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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准已形成了"两级五类"的完整体系。基层监测人员在执法监测中对环境标准的选择,要结合环境影响批复和污染工艺、排放去向进行综合考虑。在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浓度限值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慎重选取排放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使用环境标准的基本原则是地方标准优先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优先于综合标准,新标准优先于旧标准,地方政府文件不具有标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