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纵观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尽管采用的是不同的破产主义立法,但自然人都是其破产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目前的<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破产的程序都只规定了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资格,而不承认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主体已经成为一种广泛的经济组织,且濒临"破产"的问题亦相当突出.应将所有自然人都列入<破产法>调整范围,普遍实施自然人破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