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从原创文化中开掘出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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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金全教授近年来致力于将原创文化的理论和方法引入法史学研究,并深入民间探索原创法文化,开拓出法史学研究的新天地。想通过这次访谈,将他有关原创文化和法文化的基本观点展示给读者和学界同仁,从中可以感受到一位以学术为终身旨趣的学者开阔的眼界和独特的学术视角,并时如何从原创文化中开掘出法资源、为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原创智慧的问题有一个全新的认知。
  关键词:原创文化;法文化;法史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07)06—0051—06
  
  1、您能解释一下“原创文化”这个概念的含义吗?
  
  从语义上讲,“原”有几层意思,一是指“源头”,是源头活水;二是指“根本”,是本原“基因”;三是指“原本”,是与摹本相对的母本。而“创”,主要取其积极意义,即“始造和开创”之义。就是说,作为源头活水、本原“基因”和母本的原创文化,是“始造和开创”出来的,是人类精神的最初觉醒和人的历史的自觉。
  从原创文化被作为一次重大的历史事件来讲,如杨适先生所言,是指几种影响深远的主要文化类型由此起源的那些创造,如西方文明由此起源的希腊文化;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由此起源的犹太文化;广泛传播于东亚、东南亚的世界性佛教由此起源的印度文化,东亚文明由此起源的中国文化。雅斯贝斯把上述原创文化称作“轴心期的创造品”,“轴心期的创造品”为后来人类的发展提供了精神的原动力,是人类精神智慧的最初创造。
  但“原创文化”这个概念比雅斯贝斯“轴心期的创造品”更深刻、更全面。因为“原创文化”直截了当地指明了其作为人类精神智慧的最初创造和往后各种文化传统的渊源的重大价值。当然,“原创文化”概念的提出,无疑是受了雅斯贝斯轴心期理论的启发。
  
  2、您是如何想到将原创文化引入法史学研究的?
  
  “原创文化”是一种文化研究的新理论、新方法。这个概念的提出,引起了国内外哲学界、政治学界、宗教学界的关注。中国原创文化研究会于2001年9月在兰州成功召开了首届国际学术研讨会。会上有朋友提出中国的法学研究应该引入“原创文化”的概念,并且认为冷静地思考原创文化与法的关系,有助于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入。正是根据这一意见,我将原创文化的理论和方法开始引入法史学研究。
  
  3、您刚才讲“原创文化”是文化研究的新理论、新方法。法史学从原创文化的理论和方法中能够得到什么样的启示?
  
  至少有三点启示,一是要接受和运用原创文化的理论,努力探索原创,回到原创,揭示法文化的源头,这是历史向度的考察;二是要深入民间,回到历史现场,挖掘、搜集和整理新的原创材料和原创智慧,揭示活在民间的原创法文化,推进法文化的发展;三是要平等对待中西方原创法文化,兼收并蓄,融会贯通,为中国现代法制建设提供丰厚资源。
  
  4、能具体谈谈这三点启示吗?
  
