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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两岸农业交流与合作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农民组织作为两岸农业合作的载体,是新形势下两岸农业合作得以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桥梁。本文通过对两岸农民组织发展和交流现状的论述,分析了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条件,并进一步探讨了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主要途径。
关键字:海峡两岸;农民组织;对接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农民组织是现代农业深入发展的重要保障,农民组织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降低农业风险,实现农业规模化,提高农户进人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能力。目前,两岸农业合作和交流已在各个层面展开,农产品贸易、农业技术、农业投资等方面的合作都取得了斐然的成果,但是作为两岸农业合作桥梁的农民组织对接问题却还是一个未被深入探究的领域。当前ECFA签署,两岸协商迈上制度化轨道,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区蓬勃发展,在这个背景下,探讨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可行性和对接途径,对于深化两岸农业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两岸农民组织发展和交流的现状
两岸农业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经济运行环境和市场化程度不同,两岸农民组织的类型模式、发展程度、功能诸方面都存在差异性。总而言之,台湾的农民组织较为发达,在两岸农业合作实现深入发展的境况下,无论是台湾方面还是大陆方面对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需求和建设都呈现日益上升的趋势。
(一)从台湾方面来分析
台湾农业能够走出一条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高效益的路子,离不开发达的农民组织。然而台湾农业在发展进程中受到了诸多的限制:台湾土地面积较小,农业劳动力短缺,各项成本高;入世后,农产品出口竞争比较优势减弱,在外销受冲击、内需市场有限的情况下,农产品的销售数量下降。在岛内生存发展空间受限的情况下,台农将大量的资金和技术转移到岛外谋求出路。在上世纪的80年代初,台农及其企业就把目标锁定在了大陆市场,在此后的20多年,台农在大陆的投资数量日益增多但基本上还是以个体的形式出现。在大陆农业投资优势日益凸显,农业环境和发展潜力吸引下,个体登陆的形式越来越不能满足台农在大陆发展农业的需求,更多的是希望以农民组织的形式,在大陆开展新一轮的农业创业。近年来,台农及其企业主更多的是以农会、农业合作社或农民产销班的方式来大陆参加研习班、研讨会,并积极开展各项考察,参加展览会、海交会等,种种迹象都显示台湾农民更希望通过农民组织的形式同大陆开展交流与合作。台湾的学者也表达了这种看法。2008年7月,在台湾优质农产品的“巡回展”座谈会上,花莲县农会总干事官俊彦,在介绍台湾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会、产销班等)的运作现况时,就提出了希望闽台两地在农民组织方面多多开展交流与合作,通过两岸农民组织的技术推广、产品运销、保险和信贷等方式,不断增强两地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从大陆方面来分析
目前大陆的农业虽然发展较快,但整体水平较低。大陆农民的生产经营大多是小农户分散经营的形式,目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农产品品质不高;个体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市场谈判和市场风险的能力都较低;农民整体科学文化素质不够高等。特别是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生产要素配置还是偏低,仍然摆脱不了数量少、规模小、服务层次低、影响力不大、市场竞争力弱等不足。目前,要发展现代农业、实现两岸农业的全面深入发展,加快大陆农民组织的建设和两岸农民组织的对接是破解其难题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大陆农民组织的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以福建省为例,截至2011年9月底,福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10416家,出资总额226.38亿元,成员总数12. 83万个,3个季度同比分别增长51.86%、89.11%、79.42%。福建在闽台农业合作发展中,一方面积极组建闽农民组织,将分散的、千家万户的个体农户组织起来,提高农业资源的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又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为台农及客商在闽投资、发展和创业提供便利条件。2001年,台盟福州市委率先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研习班”的形式邀请台湾专家来闽讲课,之后举办了各种类似的讲座、培训班和论坛,为闽台农民组织开展经验学习交流与合作创造了各种尝试。2002年,福建漳州率先成立“借鉴台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借鉴台湾农业产销班的运作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2006年和2008年,福建先后举办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产销组织研习班”和“海峡西岸农民专业合作社研习班”,一批台湾专家来到福建授课交流,为两岸农民组织交流提供了互动机会。
