回到租住的宿舍已近凌晨4点,唐巧缩在屋子的角落里发抖,她很想报案,但想到父母和即将结婚的男友若知道了这事会怎么看自己,便又放弃了。她脑子里很乱,理不清头绪。后来,她叫谢虹过来跟她一起睡。
得知原委的谢虹愤怒地让唐巧立刻报案,但看到唐巧瞻前顾后,只能安慰了她一夜。到了早上7点,谢虹出门上班。谢虹走后,唐巧倍感孤独,于是有了轻生的念头。她给谢虹发短信说自己不想活了,自己死后请谢虹告诉她父母,她自杀的原因是厌世———为了给父母一个面子,她宁愿含恨而死。
短信发出后,谢虹很快打来电话,在电话中痛骂了她:“你遭遇不幸只知道一死了之,真自私!你怎么对得起父母的养育之恩!”
谢虹的骂声让唐巧清醒了几分,她决定将毕业证从王鹏那拿回后,再找王鹏算账!
上午9点多,就在唐巧准备给王鹏打电话,向他要毕业证的时候,王鹏却先打来了电话,说要将毕业证还给她。
接电话时,唐巧正在洗澡,便对王鹏说自己一会下楼去取,但王鹏坚持要把证件送上来,并保证不会再对唐巧不敬。由于怕邻居看见影响不好,唐巧便让王鹏上了楼。
王鹏上楼后,一把将她抱住,又将她的双手按在床上,脱她的内衣。在唐巧反抗之时,王鹏用手掐她的脖子威胁说:“再挣扎,就杀了你!”
王鹏得手之后,再次以自己对唐巧是因为真爱才把持不住为由对她进行欺骗。在王鹏的一番花言巧语后,唐巧吃下了王鹏事先买的避孕药。
没有直接证据的报案
7月13日晚上,当男友吴涛打电话约唐巧见面时,她再也忍不住心中的屈辱,一股脑地述说了自己被老板两次强奸的厄运。男友听说这些后非但没有安慰她,还不容商量地要与她分手。那天晚上,唐巧又哭了一夜。第二天,唐巧终于鼓起勇气,走进了派出所。
很快,警方安排唐巧到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了检查,并对唐巧进行了精斑取证。
2009年7月15日,王鹏因涉嫌强奸,被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但王鹏被抓进刑警大队后却大呼冤枉,他说自己根本没有强奸唐巧,他与唐巧发生性关系,是两厢情愿的事。
8月21日,王鹏被依法逮捕。但经四川省人民医院检查,王鹏因患有严重脑瘤,于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2009年11月14日,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何娟检察官接手此案后,感到很棘手:警方在对唐巧内裤上的精斑进行DNA对比实验,能证明王鹏与唐巧发生过性关系,但王鹏对在电子科大沙河公园里与唐巧发生性关系予以否认,现有的证据只有唐巧的陈述证人谢虹的证词,物证为唐巧在案发时所穿的连衣裙,却无法证明王鹏是否对唐巧进行了强奸。
王鹏对自己在唐巧的暂住地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却说这是双方自愿,而唐巧在公安局的陈述中也说自己反抗不激烈,且事前王鹏是经唐巧同意后方才上楼的,事后唐巧还服下王鹏买的避孕药……
仔细分析后,何娟觉得可认定王鹏与唐巧确实发生过性关系,但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却证据不足,很难认定王鹏构成强奸罪。为了确保法律的公平和严肃性,何娟决定找唐巧询问,核实既有证据。
何娟接触唐巧时,试探性地问由母亲陪同着的唐巧,如果王鹏愿意赔偿她一定数量的钱作为补偿,她是否愿意不追究王鹏的责任。顾及到女儿的名声,唐巧的母亲便说如果赔偿的金额适度,能表达王鹏的悔意,便可以不追究王鹏的责任。
其实,刑事责任哪能说不追究就不追究呢?何娟有意这样问唐巧母女,是想摸清唐巧跟王鹏发生性关系到底是不是强奸。没想到母亲的话音刚落,唐巧便对母亲吼道:“给再多钱我也不原谅他!你要接受他的赔款,我就从这窗口跳下去!”
