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03年 《政府采购法》 颁布以来以逾十多年,作为一部明确规范政府采购的法,其对当事人的救济程序设置采用的是:质疑、 投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这种“四步走”的救济程度乍一看是环环相扣、 层次清晰,原理和逻辑上也都说得通,但是在实践中运用起来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质疑和投诉的前置程序限制了供应商的选择权,成为供应商及时获得救济的程序上的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