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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N8 文献标识码:TN 文章编号:1009-914X(2012)32- 0283 -01
一、引言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电信产业在各国迅速发展,电信服务己成为现代社会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电信业成为保障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础产业。我国“十一五”及“十二五”规划都对信息化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电信业作为信息化的基础网络和支撑平台,是主导力量和核心环节。虽然我国电信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但也面临着许多严峻的挑战,资费监管就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自从我国电信市场引入竞争以来,竞争日益激烈,电信资费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电信业的发展。对于资费问题,我国政府一直坚持从市场经济建设全局出发,积极推进电信业体制改革与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改革的重点从调整市场结构逐步向规范企业行为的方向转变,力求建立一个有效、合理的电信资费管理机制。
二、电信行业资费监管的目的与手段
几乎对于没一个国家的电信行业,政府主导的管制均构成对本国电信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其中电信资费管制是普遍被采用的一种管制手段。电信资费管制不外乎两个最重要的目标——“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1、传递正确的市场价格信号,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2、促进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改进生产方式,提高生产效率;3、有力推动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建设通信网络,提高动态效率;4、保证高成本地区和低收入人群享有必要的通信服务,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
对各个群体目标之间进行权衡,并考虑管制收益与实施成本的对比,是电信资费管制政策的核心内容。各国对电信资费管制的实践活动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种手段:
1、自由定价法——也就是放任各个运营商自主定价,并让业务之间交叉补贴,但由于价格信号的失效,将导致一部分业务需求过高,而另一部分业务需求则受到了抑制;
2、资费再平衡——在自由定价法的基础上实施“资费再平衡”,限制业务之间的交叉补贴,使各业务的定价更加趋向于实际成本,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3、回报率管制——回报率管制首先需要根据电信企业提供的数据确定收入标准,再将收入标准和实际收入进行比较,以此确定电信企业资费水平的高低,但易使企业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动力;
4、激励性管制——为了避免“回报率管制”可能带来的无效率,一些国家的管制机构采取了“激励性管制”方法,比如“价格上限法”,可根据反映通货膨胀和生产效率情况的相关指数来确定电信业务组合的总体价格水平上限,在一定的范围内企业的生产效率将提高,同时企业定价的灵活性进一步增强,减少了管制机构的直接干预。
三、电信资费管制的博弈论分析
鼓励竞争以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生产效率, 是国家对电信行业监管政策的目的。但是不少行业内企业一时无法适应自己的市场角色, 在竞争当中采用所谓的恶性竞争, 用不正当的低价竞争手段取得市场份额,以达到获取市场支配权的目的。这会造成市场竞争的无序,损害整个行业的利益,背离了国家行业改革的初衷。比如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的手机价格战;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之间的长途价格战;几大电信运营商的IP电信价格战;手机于小灵通之间的价格战,等等。这些竞争都导致了国家资源的巨大浪费,国家所鼓励的是政策的市场竞争行为,而不是破坏有效市场秩序的恶性竞争。
对于政府部门的资费监管行为和各大电信运营商的恶性竞争行为,我们可以用静态博弈模型进行分析。我们把执行监管活动的政府部分作为博弈的一方,其行为策略有“监管”和“不监管”两种;而把电信运营商作为博弈的另一方,其行为策略有“降价”和“不降价”两种,这构成一个双人博弈模型,其策略性表述见图1:
策略组合一(降价——管制):在政府部门实行管制时,如果运营商仍然使用降价作为恶性竞争手段,这回受到惩罚B,然而政府部门也需要为管制付出成本S;
策略组合二(不降价——管制):运营商服从政府部门的管制而不降价,政府部门仍然要付出管制成本S;
策略组合三(降价——不管制):运营商可以在打价格战中获益V,而政府部门不存在管制成本,但会由于无所作为而招致来自社会的非议和指责,这相当于一个负收益,且政府部门认为这个负收益更甚于管制成本;
策略组合四(不降价——不管制):由于博弈双方都采取消极行为,因此没有收益也不必支付成本。