  好的,首先谈法史学为什么要回到原创。原创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法资源,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基本范畴,如天道、人道、正义、公平、秩序、规则、平等、自由、权利、义务等均渊源于原创文化。因此,中国法文化学者和法史学者应该走出自己的天地,同原创文化学者结合,虚心地吸取原创文化的研究成果,运用原创文化的研究方法,去发现人类法律文化的原创作品,深入地研究原创经典,把传统法律文化提高到原创水平上来考察和审视,从而进一步激发原创的生命力、批判力、创造力,为培育和发展人类的法治精神,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切实地做点有益的工作。
  再说说为什么要回到民间。法史学是介于法学与史学的一门学科,史学的回到历史现场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近代西学东渐,中西文化冲突,中国史学界做出了很大努力来回应西方文化的挑战。自梁启超开始就倡导创建中国的“新史学”,这里既有对史学的政治功能的关注,也有其学术上的考虑,特别是他关于中国史学缺少群体性民史的看法,引起学界普遍共识。学界普遍认为历史叙述应该从宫廷政治中解放出来,而以宗教史、艺术史、民俗史、学术史作为它的主体。我想这里面也应该包括法律史。中国法律史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宫廷法律史,基本上看不到民众的创造。后来顾颉刚等前辈学者开拓出一条“到民间去”的学术研究思路,用统计学、社会学、人类学、地质学、生物学、考古学等种种方法,来切实地探求人文的真相,创建新史学。特别是陈费挌抱着对古人学说之同情,明了其“所处之环境,所受之背景”,“努力回到历史现场”,发掘史料,解读史料,为寻找真知做了有益的尝试。
  中国法史学者应以史学者为榜样,深入民间,把自己作为文化参与者,同文化负荷者一道亲历现场,参与实地生活,成为民众法律文化内的一分子,这不仅可以探寻到新的材料,发现新的天地,而且更重要的是能穿越历史的时空隧道,获得许多体验和感悟,从而找到真知。在这些真知中蕴涵着民众的原创智慧。
  最后,再谈谈第三点启示。原创文化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还有利于摆脱中西之间、传统与现代之间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因为它强调轴心时代的创造品以及此前的文化创造的普遍价值意义,将其视为人类的共同财富。中国原创文化学者既反对东方文化优越论,也反对全盘西化论,认为应兼取东西方原创文化的精神与智慧来创造新的中国文化。
  法律史的研究也应该像原创文化的研究一样,摈弃中西法文化孰优孰劣的狭隘思维,尊重两种法文化的原创价值,以世界人的眼光观察和思考人类的文化和法文化,以真诚的兄弟朋友之心,平等地进行原创文化及法文化之间的比较与对话。
  
  5、作为将原创文化引入法史学研究的学者,您与原创文化学者在研究的理路上有何不同?
  
  原创文化学者似乎比较重视精神层面的文化研究,而对制度文化关注不够。事实上,虽然精神的自觉在原创文化中居于核心和灵魂的地位,但它不可能脱离制度文化,首先是制度的安排促发了人对人性和天道问题的系统思考,人才有了精神自觉。孔子“大有所悟,唯阐其理”也是受到周公“礼乐制度之制作”及其思想启发的结果,希腊哲学家的思考也不能离开梭伦等对城邦制度的改革。所以,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在原创文化的研究中是不容忽视的。作为治法律史的人来说,就应当将制度研究作为原创文化的重点,从制度研究中去揭示原创智慧,推进原创文化的深入发展。
  
  6、中国原创文化和原创法文化的历史起点应该如何确定?
  
  依据雅斯贝斯“轴心期”理论,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殷周之际和春秋中晚期应是中国原创文化的历史起点,这一阶段的文化创造具有原创意义,是人类精神的第一次觉醒,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也有学者主张,中国原创文化应起源于舜时代。杨适教授通过对先秦典籍的研究,认为中国原创文化源头要比诸子百家早得多,应是距今四千多年 前,也就是孔孟所描述的“大同”之世,“大同”时代的圣人是舜,“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推行“五教”。因此,舜的“五教”表现了中国文化中人最早对自身的精神自觉,称得上是中国文化的原创性起源。周公和孔子以及儒、墨、道、法诸子百家可以说都继承了原创,本身也有了一定的原创性。所以从舜时代以来的整个先秦时期都应该算作中国文化的原创期。
  大致而言,原创文化的历史起点同时也应该是原创法文化的历史起点。如果进一步分析的话,我们把人类最初的社会共同体的产生看作原创法文化的历--史起点,此后的法文化创造都是为了完善和维系共同体而进行的。我们把至今为止的人类历史划分为两个阶段,社会共同体的产生应该是在第二个阶段,即农耕时代。第一个阶段属于狩猎时代,人在改造和使用工具的同时也在改造着自己的身体结构,直立行走应该是这一时期的最大创造,是全部人类历史的逻辑起点。但人仍然是物种意义上的人,它的主要的或全部的生活资料来自自然,不可能有制度的创造。当历史进入第二阶段的时候,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农业生产成为主要的历史活动,土地成为重要的财产形式,围绕土地问题的对立和冲突越来越激烈,这直接促成了社会共同体的产生,共同体内部的制度建构成为主要应该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们把共同体的产生看作是原创法文化的历史起点。社会共同体的建立本是为保障初民权利的,但随着利益的分化和权力的异化,社会共同体的产生反而加剧了人类的冲突和对立。古希腊和中国先秦的思想家正是怀着这样的深深的忧虑来思考人之为人的本质问题和共同体的建构应该基于什么样的人性的问题,从而产生了雅斯贝斯所谓的“轴心期创造品”。
  
