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预防的理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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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近几年国内陆续出现的譬如云南杜某故意杀人案、云南孙某故意杀人案、湖北佘某故意杀人案、河南赵某故意杀人案以及内蒙古呼某杀人案等刑事错案引起了全国人民对于司法权威的质疑,尤其是带来社会各界对刑事错案的深入研究。一方面,国内各界试图通过一个又一个的典型案例来归纳总结出引起刑事错案的原因;另一方面,通过对于这些成因的分析探讨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诚然,在寻找问题的解决办法上首先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确实是正确的思维方式,但是,借鉴吸收世界范围内有关刑事错案的先进理论和预防措施也是我们制止刑事错案再次发生的应有之义,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把握刑事错案的预防机制,才能在全国人民面前重新树立起司法权威,强化公众内心的法律信仰,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理论;刑事错案预防机制
  一、国外刑事错案预防机制理论
  (一)英美法系国家刑事错案预防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中最具代表性并且影响力相对较大的当属英国和美国,在刑事错案预防方面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制:
  第一,英美两国都通过运用不同的法律制度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英国政府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美国政府确立了米兰达公告制度。做出如此规定的原因是英美法系国家对程序公正相对实体公正要格外重视。如果程序公正,即使实体不公正,那也只是个案的不公。但是如果程序不公,整个司法制度的不公就在所难免。
  第二,英美两国都注重制约和监督警察权力。英国法律规定,警察对任何公民实施的逮捕、搜查和扣押行为都必须向治安法官提出申请并说明逮捕或搜查的正当理由。避免了警察权力的滥用,达致了警察权力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平衡制约。美国则建立了针对警察的侦查权力的司法审查机制。
  第三,英美两国在刑事错案预防措施方面的不同在于:英国为确保法官的中立地位设置了专门机构来审查法院的相关行为;美国在获取证据方面善于利用高科技手段。尤其是DNA技术对发现和纠正刑事错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積极作用。
  (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错案预防制度
  刑事错案的预防追求的是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司法制度的深层价值。以德国、法国为例阐述预防刑事错案的价值所在:
  第一,德国的预防刑事错案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和英美两国的预防措施极其相似。德国法律不仅赋予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免受不当强制的权利。德国的这些法律规定不仅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遏制了司法权力的滥用还维护并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为预防错案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相较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国的预防措施有很大的不同之处。一方面,无罪推定原则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有罪推定理念一直作为一种隐形原则在司法运作过程中起到不容忽视的消极作用,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给司法人员带来了确证偏见的干扰,减损了公众内心的法律信仰。律师在场制度不仅使得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还体现了司法制度的公平正义。
  二、我国刑事错案的预防对策
  在分析借鉴国外刑事错案预防制度理论的同时针对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面临的以下几对矛盾,提出符合我国司法规律的预防对策。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
  纵观历史长河,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下,司法活动中,一味追求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过分的提倡国家本位、社会本位,根本就不考虑人权,而保障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更是无人问津。鉴于此,我国在错案预防问题上应确立人权保障机制。具体包括:首先,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其次,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最后,完善律师辩护权和赋予律师在场权。律师的有效辩护和在场权的充分行使能最大限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实现人权保障理念。
  (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矛盾
  要实现程序正义就要求在诉讼活动中严格遵守程序规则,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这就要求公安司法人员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程序参与性要求。确保当事人拥有充分的机会参与到诉讼中,通过行使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来有效影响法院的裁判结果。二是程序中立性要求。审判人员应做到不偏不倚、客观中立,承担居中裁判的职责,而非证明犯罪的任务。三是程序透明性要求。诉讼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应接受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障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三)司法独立与司法干预的斗争
  只有司法独立完成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国。第一,司法政治化现象普遍存在,回顾以往的刑事错案,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在悬而未决或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便将案件提交政法委,由其作出决定。法院体系运行过程中的党的领导是对法院系统的思想和原则方针的指导,但是决不能对案件的具体处理结果加以干预,更不能迫使法官按照领导的意愿进行审判。第二,完善司法监督的同时保证司法独立。检察机关等专门机关和人民都享有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权。各专门机关是通过提建议或意见的形式来行使监督权,而不是对司法活动的直接干预。人民大众行使的监督权要求必须排除民意影响裁判,影响法官的中立地位。
  除了针对以上几对主要矛盾提出的预防机制外,我们还需要在诉讼理念上明确无罪推定原则,在证据规则上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对这些预防机制的综合实施,冤假错案的再度发生才能得以避免,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的尊重才能重新确立,社会生活秩序才能更加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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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刘品新.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55页.
  作者简介:
  杨娟娟(1989~),女,汉族,河南商丘人,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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