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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接了一个诈骗电话,女财务主管给单位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配合办案”是圈套
路芳是一名资深的财务人员,工作多年,一直兢兢业业,年终考核时常被评为优秀员工,后被单位提拔为结算中心主任。家庭美满、事业有成,路芳在朋友圈中是经常被人点赞的幸福女人。然而,美好的生活却因为接听了一个神秘电话发生逆转。
2016年3月30日下午,路芳的办公桌上响起了电话铃声。“你是路芳吗?”对方是名男子。“我是路芳,请问您是?”路芳思忖着是哪位领导。
“我是反贪局的李阳检察官,正在查处一起大案要案,需要你密切配合。”“这,我要先向领导……”路芳话还没有说完,对方立即打断:“不可以,现在侦查还处于绝密阶段,如果泄露消息,我们将以干扰执法办案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一听事态如此严重,路芳不敢再提向领导汇报的事。
“那需要我怎么配合?”路芳小心翼翼地问。“很简单,你只需按照我们的指示,对你掌管的账户进行清查。”接着,对方给了路芳一个网址,指示其登录“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路芳在上面看到了“电子协助调查令”,事后查明该网站为虚假网站,然而路芳看了这些,对配合办案的要求深信不疑。
根据“李阳”的要求,配合调查任务必须由她一个人秘密执行。而单位有7个银行账户,路芳只保管其中3个U盾、口令牌,另外4个U盾和口令牌则由晁會计保管,路芳无权使用。为了完成“任务”,晁会计下班离开后,路芳打开保险柜,取出全部U盾和口令牌。然后她拨通“李阳”的电话,根据对方的指示操作电脑,以配合“查询”。
晚上7时许,已饥肠辘辘的路芳认为自己配合国家机关做了一件大事,心里充满了成就感。
巨额资金被转走
第二天上午9点多,晁会计因月底填报财务报表,在核对自己保管的银行账户存款时,发现资金少了许多。她怀疑自己弄错了,再次在网上查询,发现资金在30日被转账到异地。
晁会计心生疑惑:“路主任,昨天您动过我这边的资金吗?”路芳十分诧异,她想起配合办案清查账户的事,赶紧在自己的电脑上把账户都查了一遍,个别账户显示余额为零。路芳大喊道:“糟了,上当受骗了!”接着,她从结算中心奔了出去。
晁会计见势不妙,赶紧向领导汇报。领导闻讯赶来后,立即安排人手紧急核对,发现下属7个单位累计有600多万元被转走。他们判断,是路芳里应外合,卷走资金。
上午10时许,公安经侦大队接到报案称,路芳卷走巨款潜逃。当天下午,经侦大队在网上查出路芳用身份证在南通市的一家宾馆登记,于是立即出警将其带走。
通过对路芳所使用的电脑进行技术分析,警方获知,30日晚上6时以后,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远程操控,从该单位下属的7个银行账户转走款项600多万元。
到底是路芳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共同作案,还是因路芳受骗上当,导致巨额资金被转走?路芳工作的单位一时议论纷纷。有人提出疑问:“作为结算中心的主任,具有多年的财务经验,怎么会连起码的防范心理都不具备呢?”这也是侦查的重点。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经进一步侦查发现,30日下午,路芳确实进行过远程通话,但来电是经过篡改的号码。而路芳到案后,经数次审讯,均供述是相信了骗子所说的“配合办案”的要求。结合路芳的一贯工作表现,其供述可信。
失职犯罪被判刑
2016年6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路芳滥用职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7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路芳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责令其退赔人民币600多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判决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被告人路芳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被告人路芳并非电信诈骗的共犯,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即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路芳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辩护称,首先,路芳因受到电信诈骗,误以为“配合办案机关调查”而将单位财务账户、密码、口令牌告知诈骗分子,致使被害单位遭受损失,其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次,路芳被警方找到时,侦查机关尚未对其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此情况下,路芳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第三,一审判决责令路芳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应予以撤销。辩护人建议二审依法改判,并对路芳适用缓刑。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路芳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认定事实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该院审理认为:
第一,路芳归案不属于自首。路芳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侦查机关通过侦查,从本地的一家宾馆将其带至办案机关。本案系被害单位报案而案发,路芳并未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归案属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第二,原判决路芳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应予以纠正。经查,路芳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亦无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行为,尚无证据证明路芳系电信诈骗的共犯,原判责令路芳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600多万元,应予以纠正。
10月26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路芳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对于路芳为何从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改判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本案审判长陈广宇予以了法律释明。
路芳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结算中心主任,在受到电信诈骗后,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将单位财务账户、密码、口令牌泄露给诈骗分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鉴于路芳对国家利益的损失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主观上系过失,而非原判决认定的在滥用职权过程中有放任的故意,故原审认定其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性不当,应予以纠正。路芳在受到诈骗分子电信诈骗过程中,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等均符合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路芳应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定罪量刑。