  7、原创文化在雅斯贝斯所谓的“轴心期”达到了至今为止还未能超越的鼎盛时期,中西方在这个时期的文化创造塑造了中西方文化的基本性格,也决定了中西方文化发展的不同历史走向。您能谈谈这一时期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文化创造吗?
  
  任何文化创造都是基于对实际生活的回应。如果不是现实生活中的困境和无奈,人类决不会有如此丰富的文化创造。当人类从狩猎文明走向农耕文明的时候,他们就遇到了这样的困境和无奈。人一方面要面对自然的挑战,另一方面还要应对与他人和社会的冲突,这些矛盾冲突带来了人类生存的苦难和焦虑,被集中体现在雅斯贝斯所定义的轴心期的历史事件上。这样一些由冲突和对立所构成的历史事件成为轴心期精神自觉的前提,同时也是轴心期精神自觉和反思的对象。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古希腊,“如果离开了债权人和债务人这个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对立,就不能真正认清梭伦改革的意义,也不能真正了解希腊城邦民主制度下的古代奴隶制以及希腊人所珍爱的‘自由’的确切含义。”“同样,在古代中国,如果离开了特定的‘家’、‘国’、‘天下’这些不同层次的社会共同体范畴及其内在的冲突和对立,如果离开了特定而复杂的君臣、君民、国家乃至父子、夫妇、长幼、上下等等关系及其内在的冲突和对立,我们就无法真正理解春秋战国时期迭出不穷的变法以及社会历史大变迁的真实意义”,也无法理解轴心期精神自觉中产生的自由、正义、善、天道、人伦等概念的真实含义。所以,轴心期如此丰富的文化创造都是对于轴心期的冲突和对立所造成的人类深重苦难和焦虑的积极回应和改造。
  
  8、在中国文化原创时期,也就是雅斯贝斯所说的“轴心期”,产生了众多思想家和卓越的文化创造,在这些文化创造中包含着丰富的法资源。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吗?
  