看到唐巧歇斯底里的样子,何娟心里有了数。
参考情态证据也可判案
2010年3月26日,何娟再次约来唐巧,向她询问一些案发经过与细节。在接触唐巧的过程中,何娟从唐巧表现出的种种情绪判断,唐巧被王鹏强奸的可能性很大。在何娟的努力劝说下,唐巧最终愿意出庭当面指证王鹏。何娟认为庭审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双方所表现出来的情态特征也能成为证据。
2010年9月2日,此案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刚开庭时,王鹏再次否认了自己在2009年7月13日凌晨与唐巧发生过性关系,他承认曾于2009年7月13日早上9点多与唐巧发生过性关系,但强调那是双方自愿的,并非强奸!
王鹏的律师也说,唐巧为了证明王鹏与她发生性行为是强奸,给警方提供了她的有王鹏体液的衣服,这说明她是有备而来的。而且她之所以在与王鹏发生性关系一天多后才报案,那是因为在这其间,她在和王鹏谈条件。由于她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才以强奸报案。律师同时还举证说:“报案后,唐巧的家人打电话向王鹏妻子索要60万元赔偿,说只要付了钱,就可以私了,让公安撤案。之后索要的金额逐渐降为7万元,并威胁王鹏的妻子,因此,不排除该案有唐巧设计的可能。”
然而,就在这时,唐巧走进了庭审现场,万万没想到唐巧会出庭的王鹏,突然一激灵,头不自觉地低了下去,目光不敢与唐巧对视。而唐巧走进庭审大厅后,便对王鹏怒目而视,甚至想冲过去与他拼命。
之后的庭审中,唐巧悲伤欲绝地陈述了自己被王鹏两次强奸的过程,陈述之时泣不成声,几次停顿,几次欲与王鹏拼个鱼死网破……
面对唐巧激烈的反应,庭上的王鹏没再为自己辩护。非但如此,他看到唐巧的悲伤,甚至还主动表示,愿意给唐巧补偿2.5万元的精神伤害赔偿费。唐巧和王鹏两人在审判庭上的表情神态让法官和检察官一目了然。
之后,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王鹏在2009年7月13日对被害人唐巧实施两次强奸的行为无直接证据,但因有证人谢虹的证词,被害人唐巧的伤情证明及鉴定结论相互印证,并参考王鹏和唐巧二人在庭上的“情态”表现判定,王鹏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此案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参考“情态证据”判案的第一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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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态证据是指提供口头证据者,在陈述时外显的各种下意识反应和活动。情态信息是一种主要依靠直觉进行认知的生理与心理活动的对应伴生关系,具有客观表达证人内心活动的特性,在刑事诉讼领域可被用于辅助判断人证的可靠性,也可被用作侦查线索和少数特殊案件中的实质证据。情态证据在我国虽尚不具备形式合法性,但却在判案时能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本文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违者视为侵权!)
