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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具有双重价值,一方面在于赋予合同解除权,一方面在于对解除权的合理限制,其核心就是根本违约的判定标准。根本违约制度产生于英国,现已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立法所广泛采用,但所使用的概念和根本违约标准不尽相同。我国《合同法》确立了根本违约制度,但在条文规定和根本违约判定标准的确定上还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