  我们就从周公说起。在中国文化原创时期,周公算是一个重要的人物,他的贡献主要是在礼乐制度的制作上,“明德慎罚”是礼乐制度的主要原则。他还提出“天命靡常”、“敬天保民”等重民轻神的思想,标志着周人从神本转向人本、从神治转向礼治、德治。奴隶制大国殷商瓦解于顷刻,这给以周公为代表的周人以强烈的心灵震撼,历史的巨变使周人从殷人神权崇拜与天命禁锢中苏醒过来,自觉地反省历史,总结夏商的经验教训,从而产生了对天命与人道、德教与刑罚的系列思考。这是一次具有人文色彩的文化创造,是精神的大觉醒。
  孔子继承了周公的思想,在礼乐制度的基础上,把天道、人道、天人合一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境界,开创了比礼、乐更深层的文化即仁学。他以“仁”为核心,以民本主义、相对君本主义、宗法人伦家族主义为基本原则,以中庸、忠恕为方法,构建起以“复礼”为现实目的,以天下大同为最高理想的法文化体系。
  孔子的法文化观是人道主义的,他主张“仁”者爱人,这里的爱人是爱一切人,甚至包括奴隶。孔子认为治国应重四件事:民、食、丧、祭。“民”居首位,而“食”也应属民之范畴。他提出三条施政纲领:足食、足兵、足信,但以民信为最。他对从政者提出要做到“尊五美”(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屏四恶”(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出纳之吝谓之有司),其出发点仍然是以民为本的。
  在德礼与政刑的关系上,孔子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因此,他主张“为政以德”,反对重刑和酷刑,甚至对死刑持否定态度,认为治理国家“焉用杀”。孔子认为人“性相近,习相远”,没有天生的罪犯,犯罪是后天的原因。他把庶人犯罪的主要责任归结为“上失其道”,即统治者背离德政所致。基于对人性本真的领悟,孔子及其儒家学派都非常重视对人的教育、教化,对人心灵的塑造,他们主张爱人、相信人,认为“人皆可以为尧舜”,“涂之人可以为禹”。教育教化就可以预防犯罪,“以德去刑”,反对不教而杀,“不教而杀谓之虐”。
  孔子及其儒家学派以“和谐”作为理念,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即“天人合一”,顺天应人,也强调人事的和谐,通过调整“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五伦关系,达到社会的协调、互助和统一。君王与臣下的关系带有一定的契约性,“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君王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不能为所欲为。臣可谏君,甚至可以“吊民罚罪”、“暴君放伐”,“独夫民贼”人人可诛。总之,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为后世留下了可供不断解读的法文化文本,是现代社会法制建设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智慧源泉。
  在道家的思想中,“道”作为重要的哲学范畴,既是万物的本体,又是万物运行的法则。作为一种法则,“道”相当于西方法治理论中的自然法,它是一种理想法,不同于儒家的现实法或伦理法。在道家看来,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都应该遵循这种法则,遵循这种法则就能实现正义,因为“道”的核心价值就是“损有余而补不足”。墨家提出“以天为法”的观点,“以天为法”就是要“兼相爱,交相利”,最终建立“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家法律观的核心价值。这些思想无疑对当今法制建设具有重 要的启发意义。
  法家在法文化方面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法家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他们关于法的思考如此全面和细致,他们的法律话语充满哲理与智慧,至少可以说表现了一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精神。我们从法家的法治理论中可以总结出一些“原始经验”,而后来起主导作用的一些原则、规则就是从这些原始经验的启发中获得的。应该承认这些经验与智慧对于建设现代法治社会也是宝贵的原创性资源。
  
  9、在西方文化原创时期即古希腊时期,也是圣哲云集,产生了许多原创文化和原创智慧,其中有许多关于法和法的价值的论述,开启了西方法治主义的传统。您能谈谈这一时期的思想家对于法文化的创造吗?
   