编辑钟健 12497681@163.com
“电影真不错……”2009年7月12日晚11点多,唐巧与闺中密友谢虹刚从成都春熙路的电影院出来,手机就响了起来。电话是老板王鹏打来的,他在电话中约唐巧吃宵夜,顺便谈谈工作。
深更半夜谈工作?唐巧虽然觉得有些奇怪,但老板第一次约自己,她不好意思拒绝,便和谢虹约好每隔半小时就给她打一次电话。
“喝点啤酒吧!”菜上来后,王鹏不容商量地说。怕老板不高兴,唐巧只好点头同意。喝酒的过程中,王鹏说他将唐巧当成亲妹妹,过一会就送她回去。
喝了几杯啤酒后,唐巧感到已有醉意,便起身说想回家。王鹏开车送唐巧回家时,一边有一句没一句地闲聊,一边有意识地将手搭在唐巧肩上腿上。当车行至电子科技大学后门的沙河公园时,王鹏突然将车停了下来,将唐巧抱住,开始进一步侵犯她。唐巧惊恐万分,拼命用手挡在胸口,并打开车门想要逃跑,王鹏却一把将她抱住,然后将她按倒在草地上,挣扎的过程中唐巧咬了王鹏的右下脸一口,王鹏却不管不顾,撕开了她的连衣裙……
在这个过程中,唐巧呼救了一声,但由于当时周围没人,便没再喊救命了。实际上,她当时的心情很矛盾,既想别人救她,又怕别人知道她被强奸而丢人。
事后,唐巧见自己的连衣裙被撕破了,衣不蔽体,便又躲回到王鹏的车上。见唐巧一直在哭,王鹏便说,自己是真心喜欢她,还说回去后就和老婆离婚,之后便将她送回了她与谢虹合租的宿舍。
回到租住的宿舍已近凌晨4点,唐巧缩在屋子的角落里发抖,她很想报案,但想到父母和即将结婚的男友若知道了这事会怎么看自己,便又放弃了。她脑子里很乱,理不清头绪。后来,她叫谢虹过来跟她一起睡。
得知原委的谢虹愤怒地让唐巧立刻报案,但看到唐巧瞻前顾后,只能安慰了她一夜。到了早上7点,谢虹出门上班。谢虹走后,唐巧倍感孤独,于是有了轻生的念头。她给谢虹发短信说自己不想活了,自己死后请谢虹告诉她父母,她自杀的原因是厌世———为了给父母一个面子,她宁愿含恨而死。
短信发出后,谢虹很快打来电话,在电话中痛骂了她:“你遭遇不幸只知道一死了之,真自私!你怎么对得起父母的养育之恩!”
谢虹的骂声让唐巧清醒了几分,她决定将毕业证从王鹏那拿回后,再找王鹏算账!
上午9点多,就在唐巧准备给王鹏打电话,向他要毕业证的时候,王鹏却先打来了电话,说要将毕业证还给她。
接电话时,唐巧正在洗澡,便对王鹏说自己一会下楼去取,但王鹏坚持要把证件送上来,并保证不会再对唐巧不敬。由于怕邻居看见影响不好,唐巧便让王鹏上了楼。
王鹏上楼后,一把将她抱住,又将她的双手按在床上,脱她的内衣。在唐巧反抗之时,王鹏用手掐她的脖子威胁说:“再挣扎,就杀了你!”
王鹏得手之后,再次以自己对唐巧是因为真爱才把持不住为由对她进行欺骗。在王鹏的一番花言巧语后,唐巧吃下了王鹏事先买的避孕药。
没有直接证据的报案
7月13日晚上,当男友吴涛打电话约唐巧见面时,她再也忍不住心中的屈辱,一股脑地述说了自己被老板两次强奸的厄运。男友听说这些后非但没有安慰她,还不容商量地要与她分手。那天晚上,唐巧又哭了一夜。第二天,唐巧终于鼓起勇气,走进了派出所。
很快,警方安排唐巧到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了检查,并对唐巧进行了精斑取证。
2009年7月15日,王鹏因涉嫌强奸,被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但王鹏被抓进刑警大队后却大呼冤枉,他说自己根本没有强奸唐巧,他与唐巧发生性关系,是两厢情愿的事。
8月21日,王鹏被依法逮捕。但经四川省人民医院检查,王鹏因患有严重脑瘤,于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2009年11月14日,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何娟检察官接手此案后,感到很棘手:警方在对唐巧内裤上的精斑进行DNA对比实验,能证明王鹏与唐巧发生过性关系,但王鹏对在电子科大沙河公园里与唐巧发生性关系予以否认,现有的证据只有唐巧的陈述证人谢虹的证词,物证为唐巧在案发时所穿的连衣裙,却无法证明王鹏是否对唐巧进行了强奸。
王鹏对自己在唐巧的暂住地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却说这是双方自愿,而唐巧在公安局的陈述中也说自己反抗不激烈,且事前王鹏是经唐巧同意后方才上楼的,事后唐巧还服下王鹏买的避孕药……
仔细分析后,何娟觉得可认定王鹏与唐巧确实发生过性关系,但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却证据不足,很难认定王鹏构成强奸罪。为了确保法律的公平和严肃性,何娟决定找唐巧询问,核实既有证据。
何娟接触唐巧时,试探性地问由母亲陪同着的唐巧,如果王鹏愿意赔偿她一定数量的钱作为补偿,她是否愿意不追究王鹏的责任。顾及到女儿的名声,唐巧的母亲便说如果赔偿的金额适度,能表达王鹏的悔意,便可以不追究王鹏的责任。
其实,刑事责任哪能说不追究就不追究呢?何娟有意这样问唐巧母女,是想摸清唐巧跟王鹏发生性关系到底是不是强奸。没想到母亲的话音刚落,唐巧便对母亲吼道:“给再多钱我也不原谅他!你要接受他的赔款,我就从这窗口跳下去!”