三、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条件分析
两岸农民组织要实现对接需要多方面的条件配合。目前,两岸农民组织间的差异性还较大,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也刚刚起步,还未具备成熟的对接机制,但两岸农业组织对接的初步条件已形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组织对接的宏观条件
当前,两岸农业在自然条件与背景方面有极强的类似性。在经营体制方面,两岸农业同样面临小农产权结构与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的矛盾;在农业产业结构方面,两岸农业总产值在GDP 的所在比重都较低;在竞争压力方面,两岸农业由于各自的局限性都面临着入世后的竞争压力。同时,两岸农业在生产资源、农业发展领域、农产品市场空间等方面都表现出高度互补性。两岸农业存在的共性和互补性正是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宏观条件和重要基础。从目前两岸农业交流与合作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两岸双方间的农业合作大都是建立在彼此间的共性和互补性基础之上,农民组织对接作为两岸农业合作的重要桥梁也是不能违背这一宏观基础的。两岸农业合作经过了30年的发展,双方农业上的共性和互补性的整合利用已得到了肯定,这无疑为两岸农民组织的对接奠定了宏观基础。同时,由于农民组织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特殊作用,使得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需求日渐提升。
(二)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实践
从2002年开始,福建省创先引进台湾农民产销班的经营模式,并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台湾的产销班模式,就是将原本散落的同一工种的个体农户组织集合起来,形成较为整体化的组织运营模式,消除了农户个体经营的诸多弊端。早在上世纪90年代,这种方式已被台湾农民所广泛采用,目前已经成为台湾农业发展的重要经营方式。目前,该模式在福建的许多基层已经展开实践并且成效显著。漳州的长泰锦信青果产销合作社通过不断的摸索发展,已经成为全国“百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单位,同时获得全国50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先进单位的称号。福建省的这种基于台商、台农,借鉴产销班模式发展的新型化的农民组织,其制度设计与台湾的产销班模式很类似,都是对某一类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集合,采用统一的规划经营模式,收入按农户投入分成。这种做法有利于农业规模化的形成,在市场上掌握了一定的定价权,大大降低了单一农户的市场交易成本与风险,很好的维护了基层农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又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显示出产销合作组织的优越性。这一有效的尝试,为两岸的农民组织对接奠定了良好的示范实践基础。
(三)农民组织对接的制度条件
当前,两岸关系出现了重大转折和进展,两岸制度协商步入正轨化。2010年6月29日,两岸“两会”在重庆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并于同年9月12日生效实施。ECFA的签署与实施使两岸关系显著改善,它既是两岸经贸关系从功能性一体化步入制度性一体化的标志,也为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提供了经济机制保障。可以预见,随着ECFA的签署及其之后相关具体政策的形成和实施,必将促进两岸农业合作与发展障碍的化解,为两岸农业组织的有效对接提供政治和法律上的保障。
根据ECFA及其附件规定,协议生效后,两岸经贸关系将步入正常化、制度化轨道。两岸之间的双向投资将更为便利、更具保障,这必将改善两岸农业资源整合的环境,为两岸农业在自然资源、资金、劳动力、技术、农民组织、市场化程度以及农业发展阶段等方面资源要素禀赋和配置效率优势的互补提供发展空间和制度保证。需要指出的是ECFA中的条款大多是原则性规定,且在内容中并没有对双方投资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进行具体规定,要使两岸农业合作得到深入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两岸农业的资源优势,积极探索,深入研究,并推出若干ECFA后两岸农业合作的具体化政策措施。但毋庸置疑的是,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制度条件已初步形成并将趋于深度化。
(四)农民组织对接的运行平台
创建两岸农民组织交流与合作的试点,是探索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一种最为直接的方式。这种方式实现了两岸基层农民之间的直接交流与合作。从1997 年开始,大陆有关部门先后批准了9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25个台湾农民创业园。目前,部分海试区已经初步形成台商农业直接投资的产业集群和初具规模的农业产业链,如福建漳州漳浦;而台湾农民创业园经过近5年的发展也已经具有了良好的合作基础和较多的优惠政策,这些都为两岸农民组织对接搭建了广阔的运行和发展平台。以福建省为例,为了推动闽台农业合作向纵深发展,近几年来福建省政府不断推出各项政策与措施,在土地、租税、融资等方面提供了诸多的优惠政策,并不断改善闽台农业合作的整体环境,形成“闽台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浓厚氛围,包括2009年发布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201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种种迹象表明,闽台农业合作试验区已具备了良好的合作基础,初步形成了多方面、多层系、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格局,能够为两岸农业组织的对接提供专门的运行平台。当然,在运行平台的选择上可以根据需要重点突出合作基础好的区域,对这些区域搭建农业组织对接平台从而起到先行先试、事半功倍的效用。