  由于自然和历史条件的不同,各地区各民族所处的历史境遇不同,“轴心期”的几种原创文化也各有特色。中国原创文化重人伦之善,重天、地、人之和谐,哲学思维取整体方式。与中国原创文化相比,希腊原创文化特别发展了理性和逻辑,希腊精神就是执着地探索真理的自由精神,哲学思维取人与自然、人与神的二元分析式。
  古希腊第一位哲人泰勒斯的名言“水是万物的始基”开西方哲学之端,黑格尔说这是个哲学命题,哲学从这个命题开始。从法文化的视角考察,它又是一个法哲学命题,包含着自然法思想的萌芽。这一命题深刻地展现了人类法哲学思维的原创特性,貌似简单,却并不简单。这是一种新的思维方式,用自然本身去说明自然,把世界万物的产生变化归结为自然原因,这就沉重打击了传统的宗教迷信,为新兴阶级的法制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泰勒斯第一个把人类的法思维从宗教神话中解放出来,从而开始了科学的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
  继泰勒斯及其米利都学派之后,毕达哥拉斯创立了古希腊第一个唯心主义学派,他提出“和谐”是宇宙的最高原则,而“和谐”的秩序是按一定的数量比例构成的,实现了“和谐”也就达到了正义。毕达哥拉斯用宇宙和谐论论证正义观,这显然超过了泰勒斯,因为毕达哥拉斯把目光从自然转向了现实的社会生活,转向了人生和灵魂。但是真正把眼光转向人的还是智者派奠基人普罗泰戈拉,他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伟大命题,凸现了人的历史作用,把人置于历史舞台中心,这与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交相辉映,为雅典自由公民主动参加政治法律活动提供了论证,也是对传统的人与神、人与自然关系的否定。
  “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命题的产生,标志着希腊人本主义思潮的兴起,古希腊原创文化有了重大的转折,希腊人开始了以人为中心的探索历程。智者派用人的自然天性审视希腊城邦法律,批判制定法,认为人是天然平等的,而人为的法律却把人分为许多等级,这本身就违反人性。“根据自然,没有一个人生而为奴隶”,自然禀赋在一切点上都一律平等。激进的智者派甚至宣称法律是“人类的暴君”,他们用“自然”批判“法律”,用自然平等观批判等级特权,他们相信有一种神圣的、普遍的、合乎人性的不成文法,这种不成文法即自然法才能使人们在更大范围内享受更多的平等与自由。这种自然法思想开了西方法律文化史上平等说、权利说之端。他们第一次将自然法与人为法、法律与正义两大问题连接起来,这极大地影响了后来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苏格拉底是西方科学理性主义主流传统的开创者,他及其后继者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竭力摆脱智者派过分强调个体感觉只能“拯救现象”的局限性,而要寻求客观的、普遍的真理,即“拯救本质”。他们试图建立一种道德哲学,也就是西方式的天道性命之学,从伦理问题来寻求世界的终极原因和统一性。为此,他们又回归到了神的观念,提出理性神观念。这不是倒退,而是否定之否定,是在更高的基础上对人的关怀,因为在希腊人看来,人的真实自我是灵魂,而理性是灵魂的本质,灵魂与神相通,人是神性的分享者。因此苏格拉底毫无畏惧地对人本真不停地追问,他站得比智者派高,提出“认识你自己”和“自知自己无知”的重要哲学命题,表现了希腊人求知、求真的科学精神和对人的关怀。苏格拉底把正义视为法律的灵魂,并为此献出了生命,成为哲学日历上的殉道者。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都强调法律是理性的命令,法律是神祗和理智的体现,因此法律的统治就是上帝和理性的统治,“服从法律,这也就是服从诸神”。这种理性神观念,强化了正义与法律的权威,突出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本真和尊严,为后来西方的法治之路,包括民主、自由、平等、分权制衡等具体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原创智慧、“原始经验”和“原始形式”。
  但是,希腊人的精神又有极大的局限性,他们无法超越狭隘的城邦观念,这种状态直到城邦衰落、帝国兴起才出现了转折。希腊化时期,由于生活在一个新的比城邦大得多的社会联合体中,人们因此不再有昔日的政治热情和对城邦的依恋,城邦时代的集体主义精神也在开始丧失,人们更关注的是个人精神世界的完善、纯洁、健康,从公共政治生活退回到个人生活,这实际上预示着个人的某种解放和个人主义的萌芽。斯多葛哲学及其自然法思想就是适应这种历史需要而出现的。斯多葛派继承了智者派的思想传统,但又突破了他们的局限,主张“按照自然而生活”或“与自然相一致地生活”,也就是与世界和我们人的本性相一致地生活。斯多葛派又继承了苏格拉底以来寻求普遍真理而求助于神的观念,把“自然”的本质理解为“神”,因此“按照自然而生活”就是“追随神,服从神,听神的话”。神是原始的理性,宇宙的本原,“按照自然而生活”,就是按照理性而生活。由于人具有与上帝共同的理性,共同受同一个自然法支配,理性在人身上必然体现为一种独立不依的普遍人格,一种自由自主的力量,它不因任何外在的命运、压迫和权威而转移。
  因此,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人的精神自由思想、人人平等思想就有了深刻的哲学理论基础,必然突破希腊人狭隘的城邦观念和奴隶制观念。如果说智者派仅仅对自然法思想做了初步的表述,而斯多葛派则提出了完整的自然法理论;如果说伯里克利时代的自由、平等不过是少数人的特权,且带有强烈的集体主义色彩,而斯多葛派从道德形而上学着手,打破了这个框框,强调个人自身的、内在的精神自由、道德自由,即使奴隶也有自由人的精神与平等。斯多葛学派的法哲学思想虽然只是一种理想,但毕竟为人争取政治上、法律上的自由平等权利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甚至一定程度上开辟了法治的道路,决定了后来西方法治精神的基本走向,成为古希腊时期最丰富的法文化创造。
  