在这个双人博弈的模型中,并不存在一纯策略的纳什均衡,在政府部门实行管制时,运营商的理性选择是不讲价,而在政府部门无所作为时,运营商则应选择降价;反过来,当运营商降价时,政府部门应该选择管制,而运营商选择不降价时,政府部门则应当选择不管制。因此我们应该求解的是该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假设政府部门实行管制的概率为α(0<α<1),电信运营商降价的概率为β(0<β<1)。在给定β時或者给定α时,可解的政府部门管制概率和运营商降价概率的纳什均衡为:
可解得: 和 ,这表示,如果电信运营商降价的概率大于 时,政府部门应该采取管制行为,而如果电信运营商降价概率小于 时,政府部门则不执行管制。另一方面,如果政府部门的管制概率大于 时,电信运营商应选择不讲价,而政府部门的管制概率大于 时,电信运营商则该选择降价。显然,此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与电信运营商的违规收益V,对降价的惩罚B,以及管制机构的收益S或D有关。在现实生活中,管制机构比较容易调整的是对电信运营商降价的惩罚B。容易看到,只要管制者的得益没有改变,管制者增加对运营商的约束和处罚,在短期里能够抑制降价竞争的发生,而长期里只会使管制者松懈对降价竞争的规制,运营商降价竞争的概率却并不会减少。这个推论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政府部门实行资费监管的同时,国内电信行业仍然不断发生各种恶性竞争的事件。
四、对我国电信行业资费监管的建议
电信行业是一个为社会提供基础设施的产业,因此其产品和服务的同质性非常强,因此诸如价格战这样的导致市场无序的恶性竞争发生概率较高,因此即使目前政府部门的资费管制仍然不能有效制止。笔者认为,电信管制部门应该通过增加企业间资费订立和价格结算的透明度来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具体有如下三点:
1,实行动态的资费监管政策——政府需要密切关注各业务市场的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市场竞争状况的评估,然后根据不同类型的业务采取不同的资费管制政策,实行动态监管;
2,正确处理 “价格上限规制” 及其相关问题——价格上限规制给予了企业自主定价权, 但应避免恶性竞争、交叉补贴等不正当竞争, 价格的下调不能以降低服务标准为代价。问题的关键仍在于要不断完善有效的市场竞争架构,并在确保其资费水平符合限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基本选择性资费之外自定资费水平、 资费结构和计费办法;
重视对运营商的成本监督——针对我国移动通信市场的特殊情况,政府制定了一个价格下限,防止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同时监管机构应加强核实运营商的成本,同时也应防止运营商将成本做大,如企业员工高工资等问题,以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下限,阻止低于成本的恶性价格战。
作者简介:
赵明剑,辽宁人,高级工程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企发部。
一、引言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电信产业在各国迅速发展,电信服务己成为现代社会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电信业成为保障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础产业。我国“十一五”及“十二五”规划都对信息化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电信业作为信息化的基础网络和支撑平台,是主导力量和核心环节。虽然我国电信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但也面临着许多严峻的挑战,资费监管就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自从我国电信市场引入竞争以来,竞争日益激烈,电信资费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电信业的发展。对于资费问题,我国政府一直坚持从市场经济建设全局出发,积极推进电信业体制改革与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改革的重点从调整市场结构逐步向规范企业行为的方向转变,力求建立一个有效、合理的电信资费管理机制。
二、电信行业资费监管的目的与手段
几乎对于没一个国家的电信行业,政府主导的管制均构成对本国电信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其中电信资费管制是普遍被采用的一种管制手段。电信资费管制不外乎两个最重要的目标——“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1、传递正确的市场价格信号,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2、促进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改进生产方式,提高生产效率;3、有力推动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建设通信网络,提高动态效率;4、保证高成本地区和低收入人群享有必要的通信服务,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
对各个群体目标之间进行权衡,并考虑管制收益与实施成本的对比,是电信资费管制政策的核心内容。各国对电信资费管制的实践活动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种手段:
1、自由定价法——也就是放任各个运营商自主定价,并让业务之间交叉补贴,但由于价格信号的失效,将导致一部分业务需求过高,而另一部分业务需求则受到了抑制;