四、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主要途径
根据上述对接条件的分析,可以看到两岸农民组织的对接具有可行性和重要性。从目前大陆农民组织和台湾农民组织的发展状况出发,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主要途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开展多形式的两岸农民组织交流与合作的试点
创建两岸农民组织交流与合作的试点,是探索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一种最为直接的方式。这种方式实现了两岸基层农民之间的直接交流与合作。既有利于借鉴台湾现代农业管理的经验,推进大陆农民组织的发展,又便于促进两地农民间的互利互惠,密切两地农民组织的联系。这种合作的试点可以多种形式展开:1.引导扶持台湾的农民企业家在有意向的地区成立联合农业产销组织,加强台商与当地农业界的联系与互动, 使台商更融入当地市场,为其更好的在大陆生产提供条件。2.地方可直接聘请有农民组织经验的台湾专家或组织参与者,根据地方的产业特色和需求,指导该地方成立产销联合组织,推动其农民组织的发展。3.对大陆各省市、各层次、各方向的农民组织进行筛选,选择一批组织化程度高、代表不同特色产业的农民组织,直接与台湾农民组织开展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4.可以利用各类农业合作园区的辐射效应,为周边农民组织的建立提供便利条件,使其参与到园区建设中并成为园区受益者,实现园区台农与当地农民租住的合作,为园区获得不断发展的潜能。
(二)以产销班的组织模式实现同类产业的跨地区合作
台湾地区农业产销班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当地农民组织的一个典型模式。产销班最初是台湾当地农民根据自我需要,自发组织起来的基层农民合作组织,产销班模式下的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都共同完成。这样的模式不仅扩大了当地的经营规模,使农民掌握了一定的定价权,同时还降低各项生产销售环节的成本,提高了整个地区农产品的竞争力,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因此,产销班在台湾地区已经成为了重要的农民经营模式。到2011年11月,台湾地区总共有产销班6360个,参加人数127766人,占台湾农村所有劳动力的19%;其中蔬菜类和水果类的产销班数量和人数最多,约分别占71%和68.3%。大陆在推广台湾产销班经营模式方面也取得了成功,这说明台湾的这个模式在大陆地区是适用的,是可以借鉴的。因此,两岸农民组织对接可借助产销班这一运行平台,将两岸经营同类农产品的组织或协会组织起来,将两岸农业类型进行横向整合,即将两岸生产同种产品的产销班整合在一起,形成产业联盟,加强联盟之间的咨询交流,实行统一的产品标准,统一调节产期、进行批量生产。由于两岸在同类农产品的专业技术需求度、专用生产资料及市场需求方面都有较强的一致性。因此,整合两岸的同类农产品产销班模式, 容易达到预期要求,可以形成一定规模,这对降低农户生产成本、增加收入、加强两岸农产品在东南亚市场的占有率都有积极作用。具体形式可以通过生产技术合作形式、组成跨区域的联合社的形式,创立产品品牌,产品专业化生产,共同开拓国际市场等。
(三)以加工企业为依托,采取代工合作或共同合作
这种合作的方式可以让台资加工企业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参与到农民组织合作社的组建中去,形成“农民+农民组织+台资企业”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这一形式的各个主体利益关系更为密切。在这一合作方式中,两岸农民组织对接可以采取代工合作,也可以采取共同合作,主要方式有:1.两地生产同类产品的产销班进行对接。台湾农民组织(产销班或合作社)在大陆设立分社,主要任务是提供优质种苗、技术指导,制定生产技术标准,并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最后产品冠以台湾的品牌进入市场,产品的销售渠道只要由台湾方面提供,当然也可以由两者协商开拓共同市场;大陆方面则负责对产品进行生产,采取统一收购、包装,统一商标和品牌、统一运输、统一销售的运销方式。2.台湾农民合作组织与大陆本地农民合作组织进行原料生产的联合生产,并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对接,可由台资加工企业进行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最终产品以新的品牌名称进入市场。
五、结语
两岸农民组织对接如能顺利拓展、运行,将会为两岸在农业合作的发展进程中打开新的天地,为两岸农业合作提供更为广泛的运行模式和实践经验,无论是对于大陆还是对于台湾在农业经济发展的瓶颈上都将提供创新性和可行性,对于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和农民创业园区也将赋予更深层次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吴越.台湾农民合作组织概况[J] .台湾农业探索 ,2005,(04).
[2] 郑崇阳.台湾农会运销组织的发展困境及因应之道[J].亚太经济,2002,(01).
[3] 彭一艺、邱小文.台湾农会自我服务及对福建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启示[J].台湾农业探索,1997,(04).
