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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源自区域一体化发展需求,有效践行了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针对协同立法过程中的规范欠缺、主体不清、事项模糊和理念冲突等难题,当务之急是在我国立法体制框架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立可操作的协同立法模式。以长三角为例,结合立法过程中人大与政府、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三对影响因素的相互作用以及当下主要的协同模式探索,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应重点建构一种"协商互补型"模式,并以之作为其他区域协同立法的参考。长三角"协商互补型"协同立法模式包括理念、进路、主体和内容&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