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量刑基准作为经验之存在,既可以表现为一个确定的经验点,也可以表现为一个经验幅度。在相对合理主义理念的指导下,量刑基准不应在量刑初始阶段作为量刑依据直接加以采用。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法定优先"原则,构建"缩幅求交"量刑模式,并且充分发挥量刑基准之保障与警示作用。唯此,才能在终局意义上得出主客观相统一的、科学与经验相结合的、相对合理的量刑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