[4] 杨小萍.台湾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经验与启示[J] .台湾农业探索,2009,(01).
关键字:海峡两岸;农民组织;对接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农民组织是现代农业深入发展的重要保障,农民组织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降低农业风险,实现农业规模化,提高农户进人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能力。目前,两岸农业合作和交流已在各个层面展开,农产品贸易、农业技术、农业投资等方面的合作都取得了斐然的成果,但是作为两岸农业合作桥梁的农民组织对接问题却还是一个未被深入探究的领域。当前ECFA签署,两岸协商迈上制度化轨道,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区蓬勃发展,在这个背景下,探讨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可行性和对接途径,对于深化两岸农业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两岸农民组织发展和交流的现状
两岸农业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经济运行环境和市场化程度不同,两岸农民组织的类型模式、发展程度、功能诸方面都存在差异性。总而言之,台湾的农民组织较为发达,在两岸农业合作实现深入发展的境况下,无论是台湾方面还是大陆方面对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需求和建设都呈现日益上升的趋势。
(一)从台湾方面来分析
台湾农业能够走出一条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高效益的路子,离不开发达的农民组织。然而台湾农业在发展进程中受到了诸多的限制:台湾土地面积较小,农业劳动力短缺,各项成本高;入世后,农产品出口竞争比较优势减弱,在外销受冲击、内需市场有限的情况下,农产品的销售数量下降。在岛内生存发展空间受限的情况下,台农将大量的资金和技术转移到岛外谋求出路。在上世纪的80年代初,台农及其企业就把目标锁定在了大陆市场,在此后的20多年,台农在大陆的投资数量日益增多但基本上还是以个体的形式出现。在大陆农业投资优势日益凸显,农业环境和发展潜力吸引下,个体登陆的形式越来越不能满足台农在大陆发展农业的需求,更多的是希望以农民组织的形式,在大陆开展新一轮的农业创业。近年来,台农及其企业主更多的是以农会、农业合作社或农民产销班的方式来大陆参加研习班、研讨会,并积极开展各项考察,参加展览会、海交会等,种种迹象都显示台湾农民更希望通过农民组织的形式同大陆开展交流与合作。台湾的学者也表达了这种看法。2008年7月,在台湾优质农产品的“巡回展”座谈会上,花莲县农会总干事官俊彦,在介绍台湾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会、产销班等)的运作现况时,就提出了希望闽台两地在农民组织方面多多开展交流与合作,通过两岸农民组织的技术推广、产品运销、保险和信贷等方式,不断增强两地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从大陆方面来分析
目前大陆的农业虽然发展较快,但整体水平较低。大陆农民的生产经营大多是小农户分散经营的形式,目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农产品品质不高;个体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市场谈判和市场风险的能力都较低;农民整体科学文化素质不够高等。特别是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生产要素配置还是偏低,仍然摆脱不了数量少、规模小、服务层次低、影响力不大、市场竞争力弱等不足。目前,要发展现代农业、实现两岸农业的全面深入发展,加快大陆农民组织的建设和两岸农民组织的对接是破解其难题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大陆农民组织的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以福建省为例,截至2011年9月底,福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10416家,出资总额226.38亿元,成员总数12. 83万个,3个季度同比分别增长51.86%、89.11%、79.42%。福建在闽台农业合作发展中,一方面积极组建闽农民组织,将分散的、千家万户的个体农户组织起来,提高农业资源的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又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为台农及客商在闽投资、发展和创业提供便利条件。2001年,台盟福州市委率先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研习班”的形式邀请台湾专家来闽讲课,之后举办了各种类似的讲座、培训班和论坛,为闽台农民组织开展经验学习交流与合作创造了各种尝试。2002年,福建漳州率先成立“借鉴台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借鉴台湾农业产销班的运作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2006年和2008年,福建先后举办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产销组织研习班”和“海峡西岸农民专业合作社研习班”,一批台湾专家来到福建授课交流,为两岸农民组织交流提供了互动机会。
三、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条件分析