2、资费再平衡——在自由定价法的基础上实施“资费再平衡”,限制业务之间的交叉补贴,使各业务的定价更加趋向于实际成本,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3、回报率管制——回报率管制首先需要根据电信企业提供的数据确定收入标准,再将收入标准和实际收入进行比较,以此确定电信企业资费水平的高低,但易使企业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动力;
4、激励性管制——为了避免“回报率管制”可能带来的无效率,一些国家的管制机构采取了“激励性管制”方法,比如“价格上限法”,可根据反映通货膨胀和生产效率情况的相关指数来确定电信业务组合的总体价格水平上限,在一定的范围内企业的生产效率将提高,同时企业定价的灵活性进一步增强,减少了管制机构的直接干预。
三、电信资费管制的博弈论分析
鼓励竞争以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生产效率, 是国家对电信行业监管政策的目的。但是不少行业内企业一时无法适应自己的市场角色, 在竞争当中采用所谓的恶性竞争, 用不正当的低价竞争手段取得市场份额,以达到获取市场支配权的目的。这会造成市场竞争的无序,损害整个行业的利益,背离了国家行业改革的初衷。比如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的手机价格战;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之间的长途价格战;几大电信运营商的IP电信价格战;手机于小灵通之间的价格战,等等。这些竞争都导致了国家资源的巨大浪费,国家所鼓励的是政策的市场竞争行为,而不是破坏有效市场秩序的恶性竞争。
对于政府部门的资费监管行为和各大电信运营商的恶性竞争行为,我们可以用静态博弈模型进行分析。我们把执行监管活动的政府部分作为博弈的一方,其行为策略有“监管”和“不监管”两种;而把电信运营商作为博弈的另一方,其行为策略有“降价”和“不降价”两种,这构成一个双人博弈模型,其策略性表述见图1:
策略组合一(降价——管制):在政府部门实行管制时,如果运营商仍然使用降价作为恶性竞争手段,这回受到惩罚B,然而政府部门也需要为管制付出成本S;
策略组合二(不降价——管制):运营商服从政府部门的管制而不降价,政府部门仍然要付出管制成本S;
策略组合三(降价——不管制):运营商可以在打价格战中获益V,而政府部门不存在管制成本,但会由于无所作为而招致来自社会的非议和指责,这相当于一个负收益,且政府部门认为这个负收益更甚于管制成本;
策略组合四(不降价——不管制):由于博弈双方都采取消极行为,因此没有收益也不必支付成本。
在这个双人博弈的模型中,并不存在一纯策略的纳什均衡,在政府部门实行管制时,运营商的理性选择是不讲价,而在政府部门无所作为时,运营商则应选择降价;反过来,当运营商降价时,政府部门应该选择管制,而运营商选择不降价时,政府部门则应当选择不管制。因此我们应该求解的是该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假设政府部门实行管制的概率为α(0<α<1),电信运营商降价的概率为β(0<β<1)。在给定β時或者给定α时,可解的政府部门管制概率和运营商降价概率的纳什均衡为:
可解得: 和 ,这表示,如果电信运营商降价的概率大于 时,政府部门应该采取管制行为,而如果电信运营商降价概率小于 时,政府部门则不执行管制。另一方面,如果政府部门的管制概率大于 时,电信运营商应选择不讲价,而政府部门的管制概率大于 时,电信运营商则该选择降价。显然,此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与电信运营商的违规收益V,对降价的惩罚B,以及管制机构的收益S或D有关。在现实生活中,管制机构比较容易调整的是对电信运营商降价的惩罚B。容易看到,只要管制者的得益没有改变,管制者增加对运营商的约束和处罚,在短期里能够抑制降价竞争的发生,而长期里只会使管制者松懈对降价竞争的规制,运营商降价竞争的概率却并不会减少。这个推论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政府部门实行资费监管的同时,国内电信行业仍然不断发生各种恶性竞争的事件。
四、对我国电信行业资费监管的建议
电信行业是一个为社会提供基础设施的产业,因此其产品和服务的同质性非常强,因此诸如价格战这样的导致市场无序的恶性竞争发生概率较高,因此即使目前政府部门的资费管制仍然不能有效制止。笔者认为,电信管制部门应该通过增加企业间资费订立和价格结算的透明度来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具体有如下三点:
1,实行动态的资费监管政策——政府需要密切关注各业务市场的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市场竞争状况的评估,然后根据不同类型的业务采取不同的资费管制政策,实行动态监管;
2,正确处理 “价格上限规制” 及其相关问题——价格上限规制给予了企业自主定价权, 但应避免恶性竞争、交叉补贴等不正当竞争, 价格的下调不能以降低服务标准为代价。问题的关键仍在于要不断完善有效的市场竞争架构,并在确保其资费水平符合限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基本选择性资费之外自定资费水平、 资费结构和计费办法;
重视对运营商的成本监督——针对我国移动通信市场的特殊情况,政府制定了一个价格下限,防止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同时监管机构应加强核实运营商的成本,同时也应防止运营商将成本做大,如企业员工高工资等问题,以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下限,阻止低于成本的恶性价格战。
作者简介:
赵明剑,辽宁人,高级工程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企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