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文化权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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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张艺霓(1990-),女,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文化权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已有体现,国家主要是通过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大举措来实现文化资源的分配和供给。但现行文化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可以参考他国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集立法、政策和理念等多方面有机结合的文化权保障机制。
  关键词:文化权;人权;文化体制;文化事业;文化产业
  综观历史的长河,人类从未停下追求美好生活的脚步,无论是物质生活还是精神生活,都充满了文化的意义。文化不单是民族的血脉、国家的旗帜,更是人类的精神归宿。尽管文化权的价值已经被反复论证,但针对文化权的法学研究却进展缓慢。文化权是一项重要人权,也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尊重和促进文化权,丰富公民的文化需求,是我国进行文化建设的宗旨。我国的第一个专门部署文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文化发展成果”。文化权的存在要旨是具有职责的国家可以保障它们的实现,缺乏保障的文化权是不具意义的,因此,研究如何保护公民文化权对于我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极具意义。
  一、我国公民文化权的保护现状
  (一)制度层面
  《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要在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人文科学的发展方面做出实质性努力,例如,国家要向社会普及科学知识;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进行文化研究,对优秀的社会科学成果要予以嘉奖;指出文化可以服务人民,启发人民。我国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诸如此类的宪法保障性规定大都重在强调文化权作为社会权时,国家对公民从事文化活动负有积极的促进义务,而对文化权作为自由权方面的国家尊重义务则甚少提及。
  宪法的概括性与抽象性决定了宪法无法对每一项文化权都进行细致的规定,并且,它也不可能具体规定如何救济被侵害的文化权,这就需要细化相关的制度。从1990年到2010年,国家共发布相关文化法律法规、政策规划1824项。其中,文化部于1999年发布的《文化立法纲要》,虽然效力和影响力都较为有限,但它却为我国的文化权立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在这20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法律18项、规范性文件6项,内容涉及著作权、专利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商务部、工信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也制定了相应的文化权政策,为公民实现文化权提供了一定的保障。①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利于激发公民开展科学研究的热情,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互联网文化推广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签署的相关人权公约,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注重保护人们进行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权利,具体表现在:一是公民探究科学问题和进行文艺创作的自由排除政府的干预和侵害;二是公民可以自由地参与文化活动和投身文化事业,并有权分享文化事业发展成果,例如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欣赏文化艺术品等;三是公民自由创造的文化成果,包括精神的和物质的文化利益,倾注了他们的心血和热情,应当受到国家的保护;四是提倡加强国际合作。
  最后,关于文化权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制度。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文化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国家是保障公民实现文化权的公权力实体,它与公民之间不是民事诉讼关系中的平等主体关系,所以公民在文化权遭受侵害时不能对国家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在侵害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如果纠纷两造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法院就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来调整双方的法律关系。我国早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就将部分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纳入了刑法规范,这类犯罪的法律救济可以诉诸于《刑事诉讼法》。在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行政主体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被诉对象,因此,当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在履行保障文化权的义务过程中存在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公民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实践层面