两岸农民组织要实现对接需要多方面的条件配合。目前,两岸农民组织间的差异性还较大,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也刚刚起步,还未具备成熟的对接机制,但两岸农业组织对接的初步条件已形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组织对接的宏观条件
当前,两岸农业在自然条件与背景方面有极强的类似性。在经营体制方面,两岸农业同样面临小农产权结构与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的矛盾;在农业产业结构方面,两岸农业总产值在GDP 的所在比重都较低;在竞争压力方面,两岸农业由于各自的局限性都面临着入世后的竞争压力。同时,两岸农业在生产资源、农业发展领域、农产品市场空间等方面都表现出高度互补性。两岸农业存在的共性和互补性正是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宏观条件和重要基础。从目前两岸农业交流与合作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两岸双方间的农业合作大都是建立在彼此间的共性和互补性基础之上,农民组织对接作为两岸农业合作的重要桥梁也是不能违背这一宏观基础的。两岸农业合作经过了30年的发展,双方农业上的共性和互补性的整合利用已得到了肯定,这无疑为两岸农民组织的对接奠定了宏观基础。同时,由于农民组织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特殊作用,使得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需求日渐提升。
(二)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实践
从2002年开始,福建省创先引进台湾农民产销班的经营模式,并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台湾的产销班模式,就是将原本散落的同一工种的个体农户组织集合起来,形成较为整体化的组织运营模式,消除了农户个体经营的诸多弊端。早在上世纪90年代,这种方式已被台湾农民所广泛采用,目前已经成为台湾农业发展的重要经营方式。目前,该模式在福建的许多基层已经展开实践并且成效显著。漳州的长泰锦信青果产销合作社通过不断的摸索发展,已经成为全国“百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单位,同时获得全国50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先进单位的称号。福建省的这种基于台商、台农,借鉴产销班模式发展的新型化的农民组织,其制度设计与台湾的产销班模式很类似,都是对某一类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集合,采用统一的规划经营模式,收入按农户投入分成。这种做法有利于农业规模化的形成,在市场上掌握了一定的定价权,大大降低了单一农户的市场交易成本与风险,很好的维护了基层农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又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显示出产销合作组织的优越性。这一有效的尝试,为两岸的农民组织对接奠定了良好的示范实践基础。
(三)农民组织对接的制度条件
当前,两岸关系出现了重大转折和进展,两岸制度协商步入正轨化。2010年6月29日,两岸“两会”在重庆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并于同年9月12日生效实施。ECFA的签署与实施使两岸关系显著改善,它既是两岸经贸关系从功能性一体化步入制度性一体化的标志,也为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提供了经济机制保障。可以预见,随着ECFA的签署及其之后相关具体政策的形成和实施,必将促进两岸农业合作与发展障碍的化解,为两岸农业组织的有效对接提供政治和法律上的保障。
根据ECFA及其附件规定,协议生效后,两岸经贸关系将步入正常化、制度化轨道。两岸之间的双向投资将更为便利、更具保障,这必将改善两岸农业资源整合的环境,为两岸农业在自然资源、资金、劳动力、技术、农民组织、市场化程度以及农业发展阶段等方面资源要素禀赋和配置效率优势的互补提供发展空间和制度保证。需要指出的是ECFA中的条款大多是原则性规定,且在内容中并没有对双方投资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进行具体规定,要使两岸农业合作得到深入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两岸农业的资源优势,积极探索,深入研究,并推出若干ECFA后两岸农业合作的具体化政策措施。但毋庸置疑的是,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制度条件已初步形成并将趋于深度化。
(四)农民组织对接的运行平台
创建两岸农民组织交流与合作的试点,是探索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一种最为直接的方式。这种方式实现了两岸基层农民之间的直接交流与合作。从1997 年开始,大陆有关部门先后批准了9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25个台湾农民创业园。目前,部分海试区已经初步形成台商农业直接投资的产业集群和初具规模的农业产业链,如福建漳州漳浦;而台湾农民创业园经过近5年的发展也已经具有了良好的合作基础和较多的优惠政策,这些都为两岸农民组织对接搭建了广阔的运行和发展平台。以福建省为例,为了推动闽台农业合作向纵深发展,近几年来福建省政府不断推出各项政策与措施,在土地、租税、融资等方面提供了诸多的优惠政策,并不断改善闽台农业合作的整体环境,形成“闽台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浓厚氛围,包括2009年发布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201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种种迹象表明,闽台农业合作试验区已具备了良好的合作基础,初步形成了多方面、多层系、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格局,能够为两岸农业组织的对接提供专门的运行平台。当然,在运行平台的选择上可以根据需要重点突出合作基础好的区域,对这些区域搭建农业组织对接平台从而起到先行先试、事半功倍的效用。