  10、先秦原创和古希腊原创开启了中西方不同的文化传统。请问教授,在原创与传统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海德格尔曾经提出一个很有意义的思考,他说,传统常常起着遮蔽真理的作用,“取得了统治地位的传统首先与通常都使它所‘传下’的东西难于接近,竟至于倒把这些东西掩盖起来了。流传下来的不少范畴和概念未曾以真切的方式从原始的源头吸取出来,传 统赋予传承下来的东西以不言而喻的性质,并堵塞了通达‘源头’的道路。传统甚至使我们忘掉了这样的渊源。”原创文化的研究就是要跨越这些纷繁复杂的传统,来分析东西方文化的源头,因为“源头”以最本真的方式呈现出来,不像后来有诸多假象的遮蔽。
  例如中国原创法文化中关于天道、人道、中庸、仁、义、忠、孝、诚、信、礼、刑、天人合一等概念或范畴的本真内涵,就需要我们去认真研究。通过这种原创研究,一方面从传统来通达被它们“遮蔽”着的渊源,因为传统显现着渊源;另一方面直达“源头活水”,解去被传统改造甚至歪曲之“蔽”,还历史以本真。因为历代统治者为了统治需要,常常将上述一些概念与范畴或者改造、或者歪曲、或者颠倒,以至于出现种种误解、误读,甚至在历史上造成种种恶果。比如孔子主张:“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其实质是礼治、德治、仁治,而后儒则解释为“德主刑辅”,违背了孔子原创的本意,妨碍了我们认识孔子的人道主义法思想的本真。朱元璋主持编定的《孟子语录》,竟然删去“民贵君轻”、“暴君放伐”一类闪烁着中国原创智慧的话语,这就不是原本的孔孟之道了,而是“遮蔽”了孔孟之道的本真含义。这说明研究原创文化是多么重要,建设21世纪的中国法文化,必须做好原创研究这一重大的基础工作,才可能真正开发出现代法治的本土的乃至世界的几大原创文化体系的资源。
  需要指出的是,原创文化研究作为一种科学方法,要求跨越传统,通达渊源,但这并不是简单的否定传统、抛弃传统,而是需要传统,从传统来通达被传统遮蔽的渊源。因为“原创”与“传统”是源与流的关系,失去“原创”,“传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传统”,“原创”就是不可捉摸的东西。传统是既成的、现实的文化形态,它显现渊源,离开传统的渊源是不可能存在的。“传统”既有遮蔽与异化“原创”的一面,又有显现“原创”的作用,是原创得以保持和发展的力量。原创文化作为渊源是传统的一种隐蔽的精神,它造就着传统的意义和根据(海德格尔语)。所以我们在重视原创的同时也应重视传统。
  
  11、文化原创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这决定了原创文化的研究不能把眼光仅仅局限在先秦和古希腊,而是要有广阔的历史视野。那么,原创法文化是否也应该具备这样的历史视野?
  
  是的。原创文化学者认为,原创文化是一场持续的历史运动,所以原创文化的研究不能局限于某一个时期,应该有广阔的历史视野。从以制造和使用工具为起点的狩猎文化,到以轴心期精神自觉为文化母体的类型化文化,再到以科技创造为先导(新的普罗米修斯时代),以新的精神自觉为基础,并由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创造和发展的世界文化,都在原创文化研究的视野之内。作为原创法文化的研究,也应该有这样的历史眼光。不仅要研究人类狩猎和农耕时代的制度创造,还要眼光向前,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中积极参与世界法文化的创造。
  
  12、今天我们是否面临又一次文化原创的契机?
  