看到唐巧歇斯底里的样子,何娟心里有了数。
参考情态证据也可判案
2010年3月26日,何娟再次约来唐巧,向她询问一些案发经过与细节。在接触唐巧的过程中,何娟从唐巧表现出的种种情绪判断,唐巧被王鹏强奸的可能性很大。在何娟的努力劝说下,唐巧最终愿意出庭当面指证王鹏。何娟认为庭审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双方所表现出来的情态特征也能成为证据。
2010年9月2日,此案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刚开庭时,王鹏再次否认了自己在2009年7月13日凌晨与唐巧发生过性关系,他承认曾于2009年7月13日早上9点多与唐巧发生过性关系,但强调那是双方自愿的,并非强奸!
王鹏的律师也说,唐巧为了证明王鹏与她发生性行为是强奸,给警方提供了她的有王鹏体液的衣服,这说明她是有备而来的。而且她之所以在与王鹏发生性关系一天多后才报案,那是因为在这其间,她在和王鹏谈条件。由于她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才以强奸报案。律师同时还举证说:“报案后,唐巧的家人打电话向王鹏妻子索要60万元赔偿,说只要付了钱,就可以私了,让公安撤案。之后索要的金额逐渐降为7万元,并威胁王鹏的妻子,因此,不排除该案有唐巧设计的可能。”
然而,就在这时,唐巧走进了庭审现场,万万没想到唐巧会出庭的王鹏,突然一激灵,头不自觉地低了下去,目光不敢与唐巧对视。而唐巧走进庭审大厅后,便对王鹏怒目而视,甚至想冲过去与他拼命。
之后的庭审中,唐巧悲伤欲绝地陈述了自己被王鹏两次强奸的过程,陈述之时泣不成声,几次停顿,几次欲与王鹏拼个鱼死网破……
面对唐巧激烈的反应,庭上的王鹏没再为自己辩护。非但如此,他看到唐巧的悲伤,甚至还主动表示,愿意给唐巧补偿2.5万元的精神伤害赔偿费。唐巧和王鹏两人在审判庭上的表情神态让法官和检察官一目了然。
之后,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王鹏在2009年7月13日对被害人唐巧实施两次强奸的行为无直接证据,但因有证人谢虹的证词,被害人唐巧的伤情证明及鉴定结论相互印证,并参考王鹏和唐巧二人在庭上的“情态”表现判定,王鹏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此案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参考“情态证据”判案的第一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相关链接:
情态证据是指提供口头证据者,在陈述时外显的各种下意识反应和活动。情态信息是一种主要依靠直觉进行认知的生理与心理活动的对应伴生关系,具有客观表达证人内心活动的特性,在刑事诉讼领域可被用于辅助判断人证的可靠性,也可被用作侦查线索和少数特殊案件中的实质证据。情态证据在我国虽尚不具备形式合法性,但却在判案时能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本文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违者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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