  改革开放后,政府不断加大保障公民文化权的力度,积极促进公民人格的发展与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强调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极大丰富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锲而不舍地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实践中,政府主要是通过两大举措来实现文化资源的分配和供给。
  一是关于发展文化事业。公民丰富多彩的文化需求是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因素,文化事业则为公民创造了一个公共领域,公民可以在这里用文化的形式讨论他们关心的问题;而政府也可以在这里与公民对话,修正文化政策。②因为文化事业难以进行市场化生产和实现规模效益,所以国家财政的支持仍是大头,其次才是有限且不稳定的社会各界的赞助。国家近几年重点扶持了科学研究等重大文化项目和传媒事业,以及文化遗产、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和边远落后地区文化的发展。但以长远计,文化事业还需增强自身创收能力。
  二是关于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在现代社会不仅具有创造经济效益的作用,更是保障公民文化权、促进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规模和结构仍有弊病:首先,如何开发文化资源的市场价值,是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必须克服的首要难题。并且我国文化产业缺乏中坚力量,特别是由于地域保护主义和行业壁垒等诸多限制因素存在,文化资源无法充分实现在市场中的价值转换③,整体发展水平有限,竞争力不够强。从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报告(2015)》来看,国有文化企业是发展文化产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机遇与挑战并存,国有文化企业要稳扎稳打,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与繁荣。④其次,我国传统的文化市场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新兴的数字文化市场迅速壮大,然而,我国现阶段相关的技术力量仍较为薄弱,短期内难以在数字文化市场闯出一片新天地。因此国家还需谨慎思考怎样才能乘文化体制改革之东风调整文化产业结构,促进文化市场平衡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尚未形成完整的制度保护体系。我国宪法中关于文化权的规定非常抽象,部门法中仅仅规定了部分文化权,为数不多的相关规定也是民众关注度高的“热门权利”。同时,促进文化权的政策大部分都是纲领性的,缺乏针对性和专门化,在实践中难以高效执行,这与推动文化权发展的初衷尚有一定距离。并且,我国向来倡导文化发展要符合主流精神,政策保守且盲点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束缚了文化政策的开明性和适时性。
  二是权利意识淡薄。我国公民的集体意识十分强,个人权利意识则较为薄弱,公民对文化权长期处于懵懂甚至是不懂的状态。文化权虽然范围涉及面广,但在我国提起文化权,多数人只会想到知识产权,尚未具备对文化权的全面认识。需要说明的是,有文化意识不等于有文化权意识,重视文化建设和重视保障文化权是不同的,只有当国家和公民都认识到文化权是人权,是公民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公民懂得如何维护自己享有的文化权,才能称得上是真的树立了文化权意识。
  二、我国公民文化权保障机制如何构建
  (一)参考他国的先进经验
  虽然美国的建国历史较短,本土文化源流不长,政府也没有设立文化部,但美国确是世界上文化产业最发达的国家。究其原因,首先,当代美国的文化体制独特而复杂:国家以间接方式介入文化市场,有极强的规范能力;活跃的基金会、富有的捐赠者、多元化的社区和族裔有助于不断完善文化体制;所有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在市场中不断更新,从这里生产并传播了全球性流行文化以及精英主义文化。⑤其次,从法律层面上看,美国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等公民珍视的文化权利,为公民实现文化权给予了极大的法律支持。美国是最早进行文化权立法的国家,早在1790年就颁布了《版权法》。美国的《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电子盗版禁止法》《跨世纪数字版权法》等法律也堪称表率。
  英国早在1993年就颁布了名为《创造性的未来》的国家文化政策,进而在1998年出台的《创意产业纲领文件》中,明确将创意产业提升到国家经济战略的新高度。21世纪初,英国又发布了《创造机会——英格兰地方政府地方文化发展战略指南》,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框架及路径。⑥英国政府创意产业的管理体制重在改革政府文化管理机构,合并管理职能,例如,1997年布莱尔政府将梅杰政府于1992年整合的国家文化遗产部改革成为文化、媒体和体育部⑦,并且成立以布莱尔为领导核心的创意产业工作小组,以提供商务援助的方式激发创意产业部门的活力与生产力。英国不仅仅满足于创意内销,还积极开辟创意出口的道路。2004年,英国在中国的北京、上海、广州和重庆组织了“创意英国”的主体展会,对外传达了充满创造活力和革新精神的现代英国形象。此外,英国1993年颁布《彩票法》,采取国家彩票基金投资文化创意产业的模式,将28%的彩票收入用于资助诸多文化创意项目;随后颁布《广播电视法》《著作权法》《电影法》《英国艺术组织的戏剧政策》等,从制度上保证了文化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日本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便开始着手文化财产的保护工作,20世纪90年代,日本先后发布了《新文化立国:关于振兴文化的几个重要策略》和《21世纪文化立国方案》,表明日本政府将文化产业提高到了综合国力支柱的地位。日本政府建立了开放性的文化体制,确定了政府对文化产业进行间接援助和对具体事务不加干涉的“内容不干预”原则。⑧自2001年的《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和2004年的《文化产品创造、保护及活用促进基本法》开始,日本逐渐采取国家财政支持和社会赞助的机制,促使日本国内文化产业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并且,日本实现了文化产业“产学研”的通力协作模式,提高了科研成果转换成生产力的效率。