四、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主要途径
根据上述对接条件的分析,可以看到两岸农民组织的对接具有可行性和重要性。从目前大陆农民组织和台湾农民组织的发展状况出发,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主要途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开展多形式的两岸农民组织交流与合作的试点
创建两岸农民组织交流与合作的试点,是探索两岸农民组织对接的一种最为直接的方式。这种方式实现了两岸基层农民之间的直接交流与合作。既有利于借鉴台湾现代农业管理的经验,推进大陆农民组织的发展,又便于促进两地农民间的互利互惠,密切两地农民组织的联系。这种合作的试点可以多种形式展开:1.引导扶持台湾的农民企业家在有意向的地区成立联合农业产销组织,加强台商与当地农业界的联系与互动, 使台商更融入当地市场,为其更好的在大陆生产提供条件。2.地方可直接聘请有农民组织经验的台湾专家或组织参与者,根据地方的产业特色和需求,指导该地方成立产销联合组织,推动其农民组织的发展。3.对大陆各省市、各层次、各方向的农民组织进行筛选,选择一批组织化程度高、代表不同特色产业的农民组织,直接与台湾农民组织开展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4.可以利用各类农业合作园区的辐射效应,为周边农民组织的建立提供便利条件,使其参与到园区建设中并成为园区受益者,实现园区台农与当地农民租住的合作,为园区获得不断发展的潜能。
(二)以产销班的组织模式实现同类产业的跨地区合作
台湾地区农业产销班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当地农民组织的一个典型模式。产销班最初是台湾当地农民根据自我需要,自发组织起来的基层农民合作组织,产销班模式下的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都共同完成。这样的模式不仅扩大了当地的经营规模,使农民掌握了一定的定价权,同时还降低各项生产销售环节的成本,提高了整个地区农产品的竞争力,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因此,产销班在台湾地区已经成为了重要的农民经营模式。到2011年11月,台湾地区总共有产销班6360个,参加人数127766人,占台湾农村所有劳动力的19%;其中蔬菜类和水果类的产销班数量和人数最多,约分别占71%和68.3%。大陆在推广台湾产销班经营模式方面也取得了成功,这说明台湾的这个模式在大陆地区是适用的,是可以借鉴的。因此,两岸农民组织对接可借助产销班这一运行平台,将两岸经营同类农产品的组织或协会组织起来,将两岸农业类型进行横向整合,即将两岸生产同种产品的产销班整合在一起,形成产业联盟,加强联盟之间的咨询交流,实行统一的产品标准,统一调节产期、进行批量生产。由于两岸在同类农产品的专业技术需求度、专用生产资料及市场需求方面都有较强的一致性。因此,整合两岸的同类农产品产销班模式, 容易达到预期要求,可以形成一定规模,这对降低农户生产成本、增加收入、加强两岸农产品在东南亚市场的占有率都有积极作用。具体形式可以通过生产技术合作形式、组成跨区域的联合社的形式,创立产品品牌,产品专业化生产,共同开拓国际市场等。
(三)以加工企业为依托,采取代工合作或共同合作
这种合作的方式可以让台资加工企业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参与到农民组织合作社的组建中去,形成“农民+农民组织+台资企业”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这一形式的各个主体利益关系更为密切。在这一合作方式中,两岸农民组织对接可以采取代工合作,也可以采取共同合作,主要方式有:1.两地生产同类产品的产销班进行对接。台湾农民组织(产销班或合作社)在大陆设立分社,主要任务是提供优质种苗、技术指导,制定生产技术标准,并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最后产品冠以台湾的品牌进入市场,产品的销售渠道只要由台湾方面提供,当然也可以由两者协商开拓共同市场;大陆方面则负责对产品进行生产,采取统一收购、包装,统一商标和品牌、统一运输、统一销售的运销方式。2.台湾农民合作组织与大陆本地农民合作组织进行原料生产的联合生产,并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对接,可由台资加工企业进行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最终产品以新的品牌名称进入市场。
五、结语
两岸农民组织对接如能顺利拓展、运行,将会为两岸在农业合作的发展进程中打开新的天地,为两岸农业合作提供更为广泛的运行模式和实践经验,无论是对于大陆还是对于台湾在农业经济发展的瓶颈上都将提供创新性和可行性,对于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和农民创业园区也将赋予更深层次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吴越.台湾农民合作组织概况[J] .台湾农业探索 ,2005,(04).
[2] 郑崇阳.台湾农会运销组织的发展困境及因应之道[J].亚太经济,2002,(01).
[3] 彭一艺、邱小文.台湾农会自我服务及对福建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启示[J].台湾农业探索,1997,(04).
[4] 杨小萍.台湾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经验与启示[J] .台湾农业探索,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