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以此为基点可以将劳动权的功能体系相应划分为劳动防御权、劳动受益权和劳动保护权。围绕劳动权的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和劳动保护权功能,行政机关所对应承担的公法义务分别为尊重义务、给付义务和保障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对应的体系"为公权力介入私权利领域划定了边界,有助于减少行政权的越位和缺位,更好地发挥其公法职能。对劳动权的行政法保护是直接有效也是最具有开拓性的,具体体现在行政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和利益均衡功能的发挥和实现机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