至于被犯罪分子卷走的巨额资金,有待进一步调查。
“配合办案”是圈套
路芳是一名资深的财务人员,工作多年,一直兢兢业业,年终考核时常被评为优秀员工,后被单位提拔为结算中心主任。家庭美满、事业有成,路芳在朋友圈中是经常被人点赞的幸福女人。然而,美好的生活却因为接听了一个神秘电话发生逆转。
2016年3月30日下午,路芳的办公桌上响起了电话铃声。“你是路芳吗?”对方是名男子。“我是路芳,请问您是?”路芳思忖着是哪位领导。
“我是反贪局的李阳检察官,正在查处一起大案要案,需要你密切配合。”“这,我要先向领导……”路芳话还没有说完,对方立即打断:“不可以,现在侦查还处于绝密阶段,如果泄露消息,我们将以干扰执法办案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一听事态如此严重,路芳不敢再提向领导汇报的事。
“那需要我怎么配合?”路芳小心翼翼地问。“很简单,你只需按照我们的指示,对你掌管的账户进行清查。”接着,对方给了路芳一个网址,指示其登录“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路芳在上面看到了“电子协助调查令”,事后查明该网站为虚假网站,然而路芳看了这些,对配合办案的要求深信不疑。
根据“李阳”的要求,配合调查任务必须由她一个人秘密执行。而单位有7个银行账户,路芳只保管其中3个U盾、口令牌,另外4个U盾和口令牌则由晁會计保管,路芳无权使用。为了完成“任务”,晁会计下班离开后,路芳打开保险柜,取出全部U盾和口令牌。然后她拨通“李阳”的电话,根据对方的指示操作电脑,以配合“查询”。
晚上7时许,已饥肠辘辘的路芳认为自己配合国家机关做了一件大事,心里充满了成就感。
巨额资金被转走
第二天上午9点多,晁会计因月底填报财务报表,在核对自己保管的银行账户存款时,发现资金少了许多。她怀疑自己弄错了,再次在网上查询,发现资金在30日被转账到异地。
晁会计心生疑惑:“路主任,昨天您动过我这边的资金吗?”路芳十分诧异,她想起配合办案清查账户的事,赶紧在自己的电脑上把账户都查了一遍,个别账户显示余额为零。路芳大喊道:“糟了,上当受骗了!”接着,她从结算中心奔了出去。
晁会计见势不妙,赶紧向领导汇报。领导闻讯赶来后,立即安排人手紧急核对,发现下属7个单位累计有600多万元被转走。他们判断,是路芳里应外合,卷走资金。
上午10时许,公安经侦大队接到报案称,路芳卷走巨款潜逃。当天下午,经侦大队在网上查出路芳用身份证在南通市的一家宾馆登记,于是立即出警将其带走。
通过对路芳所使用的电脑进行技术分析,警方获知,30日晚上6时以后,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远程操控,从该单位下属的7个银行账户转走款项600多万元。
到底是路芳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共同作案,还是因路芳受骗上当,导致巨额资金被转走?路芳工作的单位一时议论纷纷。有人提出疑问:“作为结算中心的主任,具有多年的财务经验,怎么会连起码的防范心理都不具备呢?”这也是侦查的重点。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经进一步侦查发现,30日下午,路芳确实进行过远程通话,但来电是经过篡改的号码。而路芳到案后,经数次审讯,均供述是相信了骗子所说的“配合办案”的要求。结合路芳的一贯工作表现,其供述可信。
失职犯罪被判刑
2016年6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路芳滥用职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7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路芳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责令其退赔人民币600多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判决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被告人路芳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被告人路芳并非电信诈骗的共犯,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即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路芳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辩护称,首先,路芳因受到电信诈骗,误以为“配合办案机关调查”而将单位财务账户、密码、口令牌告知诈骗分子,致使被害单位遭受损失,其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次,路芳被警方找到时,侦查机关尚未对其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此情况下,路芳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第三,一审判决责令路芳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应予以撤销。辩护人建议二审依法改判,并对路芳适用缓刑。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路芳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认定事实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该院审理认为:
第一,路芳归案不属于自首。路芳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侦查机关通过侦查,从本地的一家宾馆将其带至办案机关。本案系被害单位报案而案发,路芳并未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归案属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第二,原判决路芳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应予以纠正。经查,路芳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亦无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行为,尚无证据证明路芳系电信诈骗的共犯,原判责令路芳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600多万元,应予以纠正。
10月26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路芳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对于路芳为何从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改判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本案审判长陈广宇予以了法律释明。
路芳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结算中心主任,在受到电信诈骗后,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将单位财务账户、密码、口令牌泄露给诈骗分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鉴于路芳对国家利益的损失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主观上系过失,而非原判决认定的在滥用职权过程中有放任的故意,故原审认定其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性不当,应予以纠正。路芳在受到诈骗分子电信诈骗过程中,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等均符合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路芳应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定罪量刑。
至于被犯罪分子卷走的巨额资金,有待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