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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学院桑保军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撰文指出,从中国社会整体法文化形态分析,中国社会的法文化可分为“刑法文化——民法文化——法哲学文化——宪法文化”四种形态,这四种形态分别在不同时期存在并不断发展转化,所以可称其为“中国法文化四阶段”理论。此文所说的法文化考虑先进思想家的思想文化和国家的制度文化,但更看重于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文化形态,即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文化形态在“中国法文化四阶段”划分标准理论中占主导性的角色,其他二者仅处于划分标准的辅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