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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做出了极大贡献。现在我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60%和40%,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但在通货紧缩的情形下,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发展状大的一个瓶颈。
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曾遇到融资方面的困难,但其政府为其提供各种支持,使问题得以解决。同样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通过各方献策献力会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而推动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障碍原因分析
1.对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歧视
首先四大国有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存在体制上歧视,重大放小现象十分严重,国有银行的经营方针很明显向国有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倾斜,而私营企业支付的实际贷款利率比国有企业高,个别银行有诸如一定数额以下或注册资本金100万以下企业不贷的规定,恰恰断掉了贷款需求以“急频少繁”为主要特点的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
缺乏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信用体系,就中小企业讲,一般固定资产少,贷款抵押受到限制,同时中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屡有悬空银行债务现象,损害了自身信用度,企业也深感办理抵押环节多,收费多的问题,中小企业深感贷款难。
我国银行作为社会信用关系最集中的体现者,缺乏一套严密的信贷政策,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十分慎重,条件极为苛刻,更无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限制了中小企业融资。
2.缺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机构设置上,还缺乏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以大企业为主的国有经济相匹配,虽然有一些区域性金融机构,本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己任,但这些金融机构有与国有金融机构服务超同的趋势,对急需贷款的中小企业贷款不予支持,现在我国极为缺少切实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一些新组建的商业银行,可由于资金、服务水平、项目有限,迫使它们也逐渐走向严格,使中小企业融资受阻。
3.中小企业缺少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途径
目前国内尚未建立可供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门正规股票市场,而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对于新股的发行一直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总量控制的办法,为筹措更多资金,各地,各部都竞相推荐大公司上市,中小企业进入证券市场融资一是门槛高,二是成本高。
从企业债券市场看,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国家每年根据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确定当年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卷发行期限、品种和利率,中国证监会审查债券是否符合上市交易的资格,中小企业很难取得发行债券的资格。
4.缺乏健全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保障体系
我国目前尚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服务管理机构,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度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发展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保障,缺乏一部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企业立法,造成各种所有制的性质的中小企业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平等。另外法律执行环境也很差,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纵容企业逃避银行债务,法律对银行债权的保护能力低,造成金融机构“惧贷”心理。
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障碍的相关措施
1.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方面,政府应不断健全符合市场经济制度要求的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并尝试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公布制度,形成对企业外部约束和监督。还可设计失信惩罚机制,使不讲信用企业和个人付出代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要有三种:一是政府信用担保,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中,信用担保是核心,其担保资金主要是政府預算拨款;二是互助担保,以自我服务,自担风险为主要特征,以会员融资为资金来源;三是商业担保,它具有市场运作特征。
2.建立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只要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标准,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只要经过央行批准、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开设地方性金融机构。并强化监督、鼓励竞争、形成规范的地方金融机构优胜劣汰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聚更多闲散资金支持地方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民间文体的融资活动不能简单禁止,而是用地方性法规规范行为,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将共纳入地方金融体系。
3.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市场
(1)建立和完善专门为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二级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允许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而向社会发行股票和债券。
(2)启动和发展债券市场,改革现有的企业债券监管模式,放宽中小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和上市交易限制。
(3)推动建立以民间投资为主的风险投资体系,完善风险投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鼓励组建民间投资公司和职工互助投资资金。
(4)创新适合中小企业采用金融工具,便利中小企业融通短期资金。
4.构建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现有对中小企业法律条文主要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法》这两部法规缺乏统一的立法标准和行为规范。在金融信贷方面更是缺乏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的保护法规,首先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离不开立法支持。如我国可建立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专业性、区域性和行业性法律;反对垄断的法律等,加快有关中小企业信贷制度的立法。其次要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信贷制度中的作用和功能,制定中小企业贷款的具体管理方法和鼓励措施。
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曾遇到融资方面的困难,但其政府为其提供各种支持,使问题得以解决。同样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通过各方献策献力会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而推动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障碍原因分析
1.对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歧视
首先四大国有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存在体制上歧视,重大放小现象十分严重,国有银行的经营方针很明显向国有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倾斜,而私营企业支付的实际贷款利率比国有企业高,个别银行有诸如一定数额以下或注册资本金100万以下企业不贷的规定,恰恰断掉了贷款需求以“急频少繁”为主要特点的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
缺乏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信用体系,就中小企业讲,一般固定资产少,贷款抵押受到限制,同时中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屡有悬空银行债务现象,损害了自身信用度,企业也深感办理抵押环节多,收费多的问题,中小企业深感贷款难。
我国银行作为社会信用关系最集中的体现者,缺乏一套严密的信贷政策,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十分慎重,条件极为苛刻,更无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限制了中小企业融资。
2.缺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机构设置上,还缺乏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以大企业为主的国有经济相匹配,虽然有一些区域性金融机构,本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己任,但这些金融机构有与国有金融机构服务超同的趋势,对急需贷款的中小企业贷款不予支持,现在我国极为缺少切实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一些新组建的商业银行,可由于资金、服务水平、项目有限,迫使它们也逐渐走向严格,使中小企业融资受阻。
3.中小企业缺少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途径
目前国内尚未建立可供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门正规股票市场,而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对于新股的发行一直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总量控制的办法,为筹措更多资金,各地,各部都竞相推荐大公司上市,中小企业进入证券市场融资一是门槛高,二是成本高。
从企业债券市场看,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国家每年根据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确定当年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卷发行期限、品种和利率,中国证监会审查债券是否符合上市交易的资格,中小企业很难取得发行债券的资格。
4.缺乏健全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保障体系
我国目前尚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服务管理机构,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度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发展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保障,缺乏一部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企业立法,造成各种所有制的性质的中小企业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平等。另外法律执行环境也很差,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纵容企业逃避银行债务,法律对银行债权的保护能力低,造成金融机构“惧贷”心理。
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障碍的相关措施
1.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方面,政府应不断健全符合市场经济制度要求的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并尝试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公布制度,形成对企业外部约束和监督。还可设计失信惩罚机制,使不讲信用企业和个人付出代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要有三种:一是政府信用担保,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中,信用担保是核心,其担保资金主要是政府預算拨款;二是互助担保,以自我服务,自担风险为主要特征,以会员融资为资金来源;三是商业担保,它具有市场运作特征。
2.建立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只要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标准,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只要经过央行批准、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开设地方性金融机构。并强化监督、鼓励竞争、形成规范的地方金融机构优胜劣汰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聚更多闲散资金支持地方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民间文体的融资活动不能简单禁止,而是用地方性法规规范行为,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将共纳入地方金融体系。
3.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市场
(1)建立和完善专门为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二级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允许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而向社会发行股票和债券。
(2)启动和发展债券市场,改革现有的企业债券监管模式,放宽中小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和上市交易限制。
(3)推动建立以民间投资为主的风险投资体系,完善风险投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鼓励组建民间投资公司和职工互助投资资金。
(4)创新适合中小企业采用金融工具,便利中小企业融通短期资金。
4.构建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现有对中小企业法律条文主要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法》这两部法规缺乏统一的立法标准和行为规范。在金融信贷方面更是缺乏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的保护法规,首先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离不开立法支持。如我国可建立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专业性、区域性和行业性法律;反对垄断的法律等,加快有关中小企业信贷制度的立法。其次要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信贷制度中的作用和功能,制定中小企业贷款的具体管理方法和鼓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