  相对于古希腊时期第一次文化原创,我们把15世纪以后由西方文化开启的新的世界性的文化创造--看作第二次文化原创。这次文化原创虽然经历了很长时间,但对我们来说,这仅仅是开始。我们面临又一次文化原创的契机。
  经过中世纪漫长的黑夜,15世纪以后的西方文化通过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绽放出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明和大工业的产生,以民主宪政为核心的制度领域的建构成为这一时期最具突破意义的历史事件。人的理性被强调到极致,天赋人权、三权分立、自由平等的法价值观念得到了从未有过的普及和深入。从文化原创的角度看,我们把它看作是第二次精神自觉,尽管雅斯贝斯认为我们仅仅处于新的普罗米修斯时代,还没有达到精神自觉的程度。
  与第一次精神自觉不同的是,第二次精神自觉超出了西方的地域界限,波及世界其他国家和民族。雅斯贝斯的轴心期理论可以用来说明这个问题。雅斯贝斯把人类已有的全部历史划分为两个轴心期,把两个轴心期精神自觉比作两次呼吸。第一个轴心期的呼吸是人类各自进行的,是地方性的,局部的,对整体没有决定性的影响,第二个轴心期的呼吸将是人类作为整体共同进行的,对局部、对整体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所以第二次精神自觉注定会是全人类的。特别是19世纪之后,随着经济全球化,人类的经济交往和文化交往日益密切,东西方文化之间的对立、碰撞和融合超过以往任何时代,这为世界主义的文化创造提供了契机。作为中国,作为我们这个在第一次文化原创中有过辉煌成就的民族,如何应对第二次精神自觉,把握全球化条件下文化创造的契机,这是需要深思的问题。
  陈金全教授简介:陈金全,男,1942年生,四川渠县人。196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1981年至今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现任本校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陈金全教授长期从事中西法律思想和法哲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是我国著名的法律史学者。其学术代表作有《北宋法律思想研究》、《中国法律思想通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纲》、《周易与北宋庆历改革》、《古希腊法哲学的形成与演进》、《原创文化与人类的法治精神》等。近年来,关注法律人类学和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并主持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研究项目。
  
  责任编辑:王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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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6年6月在天津举办的“城市空间与人”国际学术研讨会是一次跨学科交流的盛会。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城市发展与人文关注这一主题.紧密联系天津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实际,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城市开发与风貌建筑保护、城市空间与文化、城市社会分层与结构、城市经济与近代化模式等方面展开了深入热烈的研讨.提出了一些富有创见的理论观点。  关键词:城市空间;人;天津;会议综述  中图分类号:C912 81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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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初马克思围绕国家、法等问题批判现代性的主流政治哲学.可以说是在现实实践中理解现代性的基本内涵。为了深入把握现代性的现实根基,马克思转向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处于资本宰制中的现代性进行经济哲学的透视。从政治哲学的视角到经济哲学的视角,马克思对现代性内涵的理解从精神意识层面深入到了现实根基之中,对现代性始终保持一种反思性的批判态度。  关键词:现代性;马克思哲学;政治哲学;经济哲学  中图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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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报纸与文学联姻的结晶是文艺副刊这一“新生儿”。  报纸文艺副刊作为新的文学载体,不仅为近现代中国文学提供了稳固的阵地,发表了难以用数字统计的文艺作品,同时还直接或间接地引导、支配、规范、制约着文学发展的方向,推动和加速了文学思潮、流派、风格、文体的演变和成熟;报纸文艺副刊作为连接大众的媒介,传播便捷,辐射广泛,为作家与作家、作家与读者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使他们始终保持着近距离的互动关系。报纸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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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要实现社会关系和谐。这种社会关系和谐用“和衷共济”表示最有特点,最为贴切。一个社会的社会关系状态若达到了“和衷共济”,这样的社会便可认为是和谐社会。要建成真正的和谐社会,必须具有“和衷共济”的社会整合机制,具体来说包括大众参与机制、利益关系协调机制和精神激励机制。大众参与机制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共建中来;社会利益关系协调机制使广大人民群众团结凝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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