  (二)具体建议
  一是立法保障。首先,国家要努力使当下较为分散的文化权法律制度形成一个以宪法为中心的有机整体。并且,文化权是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二元性的集合体,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明确国家为保障公民行使文化权具有尊重义务和促进义务,尤其是要明确国家在干预公民行使文化权时不可超越必要限度。其次,对文化权具体内容的筛选和取舍,既要确保全面性和周延性,搭建完善的文化权框架体系;又要保持文化权内容的开放状态,为新权利的加入提供畅通的渠道。⑨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可以参照目前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丰富文化权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化创作等文化权利在现实中往往主要是由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公民所实现的,因此立法不可忽视对“学术自由”的保障。
  二是政策保障。当前的文化体制仍拘泥于某种“权力导向型”的模式中,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处于从属和依附的地位,而这种模式背离了以公民为中心的文化生活之理想形态。⑩对文化生活而言,国家只是据以安排公共文化资源的公权力架构或秩序,因此其不应假借任何诸如道德实在之类的形象去证成其限制文化权的先天正当性,或者要求获许某种优越于公民个人判断力的地位。B11因此,政府在制定文化政策时首先应当秉持对公民自由参与文化生活的尊重态度,其次才是将自身定位为提供促进措施的服务者。具体而言,政府应当为文化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以及文学艺术团体和协会等组织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创造空间,保障公民能够自由地进行学术观点的交流B12。此外,还要出台利好政策去鼓励致力于维护文化权的组织和团体发挥作用,推动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全面健康发展。
  三是理念保障。理念是文化权保障机制中的核心环节,如果缺乏保障文化权的理念,那么其他的诸如立法、政策、司法的保障路径都无从谈起。首先,国家要从根本上树立保障文化权的理念,这样才能切实履行相关的促进义务和尊重义务,防止国家在保障文化权的过程中超越必要的限度;政府需要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建立起公民表达文化意愿的平台,只有处理好公民参与的问题,才能真正落实文化权的保障工作。其次,公民自身要树立文化权利意识。具体而言,公民需要清楚地意识到自己享有文化权,并积极实现文化权,知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怎样寻求合理的救济,当然,这一点也离不开国家的普法工作。   三、结语
  谈及“文化”,我们可以上溯到人类文明的开始。但是,“文化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历史却并不悠久,直到现代社会,我们对文化权才有了初步的认识。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文化权是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集合体,这就要求国家给予公民实现文化权以充分的尊重,并在合理的限度内履行促进的义务。对文化权的保障,不单是要依靠法律规范的完善,还需要政策的支持和权利理念的树立。
  诚然,笔者由于自身知识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加深和拓宽,对我国公民文化权的保护问题只是进行了初步的论述,目的是抛砖引玉,以期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吴凡文、王小芳:《中国公民文化权研究》,载《理论与改革》,2015年第5期。
  ②〔英〕斯蒂文森编,陈志杰译:《文化与公民身份》,吉林出版社2007年版。
  ③赵彦云、余毅、马文涛:《中国文化产业竞争力评价和分析》,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④李丽辉:《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报告(2015)》,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culture/gd/201512/28/t20151228_788863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2月28日。
  ⑤张艳丽:《没有文化部的美国文化如何运转》,光明网http://epaper.gmw.cn/zhdsb/html/2013-04/17/nw.D110000zhdsb_20130417_4-10.htm div=-1,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2月27日。
  ⑥刘恩东:《英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角色》,载《新重庆》,2015年第11期。
  ⑦熊澄宇:《英国创意产业发展的启示》,载《求是》,2012年第7期。
  ⑧闫坤、于树一:《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研究》,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⑨潘皞宇:《论公民文化权的保护——以权能范畴为视角》,载《江汉论坛》,2015年第1期。
  ⑩黄明涛、秦前红:《公民文化权研究》,载《中国宪法年刊》,2014年。
  B11黄明涛:《宪法上的文化权及其限制——对“文化家长主义”的一种反思》,载《浙江社会科学》,2015年12期。
  B12石东坡:《文化立法基本原则的反思、评价与重构》,载《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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